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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今,小微企业已成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特别是2015年以来,随着“营改增”试点推行,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本文在分析小微企业利用当前税制下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基础上,深入探讨了现行税制下,小微企业可以利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以及小微企业利用这些优惠政策的策略和对策,并提出了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建议,以期能够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引言
2015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全国共有小微企业1170万户,占企业总数77%。虽然数量众多,但小微企业半数以上经营欠佳。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分别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优化管理方式上明确了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小微企业经营者,要充分意识和利用好这一发展利好,积极的对本企业进行分析定位,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面对当前小微企业数量迅速增长,发展却参差不齐的形势,特别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在此背景下,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用进行探讨,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与现实意义。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它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购置的、金额较大、使用时间较长、并且长期发挥效能的资产。其前期一次性投入价值随着使用时间而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当中去,最终形成了公司的生产成本,而这些与使用时间息息相关的转移价值就是固定资产需要计提的折旧。为了科学反映这部分一次性投入,分期转移的成本价值,必须与其产生的销售收入挂钩匹配,这就产生了不同情况下的计提折旧方法。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和企业利润,对公司未来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
折旧概念的产生时代背景是企业会计核算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转折点,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会计配比原则。我国对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定义为: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依照肯定的技能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在小微企业的实际生产中,由于房屋、建筑物、设备不同于原材料,这些固定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将全部价值一点点逐渐被消耗,最终报废。因此固定价值不能一次性计入营业成本,而是在使用过程中分别计入到成本中。一般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应当分期计提折旧,但特殊规定除外。对折旧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包括资产的原值、残值和使用年限。
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年限平均法是指在固定资产预计寿命期内,平均摊销其初始价值,该方法也称直线法,这种方法计算得出的每期折旧额都相等。工作量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按固定资产使用工作频率摊销”,是按照实际工作量计提每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实质是年限平均法的补充和延伸。
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第一种方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资产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一般应在资产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指将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分子是尚可使用寿命,分母是预计使用寿命数字总和。
二、现行税制下,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标准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标准:生产制造业,员工人数在100人之内,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资产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下;商贸服务企业,员工人数在80人以下,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资产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
2.小微企业最新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指小微企业购进单价低于5000元的固定資产,可一次性摊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用于科学研究、新产品研发的固定资产,如果单价低于100万元,也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企业在2014年初保有的原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剩余净值部分,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2)减少折旧时间或加速折旧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选择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六折来进行折旧年限摊销,也可自由选用会计上规定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摊销。
上述两种方法可直接或间接减少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从而对当期有利润的企业产生节税的作用。
三、小微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策略与建议
1.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工作量法与平均年限法把折旧额与资产工作时间有机结合起来,也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的工作强度。一般情况下,资产的磨损与工作时间成正比例关系,与工作强度也成正比。这样会导致每期的折旧额相同,直至固定资产报废。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除了物理损耗,还有一种无形的损耗。比如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出现,都会加速固定资产的淘汰与落后,所以每期折旧额也不尽相同。根据谨慎性原则,应该尽可能在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提折旧,为后期固定资产改新换代做好准备。
加速折旧法克服了工作量法和年限总和法未考虑资产无形损耗的不足之处,资产在使用初期,效率较高,创造的收益相对较大,对应折旧也计提的多,计入企业期间费用和成本的数值较大,这样对于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小微企业,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起到节税效果;而在资产使用后期,随着资产效率下降,企业收益降低,此时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也低了,又可起到调节企业经营成果作用,不至于出现大起大落的财务状况。 但对于固定资产比重很小的小微企业,此种方法调节作用就微乎其微了。应该考虑平均年限或工作量法。
2.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策
现实当中的小微企业,情况都不尽相同。有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特别是生产型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比重大,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较高。此种情况,尽可能选用2015年推行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能一次性摊销的直接摊销,不适用一次摊销的选用加速折旧法,尽可能加大当期成本费用,缩短资产回收期,降低税前利润总额,达到合理避税效果;有的小微企业刚起步,资产较少,有的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亏损。此时,企业应该根据自己历年经营情况、上期的税前弥补亏损情况来确定最为合适的折旧年限。
