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ochengsha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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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大众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日益提高,有关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相关诉讼也随之增多,在这一诉讼行为的实践中,诉讼的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因此,导致其具有极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合适、科学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从根本上使得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达到平衡。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当前法律规范、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这极大地限制了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准确性,无法取得应用效果。
  关键词:环境民事侵权;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诉讼程序
  在我国,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社会大众的民事权利,在涉及到侵权的民事诉讼中,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对于举证责任进行相应的分配,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也是如此。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得到有效地推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承认其有效性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亟需加以研究,并且采取科学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实践中的举证责任现状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环境民事侵权诉讼送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核心在于环境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
  1.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实实践中,相比起其他民事诉讼,环境侵权具有极为鲜明的特殊性,如潜伏时间长、危害结果短时期不明显、因果关系复杂等,因此,在针对环境问题的民事诉讼中,很难对其适用以普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我国相关法律针对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也进行了特殊的规定,如,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违法性不需要再次进行证明,法院在审理中,只需要对于这一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调。比如,某工厂在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排放污水,但是仍然对于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损害,那么就不得已自己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作为抗辩理由,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简而言之,即只要排放污染物,不论其是否合法,都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责任。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便对这一基于无过错责任主义的责任原则进行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2.举证倒置的举证责任原则
  由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基础制度的实施,所以,一旦遇到有关环境民事侵权的诉讼,那么作为被告一方,必须要证明其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行为从根本上没有导致相应的危害结果,否则,无论其排放的方式、内容等是否合法,都会被法院依法判定败诉。对此,在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中,对于这一证据举证责任进行了如下规定:“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当今针对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就根本而言,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一方不在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而履行相应的证明和举证责任,这一证明和举证的责任转移到诉讼的另一方,需要其提供相应的证明并履行举证责任,以证明自身并没有造成相应的损失。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而且通常作为被诉讼一方的企业,其拥有的技术、知识、资本的优势可以更为方便其举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完全免去主张权利的一方的责任,为了避免滥诉和不良动机,主张权利的一方也需要履行部分的举证责任,如切实的相应损害的情况和统计等。
  二、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
  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在实践中取得了极为突出的成效,并且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客观而言,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亟需加以解决。简而言之,其缺陷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规定不完善
  对于主张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目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都无明确的规定,其承担举证的范围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导致其或者完全被不提供证据,无法保障自身的权利,或者其提供证据的效力被轻易否定。因此,这无疑无法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大众的根本利益。
  2.范围过窄
  如今,只有对于环境造成污染的案件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对于其他同样对于环境造成侵权的案件,仍然适用于传统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如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这就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更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的环保事业。
  三、对于完善我国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建议
  在上文的研究中,对于国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举证责任的相关实践情况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可行性建议,以期引起学界和业界的思考和探究:
  1.采取复合化的举证责任
  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无论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谁主张谁举证”,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都过于僵硬而绝对化。因此,应当进一步的完善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采取各种立法和司法方法,建立复合化的举证责任,赋予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以期达到最为理想的效果,最终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有效发展。
  2.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任何严密的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因此,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和民事诉讼在我国发展的未来趋势,必须以合适的形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应用这一权利和案件的需要,判定由诉讼的一方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此做出客观、实际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效的促进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不断推进和法治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未来我国实践中,针对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毕竟日益增多,这就需要我们妥善的处理其举证责任,以期最大程度的保证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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