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基本药物品种配送费用规范配送
中图分类号:R-0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1)11-0167-02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以省为单位的统一配送工作纷纷开始启动。基本药物配送后,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了零差率销售,大大降低了药价,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得到了各方的赞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积极解决。
1配送企业遴选标准缺乏规范
1.1国家政策模糊不清,文件规定不甚明确
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招标采购的药品由中标的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国家没有遴选配送企业的统一具体标准,政策规定表述不清,互不衔接,这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1.2各地对相关文件的理解持有疑义,使入围配送企业的标准差距太大
据调查,有的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有的省则没有量化指标,全是一些笼统原则的要求。有的省入围门槛高,有的省入围门槛低,如企业年销售额,有的规定1亿元,有的规定5亿元;仓库面积,有的规定1500平方米,有的规定1万平方米;还有对车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要求都相差甚远;入围企业数量,有的省规定三五家,有的省则有四五十家。在选择配送商上,有的省是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商,有的省是由政府招标选择配送商,有的省允许委托一次配送,有的省允许委托二次配送,有的省规定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不能委托配送。由于规定不同,标准不一,高低悬殊,配送企业很难达到公平竞争。
1.3地方保护主义抬头,行政干预严重
一些省为保护地方利益,设置了许多壁垒,如要求外地企业必须提供省地级药监局出具的三年内未销售假劣药品的证明、省药检所出具的药品合格证书、企业缴纳社保“五金”的证明等等。这种严重的地方保护色彩极大地阻碍了基本药物配送的顺利进行。
1.4重大轻小,配送难以及时到位
为了规范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笔者建议:第一,认真贯彻卫生部等六部委的规定,尽快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自主主体地位。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政府决定好招标价格就维护了群众利益,达到了要求目的,要防止越俎代庖。第二,市县医药公司具有品种全、距离近、及时方便、服务周到的优势,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销售网络,发挥当地企业资源,尽量对当地企业予以扶持和政策倾斜,以免配送企业跨省域的“大旅游”,造成新的资源浪费。第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大胆探索,制定一套全国统一规范的配送企业遴选办法,保证基本药物配送的畅通安全。
2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缺乏统一权威性
2.1品种太少
据深入调查,乡镇卫生院原来使用的药品品种有五六百种,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品种有七八百种,东南沿海则更多一些,相比之下,国家公布的307个品种显然不够。
2.2儿科、妇科和中成药品种太少
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儿科用药和妇科用药以及中成药品种太少,应研究尽快予以增加,保证基层医院医疗需要。
2.3目录以外的品种医院能否使用、企业能否配送,政策规定尚不明确
有的省规定目录307种以外的品种,基层医疗单位不能使用,配送企业不能配送,有的省却规定可以使用和配送,形成了政策不明,标准不一。笔者建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具有国家统一的权威指导性,应努力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品种遴选工作,保持基本药物品种可生产、可供应、可使用,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国家统一及时增补品种,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不走样、不变型,防止因地区差异引起各省增补当地品种,克服各自为政,避免随意性,杜绝把国家目录变成省级目录,明晰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3配送费用标准模糊不清
配送费用标准高低不一,各省的配送费用有3%、5%、8%、10%等不同比例。配送费用到底应该由谁出,现在的运行情况是,一些地方的配送费用由药厂出了,大部分地方的配送费用加到药价里了。国家规定配送企业的任务是把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再把部分药品配送到农村卫生室,由于乡镇卫生院经费困难,一些地方让配送企业承担从乡镇卫生院到村卫生室的配送费用,使配送企业雪上加霜。
4合同执行不力,配送企业腹背受敌
4.1生产企业低价投标,中标后品种就死
一些地方招标时,采取以价格论英雄、唯价格是取、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迫使一些生产企业为占领市场而低价投标,中标后一算账是亏本经营,产生悔意,纷纷弃标,使配送企业采购无门,配送断货,医院无药可用。
4.2医疗单位拖欠货款问题严重
国家政策规定医疗单位招标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大多处于经费不足,加之政府补偿不能及时到位,在60天内难以按时回款,使企业应收账款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9,8,17.
[2] 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8,17.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11,19.
