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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最终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今年7月1日为回溯时间,加之相关企业的认定已经进行,这三方面工作的完成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东北税改终于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