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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相比较英德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英德的基础上,接受了贝弗里奇[1]报告的思想,肯定了其以行业性互助(solidaritéprofes—sionnelle)为基础的全国性互助(solidariténationale)的思路,继承了互济(mutualiste)的传统和1928—1930年社会保障条例的精神,同时也继承了俾斯麦的原则。
关键词:法国;社会保障;特点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4-122-02
法国社保制度的发展一开始就立足于本国的特殊国情,形成与英德完全不同的模式,采用的是各行业的互助会与中央社会保障委员会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本文着重于重新诠释其特点,为推进我国关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现代社保制度建设上献言献策。
一、突出的行业特点
法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突出的行业特点。具体表现在:
1、行业具有重要的决策权
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由雇主和雇员代表共同管理,两者形成社会合作伙伴关系,就收费和支出标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均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并配有政府代表,主席最后由政府批准。1945年,在董事会中有75%是雇员代表,25%为雇主代表。到1967年就实现了决策的均衡:将雇主和雇员比例改为50%对50%。法国政府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管理,主要是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委托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和服务机构有各自的预算,共同构成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有的社会保险方案都是通过50%的雇主和50%的雇员代表共同协商决定的,决定都需要主管部委的批准。国家虽然不直接参与决策,但是会派代表参加会议,如果政府对社会保险机构不满意,可以取消与该机构的合同。
2、行业负责社保经费筹集,政府兜底
法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依靠“社会分摊金”而非税收,即建立在工资收入标准之上、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分摊款,大约占其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80%左右,而来自其它税收的部分则非常少。但“分摊金”的缴纳比率则主要通过协商确定,各个行业保险根据各自的原则和情况决定社会保险的保费和给付,资金运行方式都实行“现收现付”,入不敷出时则要政府通过统一税收加以补贴,形成社会分摊金基础上的国家兜底体制。
这种以行业为基础的保障体系虽然得以兼顾各行业社会福利水平的差别发展,但是长久形成的历史惯性往往造成了改革的困境——以削减福利水平为主要目标的改革只要触动某一个阶层的切身利益,这个阶层就会站出来反对;或者,只要某一个阶层的福利水平稍有提高,其他所有阶层就会认为自己的利益也应该得到提高而跟进,造成福利攀比。
二、政府管理和民间管理相结合
法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在政府社会事务部的监管下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成体系。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二是由政府任命社会保障各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并由国家财政部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监控,国民议会每年必须审查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转收支情况并提出建议和相关法案;三是当社保资金不足时,国家予以财政支持。民间管理是以行业为单位,以保险为原则,实行各行业保险计划相对独立的分散管理模式。其制度可以分为4大类:一般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特殊保险制度、非工资收入者保险制度。这4类保险制度几乎覆盖所有的行业,其中,每一类制度都向其特定的社会阶层提供服务,并有其专门的条件。其管理模式,除一般制度实行的是合伙制以外,其余3种均实行的是互助制。这4种保险制度由上千个具有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支撑着,它们按各自的性质,分别隶属于几十个全国性的基金会,如社会保险各个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是工会的领地,30多年来,工人力量总工会一直统辖着医疗保险;家庭补助是全法劳工民主联盟(天主教联盟)的领地;养老基金一直是高级职员总联盟(CGC)的辖地,保险机构中央管理处(ACOSS)掌管着基金财政;就像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联盟(UCANSS)管理资方的人事那样,工商业就业联盟(UNEDIC)由全法劳工民主联盟(CFDT)掌管。[2]这些基金会按其业务性质分别隶属于2—3个政府部门领导,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统一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分散管理的行业色彩依然相当浓厚。
三、普及体系与特殊体系并行不悖
为了给予全体公民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法国确立了著名的“三U”原则,即统一、全民、均衡原则(“三U”为Unite、Universalite、Uniformite三个单词的首字母)。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普及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大体相当的农业、铁路、矿山、电力、煤炭等行业职工的专门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针对广大普通社会成员,带有强制性。二是社会互助保障体系。已参加了普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人,也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互助保障体系。多承担一份义务,自然也会享受到该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福利。三是社会援助体系。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大体上相当于社会救济体系,是对前两种保障体系的补充。还有失业保险等项目。这三种社会保障体系共同保障法国人民的生活。对于农民,有农民社会互助会[3]专门保障农业经营者及雇农的社会保险,内容包括伤残疾病费用、家庭补助、老年保险等。它由农民社会互助金保管处负责。特殊社会保险制主要是针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工和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险。例如: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海员保险、铁路员工保险、未成年人保险等,其所以独立出来,目的在于照顾这部分人职业及年龄的特殊性。
