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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来,义务教育的择校热在国家政策的抵制下和舆论界的批评声中丝毫没有降温,反而呈升温的趋势。我国于1986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条文明确写出: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民需要合理设置小学和初中,使儿童、少年能够选择最近的学校就读。这项规定是国家为了使每个适龄儿童能够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教育公平所采取的措施。但事实上又存在“家长们能够主动放弃适龄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能按学校区域的划分享受免费就近入学的优惠性政策,自己主动选择另外的学校就读”的现象。我们必须冷静、理性地思考,全面地分析问题,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追究其产生的根源,分析其现实形成的原因并明确其目的,解决因择校而产生的问题。
关键词义务教育 择校 就近入学
作者简介:肖建和,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42-02
一、择校的内涵
所谓择校就是指学生对自己就读的学校或家长对其子女就读的学校的一种主动的选择性行为。学生选择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使自身的潜能得到最好的开发,使身心得到更好的发展,将来在社会中更具有竞争力。择校在我国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实行“就近入学”的政策;或者先分区划片,再使用电脑进行派位,家长依据电脑派位的结果到指定的学校就读,不提倡学生及家长随意择校。由此看出,择校概念是针对“就近入学”的规定而产生的,它是对规定之外的学校的一种选择,它突破了“就近入读”的区域限制,学生及家长自己愿意舍“近”求“远”的入学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择校是一种教育选择行为,是受教育者选择教育场所的行为,属于个人选择性的行为。择校运动起源于美国,它的理论基础就是教育选择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人生而自由,教育选择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人们可以对学校的类型与特定教育计划、方式等进行选择。严格地说,它是一种择校入学,与就近入学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学习,只是入学的方式不同而已。所以不要把择校与高收费之间划上等号。
2.择校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满足受教育者的自身需要个性化的额外需求。什么是优质教育资源?它是指能满足受教育者的长期、多样化的教育和发展需求,满足受教育者的父母愿望的教育资源。具体而言,优质教育资源指优良的教学配套设施和雄厚的师资力量,过硬的教学质量和管理,较好的生源和理想的升学去向。受教育者或其家长根据自己的教育需求,进行选择的时候,他们的行为也就更具合理性和主动性。
3.择校产生的前提是教育资源的差异性。因为有差异的存在,才会有选择的必要。说到择校问题,实际上在我们的思想中就已经存在了一个前提,即学校与学校之间是有差异的,教学质量是有差距的;不然,学生就没有择校的必要性,到哪所学校都一样,方便就好。在城镇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择校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那些地区各个学校的差异性也比较突出。
二、择校的途径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优质的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那么择校又有哪些途径呢?
第一,设置入学考试,凭借考试分数来择校,决定其能否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考试成绩,接受优质的教育,即。和“以钱择校”相比较而言,“以分择校”算得上是目前最能体现公平性的的一种获得和接受高质量教育机会的方式和途径,然而“以分择校”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它仍然存在着很大不公平性,它没有把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家长的知识素养和学校教育资源的差异性等因素考虑进去。
第二,依靠行政命令手段来择校,是指由行政部门划片来决定学生能否进入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这是根据《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途径。很显然,这种方式方便了学生,不以“分”来择校,减少了学生的升学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正减轻学生学习的负担,也减轻了家长的经济压力。但是它的后面也潜伏着很大的不公平,在付出同等学费的同时,有的享受到了优质的教育资源,有的没有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且,它忽略了不同学生和家长不同的教育需求,在教育面前丧失了一种教育的选择权利。
第三,用权力、关系来择校。在一些权力机关工作的家长,凭借手中的实权或自己的关系网的家长,为了其子女能就读“热点”学校,给学校批“条子”、“打招呼”,即所谓的“条子生”和“关系生”。这是利用特权为自己谋得私利,对最广大的人民而言,完全丧失了公平。
第四,用钱来择校,指因为学校间的实际存在的差异,家长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来选择高质量的学校的行为。此方式既满足了经济优越的家庭对高质量的教育的需求,也给学校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社会中的任何公民无论经济情况怎样,都可以平等的享受这种公共资源,而不应该成为有钱人的特权,否则就属于非法占有或掠夺公共资源。不过与“以权择校”相比,还是要公平、合理一些。
三、择校的原因
近几年以来,尽管社会舆论界和教育部门都在想尽办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却是择校现象越来越多,呈现普遍化的趋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重要原因:
第一,基础教育呈现不均衡发展的态势,优质教育资源整体不足。我国在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也不够,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经费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基础教育一直处于营养不良的状态。基础教育经费本就严重缺乏,加上政府没有将教育经费均衡地分配给各个学校,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不公平。
第二,人们对优质教育和特色教育需求日渐高涨。教育不仅给人们提供知识和文化素养,而且能够提高人们的生产和职业能力。目前广大群众产生了这样一种共识:希望通过受教育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好的职业和较高的地位。于是,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城市里那些知识水平较高的人更加重视子女的教育,因此择校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产物。消除择校现象不是单纯依靠改善办学条件或行政命令就可以达到的。传统与现代竞争的合力作用,会使择校现象长期存在下去。
