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和民办高教发展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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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价值,更重要的是其“内嵌”的平衡协调发展蕴意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长远发展。类型均衡发展是高教均衡发展的表现形式之一,当前我国高职教育和民办高教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已阻碍其发展。究其原因,教育政策因素肘制了两类高教类型走向均衡发展。政府应在招生、经费资助等方面制定、改进相关政策,促进其均衡发展。
  关键词 高职教育;民办高教;高等教育;均衡发展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19—0010—05
  社会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永恒理想。鉴于教育对个体的发展功能和基础性作用,教育公平通常被视为社会公平之基础。美国教育家贺拉斯·曼指出:教育公平是实现人类平等的最伟大工具[1]。在高等教育领域,高等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公平的具体要求。充分理解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理论的内涵,并在该理论指导下审视、反思和改进高等教育的现实发展状态,既有利于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又有利于实现高等教育领域的公平目标。
  一、高等教育均衡发展理论之思考
  对于均衡,《辞海》的解释是:矛盾的暂时的相对的统一,其实质是平衡[2]。依此逻辑,非均衡发展可定义为事物的不平衡发展,均衡发展可指事物的平衡协调发展。从经济学视角看,非均衡发展在价值取向上更多体现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均衡发展则更多体现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不讲效率只讲公平,则难以在更高发展水平上追求公平,这样的公平是低层次的公平;不讲公平只讲效率,则难以在和谐环境下追求更高水平的效率,这样的效率不具有可持续性。事实上,无论是非均衡发展还是均衡发展,都包含对公平和效率的追求,只是各有侧重。事物发展中,不均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非均衡发展的绝对性是由不同事物原有基础、条件等存在差异造成的。非均衡发展是一种发展手段,其目的是优先发展某事物,在事物发展取得突破后,通过该事物“反哺”其相对的事物,最终实现事物间的均衡发展。相反,均衡发展是相对的,这同样是由事物的原有基础、条件等差异性造成的。事物的发展正是在不均衡——均衡的反复转化过程中通过某一方面或某一部分突破而实现的。这种转换取决于发展的“度”。当事物间非均衡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的度时便要求均衡发展,否则会出现两极分化,造成矛盾激化,破坏发展;当事物间均衡发展水平达到一定度时也要求非均衡发展,否则不容易取得局部突破,以带动全局进一步发展。
  当前基于两个重要因素,高等教育均衡发展被强烈要求:一是从外部环境看,追求公平已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公平成为事物发展的重要评价指标,高等教育均衡发展本身就含有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例如,要求区域高等教育均衡发展体现对公平的追求。二是从高等教育自身看,高等教育系统内某些方面的非均衡发展水平已达到一定的度,此时若不加以控制并转向均衡发展,则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例如,前些年高等教育数量、规模过快发展与质量发展相对滞后就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探讨我国高职教育以及民办高教(仅指学历教育)两类教育的均衡发展问题。高职教育是基于人才培养目标分类的一种教育类型,民办高教是基于资本性质分类的一种教育类型。需要指出的是,高等教育均衡发展在类型层面不具有“先发展一种教育类型,之后再反哺另一种类型”之义,更强调的是教育类型的平衡协调发展。某类高等教育是否实现了均衡发展可通过两个维度进行审视:第一个维度是看某类教育的发展是否与社会需求均衡协调,实现了其“应有”发展;第二个维度是看某教育类型与高等教育系统内其相对应的教育类型是否实现均衡协调。以高职教育为例,可通过其与普通教育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实现均衡发展。高教系统内不同类型教育的均衡发展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各种高等教育类型在获取政府资源方面机会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二是高等教育类型均衡发展是竞争性和互补性的发展。各种高等教育类型公平竞争,才能促进质量提高和效率优化;各种类型功能互补,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
  二、我国高等教育类型均衡发展审视
  (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从社会需求维度看,高职人才数量和规格难以满足市场需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有高职(专科)院校1246所,在校生平均规模为5904人[3]。以此推算,高职学生为735.64万人。相对于庞大的高职人才需求,该数量仍然偏少。近些年“白领”低价易得、“技工”高薪难求[4] 等类似信息频频见于各类媒体证实了这一点。教育官方人士也指出,技能型人才供应不足是我国教育的突出问题[5]。同时,高职人才规格也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当前社会发展亟需一批高级职业型人才,这需要由高职本科教育培养,但高职教育当前只举办专科层次而无本科层次,即高职本科人才培养存在“真空”地带。高职教育无论在数量还是规格上都没有很好地实现与社会需求的均衡发展。
  从高职与普高对应发展维度看,两者不享有均等的发展权。教育均衡发展实质是对教育公平的诉求,机会均等是最低要求。就资源配置而言,各类高等教育应享有获取政府资源的平等机会。至于更高的要求则是根据教育类型的特点和实际发展需要分配資源,使不同教育类型充分发展。然而,高职与普高在获取政府拨款方面地位不平等,高职拨款不仅少于普高,更远离实际发展需要的标准。昂贵性、实践性和社会性是高职的重要特征[6]。高职生均培养成本应高于普高,只有如此,大量的职业性实践训练才能落实到位,人才质量方可保障。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发展经验已证实此点。有研究者指出,根据职教原理,职教与普教投入之比应为2.64∶1[7]。但是,现实是政府对两者投入的比例连1∶1都未能达到,如果普高投入为1,则高职投入远远小于1,如此必然影响高职教育质量,淡化职业特色。此外,尽管法律上承认普高与高职具有平等地位,但是许多政策却又体现高职“低人一等”,高考招录“先普高后高职”便是一个鲜明的例子。
