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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拉弗曲线的“宽税基,低税率”的减税思想,对我国个税改革有借鉴意义。随着我国新个税改革政策出台,我国个税制度问题也被放大。如税基小,对股票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免征或征税不严;税率高;免征额缺乏灵活性。对此,应扩税基,将资本利得税并入个税;采用固定+浮动的免征额模式。
关键词:拉弗曲线 税基 税率 新个税改革 局限性 措施
1、拉弗曲线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凯恩斯主义成为世界经济的救命草。然而,在短暂的繁荣之后,美国等国家纷纷进入滞涨阶段。这时,南加利福尼亚商学院教授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其“减税”主张不仅影响当时的欧美大陆,而且对现今税收改革仍有借鉴意义。
拉弗曲线是一条倒U型曲线。它表明: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税收;在同一税收收入下,存在高低税率;税收、税率和经济增长相互促进;当税基提高1%,税率降低不到1%,应提高税率,当税基提高1%,税率降低大于1%,应降低税率。
拉弗曲线反映了“低税率,宽税基”的思想。两者配合能加大政府的税收收入。因此政府应尽量保护税源,扩大税基,降低税率。
2、新个税改革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个税绝对量呈递增趋势。从2002年的1211亿增加到2010年的4837亿。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多次修改个税,尤其是2011年,改动幅度大。
2.1新个税改革内容(工资、薪金方面)
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税的决定。其工资、薪金规定调整如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幅度为3%~45%。
2.2 新个税体现了“减税”的思想。
此次改革,个税免征额提高,高低档税率级差增加。对中低收入者来说,税负变轻。据了解,免征额的上升将导致工薪收入者纳税面由原来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少至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将不用缴纳个税。
2.3新个税过分注重免征额和工资薪金
从1980年9月1日我国个税成立至今,我国个税修改范围基本定调于工资薪金,免征额修改了三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他项目的比重和作用逐年上升。据资料显示,2011年1月~9月,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同比增长109.5%,劳动报酬所得税同比增长30.8%。在如今资本收入挤占劳动收入现象普遍的情况下,这些项目也值得我国重视,尤其像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等。它们对于调节收入差距有很大作用。
3、基于新个税改革,从税率、税基的角度,看个税局限性。
3.1税基小。
尽管我国个税的征税项目有十一项,但税基仍然过小,无法起到平衡税负、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3.1.1 资本所得。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逐年升高。中国社科院2008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资本回报占国民收入从以前的20%提高到2006的30.6%。然而,在个税中,资本所得的规定不太合理,尤其是股票转让所得未纳入征税范围。造成了税基的缩小。
3.1.2 灰色收入。由于灰色收入来源不透明,是隐形资产。存在收入统计上的技术难度,难以正确征税,造成税基缩小。
3.2 45%税率过高。
尽管高档税率能缩小贫富差距,但也有负面影响。由拉弗曲线可知,高税率会导致生产、投资的积极性,降低社会效率。45%的税率会造成我国高素质人才的流失。目前我国高薪劳动者越来越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这必然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劳动者纳税负担重,降低人才供给,影响我国人力资源培养和产业优化升级。同时,高税率还会使一部分人通过偷漏税、避税等方式达到少缴、不缴税的目的,以躲避高税收。
3.3 免征额缺乏动态性
3.3.1 未和CPI、通货膨胀系数等因素相匹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2010年1月我国CPI为101.5,2011年1月上升到104.9,尽管国家宏观调控CPI的措施不断,但CPI的增长仍然难控制。仅仅对免征额的调节具有滞后性。
3.3.2 未考虑地区差异性。由于经济政策以及本身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四川省为26952元,浙江省为30650元。工资不同,纳税能力也不同。可见,免征额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各地区影响不同。落后地区会因纳税人减少,财政收入减少,不利于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地区会因征“过头税”,影响纳税人消费水平,不利于税负公平。
4、对个税改革的建议
4.1 扩税基,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将股票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开征资本利得税,并合并在个税中统一征收管理。一方面,能弥补印花税调节的不足。无论投资者盈利与否,只要交易就要征收印花税,这会导致交易成本扩大,阻碍证券流动。而资本利得税只对盈余者征税,是“有所得征税,无所得或亏损者不征税”的税,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资金流动。同时,个税的税基也因此扩大。我国实施的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权所得征税,便是拓宽税基的第一步,它为以后实施资本利得税做了铺垫。
4.2 采取浮动+固定免征额调整个税
“一刀切”的免征额忽视了地区差异和生活成本等因素,不能达到调整税收的效果。因此,应采取浮动+固定的免征额新模式,即由国家确定固定免征额,并赋予地方政府权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物价变化水平合理调整上下限。如东部地区可以适當上调,西部地区下调。
5、总结
拉弗曲线的“减税”思想,对我国改革个税很有借鉴意义。我国必须秉着“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课征税款,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敏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J] 会计之友 2011(32)
