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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关乎群众的肉品安全,是确保食品质量的重要手段。该文通过了解生猪屠宰行业法律法规及管理职责部门的历史发展变革过程,对目前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符合我国行业特性的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为我国生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检验;监管
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doi: 10.3969/j.issn.2096-3637.2019.17.094
0引言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包括检验和检疫2项监管工作,是猪肉在上市前的最后一个监管环节,关系千家万户的食肉安全。因此,对于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受到国家和群众的关注和重视,相关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为能有效提高我国猪肉产品质量的安全,对屠宰生猪进行疫病检查判定,对其体内的违禁物质,药物残留进行检测及肉品品质的检验,制定建立了关于生猪屠宰品质检验与检疫的制度和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检验检疫工作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监管制度及职位安排还存在一些漏洞、监管力度不到位,导致对生猪肉类的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发展
1959年,我国颁布《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这部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布的规程是我国关于肉品卫生安全的第1部正式相关制度。规程内规定屠宰场要对生猪肉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同时农业部和卫生部门要对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而后屠宰的出口肉品由对外贸易部门进行检验监督管理,是我国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进行监管工作的开始。20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对检疫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监督检查由农牧部门进行。并附有产品检疫证明及胴体加盖印章。据相关条例,将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检验和检疫进行分离,分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2部分,分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检验检疫均合格要加盖2套印章并出具两套合格证明才可。目前按照编制部门对职责的调整,由农业部门对生猪的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等进行监管。但有关的法规和职能部署仍在修订中,并逐步调整到位。
2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重复导致效率降低
目前我国关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质量检验的进行主要是依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通过以上规程分别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会存在大量相同的内容,肉检人员与检疫部门人员进行重复的工作,导致工作量增大,工作效率下降[1]。
2.2监管工作无法落实到位
我国现行的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制度,分别设立屠宰检验与屠宰检疫2部门进行,由屠宰场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管,两者分别进行检测和检疫工作。同样,依据的规程,工作人员的工作有许多相同和重复的部分,在生猪肉品质量检验时2支队伍在同一岗位上的无法同时操作,导致工作无法同时进行,降低了工作效率,人力物力浪费,检测成本增加,而且有些部位(如生猪宰后淋巴结检查)无法进行2次剖检,在无法同时进行检测检疫的情况下无法达到检测要求,可能会导致2部分结果出现不一致,检验与检疫难以落实到位。
2.3检疫人员少
生猪检验检疫监管部门人员通常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内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工作人员。生猪宰后逐头的检查检疫工作量较大,屠宰场对于专业兽医人员的需求较大,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到基层的官方兽医人员人数有限,检疫监督岗位缺失现象时有发生,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无法全面进行,不能达到检疫标准,直接的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检疫人员出现不作为、失职等违法行为,也影响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检疫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生猪屠宰肉类产品的生产线,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通过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的肉类产品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放心肉”,造成群众肉类质量安全出现隐患,聘用检疫工作人员能否公证实施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工作,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均影响生猪屠宰检测检疫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2]。
2.4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在我国生猪屠宰检测检疫监管模式中,采用派驻官方兽医到屠宰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模式,由于是由官方兽医出具了产品质量保证的证明,导致群众、其他监管部门甚至国家法制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将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转嫁到官方兽医及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其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但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需要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样,国外也要求屠宰加工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这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3监管模式
3.1 合并生猪屠宰检验检疫
生猪屠宰检验与生猪屠宰检疫作为2项独立的工作在进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分属2个不同的监管部门,由屠宰场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负责,其在工作中有不同的标准和各自的操作规程,工作内容有一部分重复而且无法同时进行,整个工作流程烦琐,甚至在发生事故时出现责任推诿和检验检疫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使生猪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隐患。根据以上出现的情况,建议将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合并,统一由农业部门进行监管,并由农业部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使避免重复性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使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更精简高效的进行[3]。
3.2明确生猪屠宰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在生猪屠宰检测检疫中,明确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及入场查验工作人员负责,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制度进行宰前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承担动物防疫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的职责,是肉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部主体责任。为明确责任,每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把控,配备足够的兽医专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每项人员和工作安排到位,做到责任可追究。对入场查验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确保责任到人,进场工作人员要对生猪索证,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
3.3认真落实复检工作
在整个生猪屠宰中,各部门检疫人员都必须全程在岗监管,切实按照规范进行检测检疫,严格地执行检疫复检工作,以达到各项规范规定的标准,确保猪肉的质量安全,并确保整个检疫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如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严格的处罚,达到公平、公正、高效、高标准的检测效果[5]。
4结束语
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要。而其监管模式值得重视,在原有的监管基础上,要加大其监管力度,责任到人,探索适应的管理机制与模式,才能更好地提升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侯佩兴,黄优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 (5):21-23.
[2]张煜.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8,34 (2):11.
[3]方玉珍,罗翠红.浅谈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构建[J].中国畜禽种业,2018,14(1):35.
[4]冯新平. “新常态”下的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思考[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7,33 (5):27-28.
[5]吴海文.检验檢疫业务督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检验检疫学刊,2017( S1):30-31.