  无论从哪个维度来看,高职教育没有实现其应有的均衡发展是不争的事实。改变高职非均衡发展状态,促进其均衡发展是社会和教育的客观要求。扩大高职规模,提高高职人才规格能有效满足市场对职业型人才的需求,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任务的顺利实现,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实现经济快速腾飞。高职与普高是两种不同的教育类型,具有不同的服务面,两者均衡发展有利于功能互补,使高教体系整体服务功能充分发挥。高职教育不均衡发展必将造成高等教育系统类型结构畸形、整体服务功能弱化。   当然,高职不均衡发展是由多重原因造成的,“重学轻术”的传统文化就是重要原因之一。而政府的政策导向是造成高职发展不足的主要原因。在高职体系方面,学界对发展高职本科、构建独立高职体系已初步形成共识。然而目前政府对发展高职本科缺乏明确指引,有些高职专科升本之后转办普高本科已是事实。政府对此类高校实施普高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其往普高方向发展的合理性。因此,高职依旧只有专科层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职规模的扩大发展,导致难以满足市场对高职本科人才的需求。在资金分配方面,我国政府资源配置基本上是学术导向型[8],即按学科发展水平来分配资源。毫无疑问,这对职业型定位的高职来说极其不利。同时,高职生均拨款数量以普高为衡量标准而非以实际需求为衡量标准,这也极不科学。这种以普高为标准的资源分配思路暗示了高职与普高是层次之别,高职是低层次的,普高是高层次的,如此对高职的资源分配以普高标准为参照就是合理的。然而,普高与高职是类型之别而非层次之别已成公论,因此,在政府资源总量有限,不能根据实际需要拨给高职更多生均经费的背景下,至少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本森认为,评判教育财政制度是否科学的标准有三条:教育资源的分配是否公正;教育机构的资源供给是否有效;教育机构的资源供给是否充足[9]。以此为参照,现实中政府对高职的资源分配很难说是公正、有效、充足的,即我国目前的资源分配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二)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民办高教存在非均衡发展状态。从社会需求维度看,民办高教没有充分满足社会需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有民办高校676所(含独立学院323所),招生146.74万人,在校生476.68万人[10]。事实上,社会对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是旺盛的,而优质高等教育只能在充足资金支持和市场竞争中生成。我国当前已有一些高品质、有特色的民办大学,但从总体上看,优质的民办高教资源仍较少。如果大量民间资本注入高教领域,教育条件和质量将得到改善和提升,优质教育资源将相应增多,从而能够满足市场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然而,现实情况是投资者对投资高等教育存在疑虑,投资信心不足,优质高等教育供给不充足。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办高教还没有充分满足社会需求。
  从民办与公办的对应发展维度看,民办教育的发展受到诸多束缚,发展空间不足,道路不畅。首先,民办高校难以获得政府较多的经费资助。《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向民办高校提供资助,扶持发展。当前许多省已启动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但从总体上讲,该资助对民办高校而言仍然是象征性的,资助额度对民办高校而言只是杯水车薪。相反,政府对公办高校的投入正在加大,当前某些地方的公办高校生均经费将大幅度提高[11]。这将进一步拉大公办、民办高教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其次,民办高教受到不平等对待。尽管法律认为公办、民办平等,但这更多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形式平等上,“公为上、民为下”的格局仍难以打破,两者的实质平等还难以实现。例如,高考招录无论在本科还是专科层次都是按照“先公办、后民办”顺序招录;在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等方面,民办高校教师一般无法享有与公办教师的同等机会。
  事实上,促进民办高教均衡发展是有必要的。民办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资源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助于通过与公办教育形成竞争,促进公办教育质量提升,这已为世界许多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经验所证实;民办高教办学机制灵活,市场灵敏度高,往往能够在市场上挖掘新的需求增长点,填补市场的“空白”领域。
  民办高教不均衡发展也有观念认识方面的原因。我国民办高教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呈现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12]。高等教育“营利性”观念始终与我国传统上推崇的教育“公益性”观念格格不入,造成相关部门不愿主动地、积极地促进民办高教发展。此外,民办高教不均衡发展主要是受政策因素影响。首先,政策配套缺位。近几年政府制定了一些关于民办高教发展的支持性政策,但政府配套举措比较滞后。例如,民办高校获得合理回报已受法律认同,但具体操作措施却迟迟未能出台,合理回报的具体落实成为泡影,导致民间力量投资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受挫。其次,政策歧视。在对待民办高教上,政府对民办高教投资行为在潜意识中怀有戒心,不自觉地制定“管、卡、压”的歧视政策。例如,对民办高校的资助上,政府尽管承认民办高教具有公益性,但基于其产权归属的原因不愿资助,这与国外一些国家主动资助私立(民办)大学发展的政策是相异的。理论上基于民办高教的公益性,政府是有义务资助其发展的。有研究者认为,从第三部门视野看,政府要从“公共利益”角度着眼,对公立、私立大学采取同等的资助政策,有利于公共利益最大化[13]。现实中这种同等资助的理想由于政策歧视而未能实现。
  三、我国高等教育类型均衡发展建议