四、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国政府最早从1850年6月通过《公共救济与预防法》,决定建立全国退休金管理局,对退休者及生活困难者予以公共救济,这事实上预示着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萌芽。1898年通过《工伤保险法》,开始对因公受伤者给予补助;1910年,法国的老年养老保险首次立法。1930年通过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初步建立了对雇佣劳动者的普遍保险制度;1939年颁布了家庭法规,对所有劳动者阶层提供家庭保障。1945年10月,在借鉴英国和德国模式的基础上,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社会保障法》,标志着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已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随着逐步改革和完善,法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法典》、《公众健康法典》、《家庭和社会救济法典》。法国宪法则更是明确将社会保障规定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综上所述,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渐正规化和制度化,为其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注释:
[1]威廉·贝弗里奇勋爵(Lord W.Beveridge)是约翰·凯恩斯(John M.Keynes)的学生。凯恩斯在1936年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从而引发了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一场革命。
[2]郑秉文:《法国社保制度模式分析:与英德模式比较》,提交2003年12月4-5日《展望与回顾纪念中法建交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
[3]郑功成:《法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初探》,《法国研究》,1988年第2期,第72页。
参考文献:
[1][法]C.米尔:“法国社会保障的经验教训与出路——与中国学者的交流”,郑秉文译,《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2]沈炼之:《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让·勃吕阿著:《法国工人运动史》,孙源、孟鞠如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卷。
[4]Janet R.Horne.A Social Laboratory for Modern France;the musee social and the rise of the Welfare state [M].Duke University Press,2002.
[5]Paul V.Dutton.Origins Of The French Welfare State——The Struggle for Social Reform in France(1914—1947)[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6]王天红:《二战前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滞后性之原因初探》,《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卷第1期。
[7][法]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蔡鸿滨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8]Edverd Shorter,Charles Tilly.Strikes In France(1830—1968)[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责任编校:王晓芸)
关键词:法国;社会保障;特点
文章编号:978-7-80736-771-0(2010)04-122-02
法国社保制度的发展一开始就立足于本国的特殊国情,形成与英德完全不同的模式,采用的是各行业的互助会与中央社会保障委员会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本文着重于重新诠释其特点,为推进我国关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现代社保制度建设上献言献策。
一、突出的行业特点
法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突出的行业特点。具体表现在:
1、行业具有重要的决策权
法国社会保障体系由雇主和雇员代表共同管理,两者形成社会合作伙伴关系,就收费和支出标准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均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并配有政府代表,主席最后由政府批准。1945年,在董事会中有75%是雇员代表,25%为雇主代表。到1967年就实现了决策的均衡:将雇主和雇员比例改为50%对50%。法国政府不直接参与社会保障管理,主要是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委托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和服务机构有各自的预算,共同构成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所有的社会保险方案都是通过50%的雇主和50%的雇员代表共同协商决定的,决定都需要主管部委的批准。国家虽然不直接参与决策,但是会派代表参加会议,如果政府对社会保险机构不满意,可以取消与该机构的合同。
2、行业负责社保经费筹集,政府兜底
法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依靠“社会分摊金”而非税收,即建立在工资收入标准之上、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分摊款,大约占其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80%左右,而来自其它税收的部分则非常少。但“分摊金”的缴纳比率则主要通过协商确定,各个行业保险根据各自的原则和情况决定社会保险的保费和给付,资金运行方式都实行“现收现付”,入不敷出时则要政府通过统一税收加以补贴,形成社会分摊金基础上的国家兜底体制。
这种以行业为基础的保障体系虽然得以兼顾各行业社会福利水平的差别发展,但是长久形成的历史惯性往往造成了改革的困境——以削减福利水平为主要目标的改革只要触动某一个阶层的切身利益,这个阶层就会站出来反对;或者,只要某一个阶层的福利水平稍有提高,其他所有阶层就会认为自己的利益也应该得到提高而跟进,造成福利攀比。
二、政府管理和民间管理相结合