中图分类号:R-0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7484(2011)11-0167-02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以省为单位的统一配送工作纷纷开始启动。基本药物配送后,基层医疗机构实行了零差率销售,大大降低了药价,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得到了各方的赞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认真研究,积极解决。
1配送企业遴选标准缺乏规范
1.1国家政策模糊不清,文件规定不甚明确
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中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卫生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中规定:“招标采购的药品由中标的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国家没有遴选配送企业的统一具体标准,政策规定表述不清,互不衔接,这是问题的根源所在。
1.2各地对相关文件的理解持有疑义,使入围配送企业的标准差距太大
据调查,有的省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有的省则没有量化指标,全是一些笼统原则的要求。有的省入围门槛高,有的省入围门槛低,如企业年销售额,有的规定1亿元,有的规定5亿元;仓库面积,有的规定1500平方米,有的规定1万平方米;还有对车辆、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要求都相差甚远;入围企业数量,有的省规定三五家,有的省则有四五十家。在选择配送商上,有的省是由生产企业选择配送商,有的省是由政府招标选择配送商,有的省允许委托一次配送,有的省允许委托二次配送,有的省规定由中标企业直接配送,不能委托配送。由于规定不同,标准不一,高低悬殊,配送企业很难达到公平竞争。
1.3地方保护主义抬头,行政干预严重
一些省为保护地方利益,设置了许多壁垒,如要求外地企业必须提供省地级药监局出具的三年内未销售假劣药品的证明、省药检所出具的药品合格证书、企业缴纳社保“五金”的证明等等。这种严重的地方保护色彩极大地阻碍了基本药物配送的顺利进行。
1.4重大轻小,配送难以及时到位
为了规范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笔者建议:第一,认真贯彻卫生部等六部委的规定,尽快落实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自主主体地位。药品配送是生产企业与经营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政府决定好招标价格就维护了群众利益,达到了要求目的,要防止越俎代庖。第二,市县医药公司具有品种全、距离近、及时方便、服务周到的优势,在选择配送企业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销售网络,发挥当地企业资源,尽量对当地企业予以扶持和政策倾斜,以免配送企业跨省域的“大旅游”,造成新的资源浪费。第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大胆探索,制定一套全国统一规范的配送企业遴选办法,保证基本药物配送的畅通安全。
2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缺乏统一权威性
2.1品种太少
据深入调查,乡镇卫生院原来使用的药品品种有五六百种,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品种有七八百种,东南沿海则更多一些,相比之下,国家公布的307个品种显然不够。
2.2儿科、妇科和中成药品种太少
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儿科用药和妇科用药以及中成药品种太少,应研究尽快予以增加,保证基层医院医疗需要。
2.3目录以外的品种医院能否使用、企业能否配送,政策规定尚不明确
有的省规定目录307种以外的品种,基层医疗单位不能使用,配送企业不能配送,有的省却规定可以使用和配送,形成了政策不明,标准不一。笔者建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具有国家统一的权威指导性,应努力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品种遴选工作,保持基本药物品种可生产、可供应、可使用,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调整,国家统一及时增补品种,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不走样、不变型,防止因地区差异引起各省增补当地品种,克服各自为政,避免随意性,杜绝把国家目录变成省级目录,明晰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3配送费用标准模糊不清
配送费用标准高低不一,各省的配送费用有3%、5%、8%、10%等不同比例。配送费用到底应该由谁出,现在的运行情况是,一些地方的配送费用由药厂出了,大部分地方的配送费用加到药价里了。国家规定配送企业的任务是把药品配送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再把部分药品配送到农村卫生室,由于乡镇卫生院经费困难,一些地方让配送企业承担从乡镇卫生院到村卫生室的配送费用,使配送企业雪上加霜。
4合同执行不力,配送企业腹背受敌
4.1生产企业低价投标,中标后品种就死
一些地方招标时,采取以价格论英雄、唯价格是取、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迫使一些生产企业为占领市场而低价投标,中标后一算账是亏本经营,产生悔意,纷纷弃标,使配送企业采购无门,配送断货,医院无药可用。
4.2医疗单位拖欠货款问题严重
国家政策规定医疗单位招标药品回款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大多处于经费不足,加之政府补偿不能及时到位,在60天内难以按时回款,使企业应收账款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 卫生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9,8,17.
[2] 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8,17.
[3] 国务院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201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