[2]李华 朱洁 建立综合和分雷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研究[J] 涉外税务 2011(2)
[3]颜世宏 范晓华 浅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J] 经济研究导刊 2010(8)
作者简介:费倩(1990—),女,汉族,浙江舟山人,本科,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关键词:拉弗曲线 税基 税率 新个税改革 局限性 措施
1、拉弗曲线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凯恩斯主义成为世界经济的救命草。然而,在短暂的繁荣之后,美国等国家纷纷进入滞涨阶段。这时,南加利福尼亚商学院教授阿瑟。拉弗提出了著名的拉弗曲线。其“减税”主张不仅影响当时的欧美大陆,而且对现今税收改革仍有借鉴意义。
拉弗曲线是一条倒U型曲线。它表明:高税率不一定带来高税收;在同一税收收入下,存在高低税率;税收、税率和经济增长相互促进;当税基提高1%,税率降低不到1%,应提高税率,当税基提高1%,税率降低大于1%,应降低税率。
拉弗曲线反映了“低税率,宽税基”的思想。两者配合能加大政府的税收收入。因此政府应尽量保护税源,扩大税基,降低税率。
2、新个税改革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个税绝对量呈递增趋势。从2002年的1211亿增加到2010年的4837亿。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多次修改个税,尤其是2011年,改动幅度大。
2.1新个税改革内容(工资、薪金方面)
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个税的决定。其工资、薪金规定调整如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幅度为3%~45%。
2.2 新个税体现了“减税”的思想。
此次改革,个税免征额提高,高低档税率级差增加。对中低收入者来说,税负变轻。据了解,免征额的上升将导致工薪收入者纳税面由原来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少至2400万人,有约6000万人将不用缴纳个税。
2.3新个税过分注重免征额和工资薪金
从1980年9月1日我国个税成立至今,我国个税修改范围基本定调于工资薪金,免征额修改了三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其他项目的比重和作用逐年上升。据资料显示,2011年1月~9月,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同比增长109.5%,劳动报酬所得税同比增长30.8%。在如今资本收入挤占劳动收入现象普遍的情况下,这些项目也值得我国重视,尤其像财产转让所得、稿酬所得等。它们对于调节收入差距有很大作用。
3、基于新个税改革,从税率、税基的角度,看个税局限性。
3.1税基小。
尽管我国个税的征税项目有十一项,但税基仍然过小,无法起到平衡税负、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
3.1.1 资本所得。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本所得占个税收入比重逐年升高。中国社科院2008年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资本回报占国民收入从以前的20%提高到2006的30.6%。然而,在个税中,资本所得的规定不太合理,尤其是股票转让所得未纳入征税范围。造成了税基的缩小。
3.1.2 灰色收入。由于灰色收入来源不透明,是隐形资产。存在收入统计上的技术难度,难以正确征税,造成税基缩小。
3.2 45%税率过高。
尽管高档税率能缩小贫富差距,但也有负面影响。由拉弗曲线可知,高税率会导致生产、投资的积极性,降低社会效率。45%的税率会造成我国高素质人才的流失。目前我国高薪劳动者越来越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这必然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劳动者纳税负担重,降低人才供给,影响我国人力资源培养和产业优化升级。同时,高税率还会使一部分人通过偷漏税、避税等方式达到少缴、不缴税的目的,以躲避高税收。
3.3 免征额缺乏动态性
3.3.1 未和CPI、通货膨胀系数等因素相匹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2010年1月我国CPI为101.5,2011年1月上升到104.9,尽管国家宏观调控CPI的措施不断,但CPI的增长仍然难控制。仅仅对免征额的调节具有滞后性。
3.3.2 未考虑地区差异性。由于经济政策以及本身资源禀赋差异等因素,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6757元,四川省为26952元,浙江省为30650元。工资不同,纳税能力也不同。可见,免征额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各地区影响不同。落后地区会因纳税人减少,财政收入减少,不利于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达地区会因征“过头税”,影响纳税人消费水平,不利于税负公平。
4、对个税改革的建议
4.1 扩税基,将股票转让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将股票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开征资本利得税,并合并在个税中统一征收管理。一方面,能弥补印花税调节的不足。无论投资者盈利与否,只要交易就要征收印花税,这会导致交易成本扩大,阻碍证券流动。而资本利得税只对盈余者征税,是“有所得征税,无所得或亏损者不征税”的税,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资金流动。同时,个税的税基也因此扩大。我国实施的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权所得征税,便是拓宽税基的第一步,它为以后实施资本利得税做了铺垫。
4.2 采取浮动+固定免征额调整个税
“一刀切”的免征额忽视了地区差异和生活成本等因素,不能达到调整税收的效果。因此,应采取浮动+固定的免征额新模式,即由国家确定固定免征额,并赋予地方政府权力,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物价变化水平合理调整上下限。如东部地区可以适當上调,西部地区下调。
5、总结
拉弗曲线的“减税”思想,对我国改革个税很有借鉴意义。我国必须秉着“宽税基、低税率”的原则课征税款,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敏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思考[J] 会计之友 2011(32)
[2]李华 朱洁 建立综合和分雷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研究[J] 涉外税务 2011(2)
[3]颜世宏 范晓华 浅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J] 经济研究导刊 2010(8)
作者简介:费倩(1990—),女,汉族,浙江舟山人,本科,四川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