法国的社会保障模式是在政府社会事务部的监管下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成体系。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充当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保障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二是由政府任命社会保障各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并由国家财政部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监控,国民议会每年必须审查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转收支情况并提出建议和相关法案;三是当社保资金不足时,国家予以财政支持。民间管理是以行业为单位,以保险为原则,实行各行业保险计划相对独立的分散管理模式。其制度可以分为4大类:一般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特殊保险制度、非工资收入者保险制度。这4类保险制度几乎覆盖所有的行业,其中,每一类制度都向其特定的社会阶层提供服务,并有其专门的条件。其管理模式,除一般制度实行的是合伙制以外,其余3种均实行的是互助制。这4种保险制度由上千个具有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支撑着,它们按各自的性质,分别隶属于几十个全国性的基金会,如社会保险各个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是工会的领地,30多年来,工人力量总工会一直统辖着医疗保险;家庭补助是全法劳工民主联盟(天主教联盟)的领地;养老基金一直是高级职员总联盟(CGC)的辖地,保险机构中央管理处(ACOSS)掌管着基金财政;就像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联盟(UCANSS)管理资方的人事那样,工商业就业联盟(UNEDIC)由全法劳工民主联盟(CFDT)掌管。[2]这些基金会按其业务性质分别隶属于2—3个政府部门领导,而不是像有些国家那样统一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其分散管理的行业色彩依然相当浓厚。
三、普及体系与特殊体系并行不悖
为了给予全体公民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法国确立了著名的“三U”原则,即统一、全民、均衡原则(“三U”为Unite、Universalite、Uniformite三个单词的首字母)。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大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普及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大体相当的农业、铁路、矿山、电力、煤炭等行业职工的专门社会保障制度。这种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针对广大普通社会成员,带有强制性。二是社会互助保障体系。已参加了普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人,也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互助保障体系。多承担一份义务,自然也会享受到该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的福利。三是社会援助体系。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大体上相当于社会救济体系,是对前两种保障体系的补充。还有失业保险等项目。这三种社会保障体系共同保障法国人民的生活。对于农民,有农民社会互助会[3]专门保障农业经营者及雇农的社会保险,内容包括伤残疾病费用、家庭补助、老年保险等。它由农民社会互助金保管处负责。特殊社会保险制主要是针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工和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险。例如: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海员保险、铁路员工保险、未成年人保险等,其所以独立出来,目的在于照顾这部分人职业及年龄的特殊性。
四、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国政府最早从1850年6月通过《公共救济与预防法》,决定建立全国退休金管理局,对退休者及生活困难者予以公共救济,这事实上预示着社会保障法制化的萌芽。1898年通过《工伤保险法》,开始对因公受伤者给予补助;1910年,法国的老年养老保险首次立法。1930年通过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初步建立了对雇佣劳动者的普遍保险制度;1939年颁布了家庭法规,对所有劳动者阶层提供家庭保障。1945年10月,在借鉴英国和德国模式的基础上,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社会保障法》,标志着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已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随着逐步改革和完善,法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社会保险法典》、《公众健康法典》、《家庭和社会救济法典》。法国宪法则更是明确将社会保障规定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综上所述,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逐渐正规化和制度化,为其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注释:
[1]威廉·贝弗里奇勋爵(Lord W.Beveridge)是约翰·凯恩斯(John M.Keynes)的学生。凯恩斯在1936年出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从而引发了经济学和经济政策的一场革命。
[2]郑秉文:《法国社保制度模式分析:与英德模式比较》,提交2003年12月4-5日《展望与回顾纪念中法建交4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
[3]郑功成:《法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初探》,《法国研究》,1988年第2期,第72页。
参考文献:
[1][法]C.米尔:“法国社会保障的经验教训与出路——与中国学者的交流”,郑秉文译,《国外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2]沈炼之:《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让·勃吕阿著:《法国工人运动史》,孙源、孟鞠如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卷。
[4]Janet R.Horne.A Social Laboratory for Modern France;the musee social and the rise of the Welfare state [M].Duke University Press,2002.
[5]Paul V.Dutton.Origins Of The French Welfare State——The Struggle for Social Reform in France(1914—1947)[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6]王天红:《二战前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对滞后性之原因初探》,《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7卷第1期。
[7][法]皮埃尔·米盖尔:《法国史》,蔡鸿滨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8]Edverd Shorter,Charles Tilly.Strikes In France(1830—1968)[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责任编校:王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