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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基础上,陆续出台了统筹责任适用和“一判三赢”等司法政策。可将其解读为生态司法保护系统化思维下,人民法院立足于我国传统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创新环境司法审执方式的具体要求,重点强调对同一起环境事件,统筹适用多种责任,注重协同发挥刑民行审判功能。统筹责任适用和推行“一判三赢”等司法政策有其可行性基础,并能克服平行化环境责任体系的困境和回应环境法益价值独立性的诉求。实践中,应遵循修复责任优先原则,恪守刑事司法的功能边界,以及避免附带性诉讼“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