作者简介:翟明来(1967-),男,广西平乐人,本科,兽医师,从事畜牧兽医工作。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检验;监管
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doi: 10.3969/j.issn.2096-3637.2019.17.094
0引言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包括检验和检疫2项监管工作,是猪肉在上市前的最后一个监管环节,关系千家万户的食肉安全。因此,对于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受到国家和群众的关注和重视,相关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为能有效提高我国猪肉产品质量的安全,对屠宰生猪进行疫病检查判定,对其体内的违禁物质,药物残留进行检测及肉品品质的检验,制定建立了关于生猪屠宰品质检验与检疫的制度和管理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检验检疫工作还存在许多方面的问题,监管制度及职位安排还存在一些漏洞、监管力度不到位,导致对生猪肉类的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1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发展
1959年,我国颁布《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这部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布的规程是我国关于肉品卫生安全的第1部正式相关制度。规程内规定屠宰场要对生猪肉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同时农业部和卫生部门要对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而后屠宰的出口肉品由对外贸易部门进行检验监督管理,是我国对生猪屠宰检验检疫进行监管工作的开始。20世纪80年代,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对检疫工作进行明确分工,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监督检查由农牧部门进行。并附有产品检疫证明及胴体加盖印章。据相关条例,将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检验和检疫进行分离,分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2部分,分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监管,检验检疫均合格要加盖2套印章并出具两套合格证明才可。目前按照编制部门对职责的调整,由农业部门对生猪的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等进行监管。但有关的法规和职能部署仍在修订中,并逐步调整到位。
2存在的问题
2.1 工作重复导致效率降低
目前我国关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质量检验的进行主要是依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通过以上规程分别对生猪屠宰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会存在大量相同的内容,肉检人员与检疫部门人员进行重复的工作,导致工作量增大,工作效率下降[1]。
2.2监管工作无法落实到位
我国现行的生猪屠宰检验和检疫制度,分别设立屠宰检验与屠宰检疫2部门进行,由屠宰场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管,两者分别进行检测和检疫工作。同样,依据的规程,工作人员的工作有许多相同和重复的部分,在生猪肉品质量检验时2支队伍在同一岗位上的无法同时操作,导致工作无法同时进行,降低了工作效率,人力物力浪费,检测成本增加,而且有些部位(如生猪宰后淋巴结检查)无法进行2次剖检,在无法同时进行检测检疫的情况下无法达到检测要求,可能会导致2部分结果出现不一致,检验与检疫难以落实到位。
2.3检疫人员少
生猪检验检疫监管部门人员通常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编制内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工作人员。生猪宰后逐头的检查检疫工作量较大,屠宰场对于专业兽医人员的需求较大,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到基层的官方兽医人员人数有限,检疫监督岗位缺失现象时有发生,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无法全面进行,不能达到检疫标准,直接的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检疫人员出现不作为、失职等违法行为,也影响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检疫工作人员直接参与生猪屠宰肉类产品的生产线,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通过屠宰检疫和品质检验的肉类产品并不一定是真正的“放心肉”,造成群众肉类质量安全出现隐患,聘用检疫工作人员能否公证实施行政许可的现场检查工作,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均影响生猪屠宰检测检疫监管工作的顺利展开[2]。
2.4生猪屠宰质量安全责任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在我国生猪屠宰检测检疫监管模式中,采用派驻官方兽医到屠宰厂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模式,由于是由官方兽医出具了产品质量保证的证明,导致群众、其他监管部门甚至国家法制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将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转嫁到官方兽医及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其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但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并需要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样,国外也要求屠宰加工企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这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3监管模式
3.1 合并生猪屠宰检验检疫
生猪屠宰检验与生猪屠宰检疫作为2项独立的工作在进行动物防疫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分属2个不同的监管部门,由屠宰场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负责,其在工作中有不同的标准和各自的操作规程,工作内容有一部分重复而且无法同时进行,整个工作流程烦琐,甚至在发生事故时出现责任推诿和检验检疫工作不到位的现象,使生猪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隐患。根据以上出现的情况,建议将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合并,统一由农业部门进行监管,并由农业部门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使避免重复性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使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更精简高效的进行[3]。
3.2明确生猪屠宰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在生猪屠宰检测检疫中,明确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及入场查验工作人员负责,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制度进行宰前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当承担动物防疫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的职责,是肉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部主体责任。为明确责任,每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把控,配备足够的兽医专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每项人员和工作安排到位,做到责任可追究。对入场查验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确保责任到人,进场工作人员要对生猪索证,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
3.3认真落实复检工作
在整个生猪屠宰中,各部门检疫人员都必须全程在岗监管,切实按照规范进行检测检疫,严格地执行检疫复检工作,以达到各项规范规定的标准,确保猪肉的质量安全,并确保整个检疫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如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应进行严格的处罚,达到公平、公正、高效、高标准的检测效果[5]。
4结束语
生猪屠宰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十分重要。而其监管模式值得重视,在原有的监管基础上,要加大其监管力度,责任到人,探索适应的管理机制与模式,才能更好地提升生猪屠宰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侯佩兴,黄优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 (5):21-23.
[2]张煜.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8,34 (2):11.
[3]方玉珍,罗翠红.浅谈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构建[J].中国畜禽种业,2018,14(1):35.
[4]冯新平. “新常态”下的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思考[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7,33 (5):27-28.
[5]吴海文.检验檢疫业务督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检验检疫学刊,2017( S1):30-31.
作者简介:翟明来(1967-),男,广西平乐人,本科,兽医师,从事畜牧兽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