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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施行以来,其中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学者在相关的修改建议稿中缺乏对鉴定条款的关注,这不仅忽视了司法鉴定领域近些年来的改革成果,而且不利于行政诉讼法整体的发展与完善。因此,有必要在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就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名称、鉴定启动权、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方面做出修改,使得三大诉讼法中的司法鉴定改革的精神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