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不具有新颖性为由提出无效请求时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基准为相同和相似的判断,不仅是以外观设计要素相比较,而且还要与产品的用途相比较。另外,在以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程序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3款存在着立法上的疏漏,程序设置繁琐、重复,建议修改;无效程序中当事人的确定,建议增加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