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对策思考
我们不应该将择校视为洪水猛兽,异端行为,非得把它铲除不可,而应当看到其积极的一面。择校是当前教育供求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对优质教育的大力呼吁。择校暴露出了教育发展不足的问题,也促进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突破了政府包办教育的局面。那么,我们对待择校问题正确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它就是允许正常的择校活动的存在,但是无序失控的择校活动必须得到禁止和控制;不受任何规则约束的择校行为必定会滋生腐败的毒瘤,因此必须依靠一定的法律规则来消除择校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现象。笔者认为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和来规范择校行为。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应该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和配备负主要的责任。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对择校问题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则来约束择校行为。可以根据学校的类型、办学质量和教育资源,规定其录取择校生的人数、分数、收费标准,所有行为都应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二,管理部门应加大调控力度,综合多方面情况进行治理,循序渐进。坚持就近入学的同时,要逐步完善择校就学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调控力度加大,通过组织专家研究、讨论的途径,使义务教育质量评估检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强,一改传统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做法,把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国家教委早就明文强调“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置重点学校、重点班级、快慢班级。”取消重点学校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教育公平的达成,有利于择校问题的解决。其次在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以此来减少学生的升学压力和择校的竞争。
第三,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学校之间教育质量方面的差异是择校问题存在的前提。只有解决了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才能逐步消除不正常择校的现象。政府应该扶持薄弱学校的发展,比如在教育经费的投入和发放、骨干教师的配备、政策的实施等方面适当倾斜,可以达到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和发挥其整体的教育潜力的目的。要以改造薄弱学校为目标,从多方面进行改革,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四,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教育,满足不同人群的教育需求。从教育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要大力发展特色学校,要使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民办学校,可适当发展改制学校,使各类学生可以按需就学,各得其所,扩展成才的机会。
总的来说,择校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可阻挡的潮流,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象征。然而“择校不是能医百病的万能药”,择校现象的出现并不只是属于教育方面的问题,所以不能进行单一的归因,也不可能依赖于通过择校就能够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我们要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加快实行教育改革的步伐,提升教育质量,实现最广大人民获得优质教育的美好愿望,尽量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凌皓,高英彤.中小学生择校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思考.中小学教育.2001(5).
[2]黄裕文.走出择校的峡谷.青海教育.2002(7-8).
[3]钟晓.择校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教育报.1997年7月8日.
关键词义务教育 择校 就近入学
作者简介:肖建和,吉首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42-02
一、择校的内涵
所谓择校就是指学生对自己就读的学校或家长对其子女就读的学校的一种主动的选择性行为。学生选择学校的目的是为了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使自身的潜能得到最好的开发,使身心得到更好的发展,将来在社会中更具有竞争力。择校在我国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中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实行“就近入学”的政策;或者先分区划片,再使用电脑进行派位,家长依据电脑派位的结果到指定的学校就读,不提倡学生及家长随意择校。由此看出,择校概念是针对“就近入学”的规定而产生的,它是对规定之外的学校的一种选择,它突破了“就近入读”的区域限制,学生及家长自己愿意舍“近”求“远”的入学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择校是一种教育选择行为,是受教育者选择教育场所的行为,属于个人选择性的行为。择校运动起源于美国,它的理论基础就是教育选择理论,这个理论认为,人生而自由,教育选择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人们可以对学校的类型与特定教育计划、方式等进行选择。严格地说,它是一种择校入学,与就近入学一样,目的都是为了学习,只是入学的方式不同而已。所以不要把择校与高收费之间划上等号。
2.择校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满足受教育者的自身需要个性化的额外需求。什么是优质教育资源?它是指能满足受教育者的长期、多样化的教育和发展需求,满足受教育者的父母愿望的教育资源。具体而言,优质教育资源指优良的教学配套设施和雄厚的师资力量,过硬的教学质量和管理,较好的生源和理想的升学去向。受教育者或其家长根据自己的教育需求,进行选择的时候,他们的行为也就更具合理性和主动性。
3.择校产生的前提是教育资源的差异性。因为有差异的存在,才会有选择的必要。说到择校问题,实际上在我们的思想中就已经存在了一个前提,即学校与学校之间是有差异的,教学质量是有差距的;不然,学生就没有择校的必要性,到哪所学校都一样,方便就好。在城镇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择校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那些地区各个学校的差异性也比较突出。
二、择校的途径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在优质的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那么择校又有哪些途径呢?
