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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民航虽然发展较晚,但是发展十分的迅速。随着民航的发展,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问题也相继出现,在和民航的纠纷中,消费者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消费者在和民航发生纠纷的时候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航;消费者;索赔权相关法律问题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的人在出行或者运送货物都会选择飞机。我国的民航发展也才经历了几十年,很多的机制和体制没有完全建立,消费者在选择民航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例,如:行李托运过程中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现象,出行过程中航班延误影响了旅客的行程,飞机航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发生安全事故等等,这些案例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要逐渐的学会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标准向民航索赔,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民航客运消费者行使索赔权的法律性质和时空界点
旅客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如果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失,旅客是有权利向航空公司申请赔偿的,这就是旅客在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中使用了“索赔权”,这种权利在民法中又被成为“请求权”。
为了使旅客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首先要明白法律对于旅客的定义。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第三条中指出: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天器上载运的除机组人员之外的任何成员。也就是说合法购买了航空公司的机票,被允许乘坐飞机的顾客就是旅客,此外还有部分特殊情况也属于旅客,如:航空公司给予内部人员家属乘机的免费机票福利,航空公司承运的特殊人员(在国外被遣返回国的人员)等等。所以一些没有经过航空公司允许,偷偷搭乘飞机,或者采用非法手段搭乘飞机的人员都不被视为旅客。
在民航的索赔中,消费者是索赔的主体,民航是索赔的对象,但是由于航空客运的特殊性,所以消费者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都会成为索赔的关键。
在航空公司托运行李的消费者,航空公司是在服务人员正式接受行李粘贴标签的时候就对托运的行李负有责任,责任一直维持到再一次将行李交到指定人员手中,在此期间内航空公司会对消费者的行李负责,在此期间任何原因导致的消费者行李丢失、损坏,航空公司都应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向航空公司索求赔偿。
乘机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我国的《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是在航空运输期间,也就是从乘客登上飞机开始,到下飞机结束,在这一期间若飞机因其他突发情况降落在目的地之外的机场,则按照到达消费者目的地走下飞机旋梯为止,这些法律规定帮助很多的人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三、民航客运消费者索赔权的主要范围和法律依据
在民航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是各种各样的,下面主要介绍三种最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和消费者索赔的相关法律依据:
1.“托运行李”的索赔
近几年来,民航不仅会搭载人,还会承载一些货物,比如:古董、电子产品等等。这些贵重的东西在托运的过程中若出现损坏那么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即时生效,在新的规定中指出了对每名旅客的赔偿上限为40万元,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上限为3000元,旅客托运的货物赔偿限额为100元每公斤,在新规定之前一直采取的是丢失或者损坏的按50元每公斤赔偿,对于一些重量较轻但是价值较大的物品,这个赔偿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的新规定同样对于价值较大的物品是不合理的。所以当消费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需要向航空公司申明价值,并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中对赔偿限制突破的规定进行索赔,或者是请求精神赔偿。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旅客在托运前就声明了物品价值,航空公司出现损坏或者丢失就要在声明价值内赔偿,若存在故意损坏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消费者还可以进行精神方面的索赔。
2.“航班延误”的索赔
航班延误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因为天气、流量等非人为可控因素出现的延误为合理延误,因为机组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延误为不合理延误,另外延误合理与否还要根据承运航空公司所花时间是否超过合约时间,若无合约则按照正常时间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合理延误中航空公司要安排好旅客的食宿问题,做好相关解释说明,不承担延误责任。不合理延误为旅客带来的损失,旅客可以根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向相关的航空公司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空难”的索赔
对于空难的赔偿在国际公约中曾做出相关规定,每名旅客的损害赔偿折合人民币约为110万元,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在去年的马航失联事件中,相关的航空公司给予了家属合理的赔偿。相对于国际公约的赔偿标准,我国的赔偿标准要低很多,最高赔偿额约为40万元。消费者如果购买了相关的人身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如果是因为飞机制造商引发的质量安全事件,还可以向制造商索赔。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越来越强烈,在民航索赔的过程中,要学会知法、懂法、用法,承运责任方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赔偿,遵守法律法规。另外,在民航消费者索赔的过程中,相对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情况下正当的利益诉求不一定会被满足,所以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而承运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翁建敏.论消费者的索赔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