税前弥补亏损是另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指企业如果某年度出現亏损时,可以用之后连续5年的利润额来弥补亏损。当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用来补亏的全部利润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用来补亏这部分利润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亏损规定有3个要点:
(1)以税法标准计算后的利润弥补亏损额。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内进行核算,中间强调连续性。
(3)亏损在先先补亏,后亏后补亏。
对于固定资产比重微乎其微的小微企业,会计制度一般不太健全,无论采取什么折旧方法都不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大的影响,因此简单明了的平均年限法是最佳选择。
四、完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政策建议
1.将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调整
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中,对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用方面,目前尚无明确政策依据。对于行业类型、经济类型等不同的企业选用什么样的折旧政策处于空白状态,或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相当比例的企业,可以自由发挥,钻折旧政策的空子和漏洞。甚至出现根据自身需要,滥用折旧政策的情况。对此问题,制定政策方应该引起重视,堵塞相关漏洞,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比如,对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比例达到一定水平,可允许其缩短资产折旧年限;而对新成立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在成立初期2年内,效益还未见成效,可以给其选用折旧政策的空间。总之,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2.缩小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差距
现行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但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折旧政策,即所谓的一贯性原则;税法一般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一个规定,此年限与会计年限不同,须调整所得税差异。除非有特殊优惠政策,税法一般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为了明确政策规定,减少企业负担。应该至少使小微企业会计、税法折旧政策尽可能接近,尽可能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发展,减少工作量、降低税负。在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抛物线上,税收政策起到积极、客观的调节作用。
五、结论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小微企业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基础性的,所以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能够保证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巧妙运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保证企业实现快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作为小微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对自己企业有一个明确定位,是生产型的、科技型的、商业流通的还是服务业,然后分析固定资产在本企业总资产中的所占比重;其次分析本企业资产在同行业市场中的更新速度或者同类产品科技发展进程。有条件的小微企业,最好对本公司固定资产,在投资安装运营到报废期限内,对销售收入、现金净流量做阶段性的分析,然后确定采用何种资产折旧政策,能够与本企业发展曲线匹配;对是否选用优惠政策、何时选用优惠政策都将有一个科学判断。最终目的,在当前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下,充分实现企业自身价值,实现国家与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红梅.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对企业影响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5(46):12.
[2]方飞虎,黄丽萍.不同折旧方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J].财会月刊, 2015(7):9-10.
[3]李欣欣.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方法[J].中外企业家,2015(3):15-17.
[4]罗述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和对企业的影响[J].科技展望,2016(18):26.
【关键词】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一、引言
2015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全国共有小微企业1170万户,占企业总数77%。虽然数量众多,但小微企业半数以上经营欠佳。2015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分别就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范围、优化管理方式上明确了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小微企业经营者,要充分意识和利用好这一发展利好,积极的对本企业进行分析定位,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面对当前小微企业数量迅速增长,发展却参差不齐的形势,特别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在此背景下,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用进行探讨,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与现实意义。固定资产作为企业的一种重要资产,它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购置的、金额较大、使用时间较长、并且长期发挥效能的资产。其前期一次性投入价值随着使用时间而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当中去,最终形成了公司的生产成本,而这些与使用时间息息相关的转移价值就是固定资产需要计提的折旧。为了科学反映这部分一次性投入,分期转移的成本价值,必须与其产生的销售收入挂钩匹配,这就产生了不同情况下的计提折旧方法。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税负和企业利润,对公司未来经济效益产生重要影响。
折旧概念的产生时代背景是企业会计核算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转折点,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会计配比原则。我国对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定义为: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依照肯定的技能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在小微企业的实际生产中,由于房屋、建筑物、设备不同于原材料,这些固定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将全部价值一点点逐渐被消耗,最终报废。因此固定价值不能一次性计入营业成本,而是在使用过程中分别计入到成本中。一般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应当分期计提折旧,但特殊规定除外。对折旧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包括资产的原值、残值和使用年限。
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年限平均法是指在固定资产预计寿命期内,平均摊销其初始价值,该方法也称直线法,这种方法计算得出的每期折旧额都相等。工作量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按固定资产使用工作频率摊销”,是按照实际工作量计提每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实质是年限平均法的补充和延伸。
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第一种方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资产价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净值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一般应在资产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平均摊销。年数总和法指将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折旧额,分子是尚可使用寿命,分母是预计使用寿命数字总和。
