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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同时存在着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以及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两种保护机制的并存导致同一地理名称上同时存在两种相抗衡的权利:商标权人对地名商标的专有权以及该地区所有生产经营者对地理标志的集体权和共有权.由于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诸多局限,解决地理标志权利冲突的根本途径在于尽快制定,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取专门法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