第一,设置入学考试,凭借考试分数来择校,决定其能否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的考试成绩,接受优质的教育,即。和“以钱择校”相比较而言,“以分择校”算得上是目前最能体现公平性的的一种获得和接受高质量教育机会的方式和途径,然而“以分择校”的缺陷也是很明显的,它仍然存在着很大不公平性,它没有把学生的智力发展水平、家长的知识素养和学校教育资源的差异性等因素考虑进去。
第二,依靠行政命令手段来择校,是指由行政部门划片来决定学生能否进入教育质量较高的学校。这是根据《义务教育法》中的“就近入学”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途径。很显然,这种方式方便了学生,不以“分”来择校,减少了学生的升学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真正减轻学生学习的负担,也减轻了家长的经济压力。但是它的后面也潜伏着很大的不公平,在付出同等学费的同时,有的享受到了优质的教育资源,有的没有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并且,它忽略了不同学生和家长不同的教育需求,在教育面前丧失了一种教育的选择权利。
第三,用权力、关系来择校。在一些权力机关工作的家长,凭借手中的实权或自己的关系网的家长,为了其子女能就读“热点”学校,给学校批“条子”、“打招呼”,即所谓的“条子生”和“关系生”。这是利用特权为自己谋得私利,对最广大的人民而言,完全丧失了公平。
第四,用钱来择校,指因为学校间的实际存在的差异,家长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来选择高质量的学校的行为。此方式既满足了经济优越的家庭对高质量的教育的需求,也给学校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是一种公共产品,社会中的任何公民无论经济情况怎样,都可以平等的享受这种公共资源,而不应该成为有钱人的特权,否则就属于非法占有或掠夺公共资源。不过与“以权择校”相比,还是要公平、合理一些。
三、择校的原因
近几年以来,尽管社会舆论界和教育部门都在想尽办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却是择校现象越来越多,呈现普遍化的趋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重要原因:
第一,基础教育呈现不均衡发展的态势,优质教育资源整体不足。我国在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也不够,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经费低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基础教育一直处于营养不良的状态。基础教育经费本就严重缺乏,加上政府没有将教育经费均衡地分配给各个学校,导致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学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不公平。
第二,人们对优质教育和特色教育需求日渐高涨。教育不仅给人们提供知识和文化素养,而且能够提高人们的生产和职业能力。目前广大群众产生了这样一种共识:希望通过受教育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文化素养、较好的职业和较高的地位。于是,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城市里那些知识水平较高的人更加重视子女的教育,因此择校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产物。消除择校现象不是单纯依靠改善办学条件或行政命令就可以达到的。传统与现代竞争的合力作用,会使择校现象长期存在下去。
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对策思考
我们不应该将择校视为洪水猛兽,异端行为,非得把它铲除不可,而应当看到其积极的一面。择校是当前教育供求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对优质教育的大力呼吁。择校暴露出了教育发展不足的问题,也促进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突破了政府包办教育的局面。那么,我们对待择校问题正确的态度是怎样的呢?它就是允许正常的择校活动的存在,但是无序失控的择校活动必须得到禁止和控制;不受任何规则约束的择校行为必定会滋生腐败的毒瘤,因此必须依靠一定的法律规则来消除择校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现象。笔者认为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政府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和来规范择校行为。义务教育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应该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和配备负主要的责任。相关的管理部门应对择校问题制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则来约束择校行为。可以根据学校的类型、办学质量和教育资源,规定其录取择校生的人数、分数、收费标准,所有行为都应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第二,管理部门应加大调控力度,综合多方面情况进行治理,循序渐进。坚持就近入学的同时,要逐步完善择校就学制度。各级政府要把调控力度加大,通过组织专家研究、讨论的途径,使义务教育质量评估检测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强,一改传统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做法,把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国家教委早就明文强调“义务教育阶段不能设置重点学校、重点班级、快慢班级。”取消重点学校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教育公平的达成,有利于择校问题的解决。其次在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可以实行九年一贯制,以此来减少学生的升学压力和择校的竞争。
第三,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学校之间教育质量方面的差异是择校问题存在的前提。只有解决了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才能逐步消除不正常择校的现象。政府应该扶持薄弱学校的发展,比如在教育经费的投入和发放、骨干教师的配备、政策的实施等方面适当倾斜,可以达到调动学校的积极性和发挥其整体的教育潜力的目的。要以改造薄弱学校为目标,从多方面进行改革,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四,大力发展多种类型的教育,满足不同人群的教育需求。从教育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要大力发展特色学校,要使办学形式多样化,积极发展民办学校,可适当发展改制学校,使各类学生可以按需就学,各得其所,扩展成才的机会。
总的来说,择校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可阻挡的潮流,也是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象征。然而“择校不是能医百病的万能药”,择校现象的出现并不只是属于教育方面的问题,所以不能进行单一的归因,也不可能依赖于通过择校就能够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我们要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加快实行教育改革的步伐,提升教育质量,实现最广大人民获得优质教育的美好愿望,尽量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凌皓,高英彤.中小学生择校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及思考.中小学教育.2001(5).
[2]黄裕文.走出择校的峡谷.青海教育.2002(7-8).
[3]钟晓.择校问题的若干思考.中国教育报.19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