  如何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类型均衡发展,从保障主体看,有赖于政府、高校和社会的共同合力;從保障措施看,重点是制定和调整政策。以下仅从政府层面提出政策建议。
  (一)关于高等职业教育
  第一,举办高职本科,提升高职人才规格,调整招生方向,扩大高职人才数量。当前可沿着两条思路同时发展高职本科:一条是逐步放开对公办高职专科不许升格的限制,允许少数特色明显、办学水平高的高职专科院校升格为高职本科;另一条是引导原来在高职专科基础上升格的民办大学举办高职本科。升格后的民办大学当下举办的是普高本科而非高职本科,政府应调整对其实施的学术导向型评估方案为职业导向型评估方案,引导其举办高职本科[14]。在举办高职本科基础上,独立的高职体系将初步形成,有利于培养不同规格的高职人才。目前高考生源已出现总量趋减势头,在此背景下,建议放开中职教育(中专、技工、职高)升高职的生源控制,扩大高职的生源基础,保证高职生源稳定并逐步增长。
  第二,研制高职生均成本标准,扩大高职投入,满足真正培养需求。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研制高职生均成本最低标准,以此作为扩大高职经费的突破口。高职院校的生均培养成本应高于普通院校,这一点应成为共识。提高高职生均成本标准,加大对高职教育生均拨款额度,将为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优化职业特色,提高竞争力奠定基础。   第三,試行分类招生,改革原有不平等的高考招录制度。高职与普高是两种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教育,应尝试分类招生。高职招生不仅考理论知识,而且要考职业技能。单一的书面考试不能很好适应高职的需要。分类招生既有利于突显普高和高职的平等地位及彼此之独立性,也有利于高职更好地选拔人才。
  (二)关于民办高等教育
  第一,明确民办大学产权,落实分类管理配套政策。产权通常是指关于财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收置权、经营权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提出对民办大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这充分表明政府尊重民办大学产权的私有性和营利性。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某些民办大学选择作为营利性大学,此类大学的税收政策等也不应与企业等同,理由是民办大学不仅具有营利性,还具有公益性,所以应该着手研究制订营利性大学的投资相关所得税、土地征用费和配套费、收益应缴纳税费等具体规定,总体上其优惠额度应高于企业,如此才能激发办学者投资办学的信心和积极性,不断生成优质高教资源,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资助额度并实现制度化。《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政策对地方政府资助民办大学已有规定,但从总体上看,资助力度和额度还有待提高。当前一是要制定具体的民办高等教育奖助和资助法规,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年资助额度、高校申请条件等,可考虑把资助、奖助与评估相结合;二是建议政府把民办大学生均拨款纳入地方财政,并确认政府应承担的比例。
  第三,取消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歧视政策,并制定鼓励性发展政策。例如,政府对民办大学与公办大学在申请国家课题、建设项目等方面应一视同仁,民办大学教师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等方面应与公办大学教师机会均等。此外,要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民办大学发展的鼓励性政策。例如,有些省份给予少数民办大学自筹经费的事业编制,这对民办大学建设优质、稳定的师资队伍无疑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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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sider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Balanced Development
  YANG Ji—long1, FANG Ze—qiang2
  (1.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Radio and TV,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91;
  2. Education Academy,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1005, China)
  Abstract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embodies the justice value. More importantly, its pursuit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is good for the healthy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type is an important mode of higher education balanced development. Nowadays,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is unbalanced in China, which restricted its future development. Higher education policy is the main reason that results in the unbalanced development of the two types of higher education, 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efficient measures in the aspects of enrollm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etc. to boost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private higher education; higher education; balance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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