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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购买某廉价航空的机票,结果飞机晚点数小时,飞机到达登机口时,由于不满该航空在延误期间的表现,大部分乘客要求赔偿,否则拒绝登机。该航空公司最后答应每人赔200元。登机后,空乘人员为每位乘客赔偿200元现金并让乘客签名确认。此后,当刘女士再次在该航空网站上购买机票时,网站显示“你的资料被锁定,请联系客服”。在联系工作人员后才被告知,她被列入了“黑名单”。
一次承运关系是一次经济契约,而契约就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当我们去一家高档餐厅吃饭的时候,如果穿背心短裤拖鞋,估计门卫会拒绝顾客入场,而在这种时候,我们好像从来没有责备过保安和餐厅,而是觉得顾客不太注意穿着——但这有个前提,餐厅已经提前告知过,比如门前“衣冠不整,恕不接待”的牌子。当然,本着盈利原则的餐厅是会将此标准降到较为宽容的地步。
同样,虽然中国现行合同法的第289条中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运输自然属于公共运输,但是法条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旅客是合法的。某廉价航空公司在售票的时候已经以非常醒目的字体提醒了旅客“延误不赔偿”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条款。市场是均衡平等的,同样坐飞机,凭什么他们可以便宜很多,那一定是有一些成本被省去了,而对延误的赔付,也许就是乘客在享受低票价的时候应该去承担的风险或成本。便宜的票价,大家是乐于享受,但遭遇延误了,旅客却对不赔付的条款视若无睹,选择性忽略了高利益背后的风险和成本,违背了自己的承诺。那下一次缔约时,航空公司对有过违约纪录的要约方区别对待,也就同样容易理解了。
当然,如果是在民航被完全垄断的状态下出现了上述情况,乘客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因为垄断方在借助不平等的市场机制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今天市场参与者众多,航空公司似乎也该有选择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黑名单”有存在的必要,不是为了惩罚,而在于事前提醒大家冷静看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次承运关系是一次经济契约,而契约就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当我们去一家高档餐厅吃饭的时候,如果穿背心短裤拖鞋,估计门卫会拒绝顾客入场,而在这种时候,我们好像从来没有责备过保安和餐厅,而是觉得顾客不太注意穿着——但这有个前提,餐厅已经提前告知过,比如门前“衣冠不整,恕不接待”的牌子。当然,本着盈利原则的餐厅是会将此标准降到较为宽容的地步。
同样,虽然中国现行合同法的第289条中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运输自然属于公共运输,但是法条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拒绝旅客是合法的。某廉价航空公司在售票的时候已经以非常醒目的字体提醒了旅客“延误不赔偿”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条款。市场是均衡平等的,同样坐飞机,凭什么他们可以便宜很多,那一定是有一些成本被省去了,而对延误的赔付,也许就是乘客在享受低票价的时候应该去承担的风险或成本。便宜的票价,大家是乐于享受,但遭遇延误了,旅客却对不赔付的条款视若无睹,选择性忽略了高利益背后的风险和成本,违背了自己的承诺。那下一次缔约时,航空公司对有过违约纪录的要约方区别对待,也就同样容易理解了。
当然,如果是在民航被完全垄断的状态下出现了上述情况,乘客的利益应该受到保护,因为垄断方在借助不平等的市场机制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今天市场参与者众多,航空公司似乎也该有选择权。从这个意义上讲,“黑名单”有存在的必要,不是为了惩罚,而在于事前提醒大家冷静看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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