[2]郭潆.安全视野下的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安丽君,性别:女,出身年月:1983年12月12日,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类,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民航;消费者;索赔权相关法律问题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的人在出行或者运送货物都会选择飞机。我国的民航发展也才经历了几十年,很多的机制和体制没有完全建立,消费者在选择民航的过程中有可能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事例,如:行李托运过程中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现象,出行过程中航班延误影响了旅客的行程,飞机航行过程中出现故障发生安全事故等等,这些案例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要逐渐的学会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标准向民航索赔,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民航客运消费者行使索赔权的法律性质和时空界点
旅客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如果自己的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损失,旅客是有权利向航空公司申请赔偿的,这就是旅客在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中使用了“索赔权”,这种权利在民法中又被成为“请求权”。
为了使旅客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力,首先要明白法律对于旅客的定义。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第三条中指出: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天器上载运的除机组人员之外的任何成员。也就是说合法购买了航空公司的机票,被允许乘坐飞机的顾客就是旅客,此外还有部分特殊情况也属于旅客,如:航空公司给予内部人员家属乘机的免费机票福利,航空公司承运的特殊人员(在国外被遣返回国的人员)等等。所以一些没有经过航空公司允许,偷偷搭乘飞机,或者采用非法手段搭乘飞机的人员都不被视为旅客。
在民航的索赔中,消费者是索赔的主体,民航是索赔的对象,但是由于航空客运的特殊性,所以消费者在何时何地因何原因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都会成为索赔的关键。
在航空公司托运行李的消费者,航空公司是在服务人员正式接受行李粘贴标签的时候就对托运的行李负有责任,责任一直维持到再一次将行李交到指定人员手中,在此期间内航空公司会对消费者的行李负责,在此期间任何原因导致的消费者行李丢失、损坏,航空公司都应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向航空公司索求赔偿。
乘机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我国的《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航空承运人的责任是在航空运输期间,也就是从乘客登上飞机开始,到下飞机结束,在这一期间若飞机因其他突发情况降落在目的地之外的机场,则按照到达消费者目的地走下飞机旋梯为止,这些法律规定帮助很多的人成功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三、民航客运消费者索赔权的主要范围和法律依据
在民航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是各种各样的,下面主要介绍三种最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和消费者索赔的相关法律依据:
1.“托运行李”的索赔
近几年来,民航不仅会搭载人,还会承载一些货物,比如:古董、电子产品等等。这些贵重的东西在托运的过程中若出现损坏那么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即时生效,在新的规定中指出了对每名旅客的赔偿上限为40万元,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上限为3000元,旅客托运的货物赔偿限额为100元每公斤,在新规定之前一直采取的是丢失或者损坏的按50元每公斤赔偿,对于一些重量较轻但是价值较大的物品,这个赔偿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现在的新规定同样对于价值较大的物品是不合理的。所以当消费要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需要向航空公司申明价值,并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中对赔偿限制突破的规定进行索赔,或者是请求精神赔偿。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28条的第二款中的相关规定,如果旅客在托运前就声明了物品价值,航空公司出现损坏或者丢失就要在声明价值内赔偿,若存在故意损坏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消费者还可以进行精神方面的索赔。
2.“航班延误”的索赔
航班延误分为两种情况,一般因为天气、流量等非人为可控因素出现的延误为合理延误,因为机组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延误为不合理延误,另外延误合理与否还要根据承运航空公司所花时间是否超过合约时间,若无合约则按照正常时间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合理延误中航空公司要安排好旅客的食宿问题,做好相关解释说明,不承担延误责任。不合理延误为旅客带来的损失,旅客可以根据《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向相关的航空公司索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空难”的索赔
对于空难的赔偿在国际公约中曾做出相关规定,每名旅客的损害赔偿折合人民币约为110万元,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在去年的马航失联事件中,相关的航空公司给予了家属合理的赔偿。相对于国际公约的赔偿标准,我国的赔偿标准要低很多,最高赔偿额约为40万元。消费者如果购买了相关的人身保险,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如果是因为飞机制造商引发的质量安全事件,还可以向制造商索赔。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律观念越来越强烈,在民航索赔的过程中,要学会知法、懂法、用法,承运责任方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赔偿,遵守法律法规。另外,在民航消费者索赔的过程中,相对来说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很多情况下正当的利益诉求不一定会被满足,所以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而承运人不按照规定处理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翁建敏.论消费者的索赔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3
[2]郭潆.安全视野下的民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
作者简介:
安丽君,性别:女,出身年月:1983年12月12日,职称: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类,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