二、现行税制下,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标准
2015年最新小微企业标准:生产制造业,员工人数在100人之内,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资产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下;商贸服务企业,员工人数在80人以下,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资产总额控制在1000万元以下。
2.小微企业最新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
(1)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指小微企业购进单价低于5000元的固定資产,可一次性摊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用于科学研究、新产品研发的固定资产,如果单价低于100万元,也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企业在2014年初保有的原值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剩余净值部分,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
(2)减少折旧时间或加速折旧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选择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六折来进行折旧年限摊销,也可自由选用会计上规定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摊销。
上述两种方法可直接或间接减少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从而对当期有利润的企业产生节税的作用。
三、小微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策略与建议
1.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工作量法与平均年限法把折旧额与资产工作时间有机结合起来,也充分考虑了固定资产的工作强度。一般情况下,资产的磨损与工作时间成正比例关系,与工作强度也成正比。这样会导致每期的折旧额相同,直至固定资产报废。但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除了物理损耗,还有一种无形的损耗。比如技术的更新、新产品的出现,都会加速固定资产的淘汰与落后,所以每期折旧额也不尽相同。根据谨慎性原则,应该尽可能在资产使用初期多计提折旧,为后期固定资产改新换代做好准备。
加速折旧法克服了工作量法和年限总和法未考虑资产无形损耗的不足之处,资产在使用初期,效率较高,创造的收益相对较大,对应折旧也计提的多,计入企业期间费用和成本的数值较大,这样对于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小微企业,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起到节税效果;而在资产使用后期,随着资产效率下降,企业收益降低,此时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也低了,又可起到调节企业经营成果作用,不至于出现大起大落的财务状况。 但对于固定资产比重很小的小微企业,此种方法调节作用就微乎其微了。应该考虑平均年限或工作量法。
2.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策
现实当中的小微企业,情况都不尽相同。有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金额较大,特别是生产型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比重大,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较高。此种情况,尽可能选用2015年推行的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能一次性摊销的直接摊销,不适用一次摊销的选用加速折旧法,尽可能加大当期成本费用,缩短资产回收期,降低税前利润总额,达到合理避税效果;有的小微企业刚起步,资产较少,有的经营困难,甚至出现亏损。此时,企业应该根据自己历年经营情况、上期的税前弥补亏损情况来确定最为合适的折旧年限。
税前弥补亏损是另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指企业如果某年度出現亏损时,可以用之后连续5年的利润额来弥补亏损。当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利润全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对用来补亏的全部利润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利润部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用来补亏这部分利润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弥补亏损规定有3个要点:
(1)以税法标准计算后的利润弥补亏损额。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内进行核算,中间强调连续性。
(3)亏损在先先补亏,后亏后补亏。
对于固定资产比重微乎其微的小微企业,会计制度一般不太健全,无论采取什么折旧方法都不会对会计利润产生大的影响,因此简单明了的平均年限法是最佳选择。
四、完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的政策建议
1.将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调整
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中,对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用方面,目前尚无明确政策依据。对于行业类型、经济类型等不同的企业选用什么样的折旧政策处于空白状态,或没有明确规定。致使相当比例的企业,可以自由发挥,钻折旧政策的空子和漏洞。甚至出现根据自身需要,滥用折旧政策的情况。对此问题,制定政策方应该引起重视,堵塞相关漏洞,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比如,对生产型科技型企业,固定资产比例达到一定水平,可允许其缩短资产折旧年限;而对新成立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在成立初期2年内,效益还未见成效,可以给其选用折旧政策的空间。总之,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2.缩小会计折旧政策与税法折旧政策的差距
现行会计政策规定,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但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折旧政策,即所谓的一贯性原则;税法一般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一个规定,此年限与会计年限不同,须调整所得税差异。除非有特殊优惠政策,税法一般不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为了明确政策规定,减少企业负担。应该至少使小微企业会计、税法折旧政策尽可能接近,尽可能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发展,减少工作量、降低税负。在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抛物线上,税收政策起到积极、客观的调节作用。
五、结论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中小微企业是主要的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是基础性的,所以对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能够保证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巧妙运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保证企业实现快速、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因此,作为小微企业的管理者,首先对自己企业有一个明确定位,是生产型的、科技型的、商业流通的还是服务业,然后分析固定资产在本企业总资产中的所占比重;其次分析本企业资产在同行业市场中的更新速度或者同类产品科技发展进程。有条件的小微企业,最好对本公司固定资产,在投资安装运营到报废期限内,对销售收入、现金净流量做阶段性的分析,然后确定采用何种资产折旧政策,能够与本企业发展曲线匹配;对是否选用优惠政策、何时选用优惠政策都将有一个科学判断。最终目的,在当前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下,充分实现企业自身价值,实现国家与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红梅.不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对企业影响的探讨[J].中国市场,2015(46):12.
[2]方飞虎,黄丽萍.不同折旧方法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J].财会月刊, 2015(7):9-10.
[3]李欣欣.固定资产折旧及折旧方法[J].中外企业家,2015(3):15-17.
[4]罗述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和对企业的影响[J].科技展望,2016(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