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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轻轻松松选购商品,对于我这个有点懒、有点忙的宅女来说,真是有种酷酷的感觉。”如今许多年轻女孩都不喜欢出门逛街,然而“宅女”们一旦出现大多衣着光鲜靓丽,甚至成为时尚焦点,而且她们身上的很多名牌服装和配饰即使去商场购物也未必能买到。诚然网络购物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信息量大、全天候交易等优势赢得经营者和广大青少年消费者的青睐。
但是,在肯定网络购物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使潜在的消费纠纷及风险进一步加剧。用宅女们的话说:“网络购物的缺点就是让人不放心,经常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却无从退换。”可见日益发达的网络市场,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新的挑战。
陷阱一网络商品虚假宣传,图片与原物不符
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无需见面,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图片和文字介绍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订货并经电子银行结算货款,最后由配送机构送达消费者,至于商品的实际情况,统统要等付款收货后才知道。因此,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埋下隐患。事实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也正是利用这点,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隐瞒产品质量瑕疵等手段欺诈消费者。更有甚者,还以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案例:年初,我在某购物网站看中了一件最新款的知名品牌大衣,标价4800元,要求预付30%的款项后发货,验货后付清余款。我按地址汇款后,却一个月毫无音讯,多次联系后,商家称必须再汇款500元,否则不予发货。忍无可忍下,我坚决要求退货,对方满口答应却称:退款可以,但要将已付款的25%作为退款手续费。
无奈之下,我只有再付款500元,这回货倒是给寄来了,却远不是订购时选定的型号和样式,打电话,商家坚称没发错并拒绝我以“外形不符”为由退货或退款,由于没有订货时外形、规格等方面的书面凭证,因而,我根本无法证明订购衣型与所发货品不一致。在我向该购物网站数次投诉后,网站表示按规定最多只能赔偿500元。协商一个月后,再打电话,商家和网站却像石沉大海般再也没有了答复。
陷阱二所谓的网络消费合同为商家逃避责任提供空间
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为简化交易过程广泛使用格式合同,同时也利用格式合同为逃避责任找到了新的空间。多数商务网站在提供电子信息服务时,时常发布限制性条款或免责条款,例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往往冗长复杂甚至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消费者一旦点击“确认”按钮,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就会以消费者事先同意为由阻断消费者的抗辩。
案例:我在1月28日在某购物网站拍下一个包包,1月30日收到包包后,检查了拉链、logo、袋子、都完好后就确认付款并给卖家好评,当天也背着新的包包出去了,回家后就把包包放入柜子里。二月初我想再使用该包包的时候发现包包多处的包边裂开,随即我在线联系了卖家并说明了情况,卖家说把包包寄回去给他,也承诺如果是质量的问题是可以换个新的给我,当时已接近过年,快递公司要年后才工作,于是我到2月25日把包包寄回去,直到二月底,我再次在网上询问卖家该包包的情况,卖家说包包虽然收到但因为我使用过所以只能返厂修理。之后卖家一直没再回复我,至今也没有关于该包包任何解决的方案,我没有收到包包,也和卖家联系不上,虽然作出了申诉,直到现在还一直是申诉中状态,网站也没有作出裁决!
陷阱三 先付款后取货的交易方式对消费者很不公平
消费者先付款后取货的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签下交易合同的那一刻起,就开始面对商家违约、甚至根本不履约的风险。对消费者更不利的是,网络经营者身份和属地的不确定性、网络消费中付费凭证的缺失都使消费者可能无法通过既有的救济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或者因救济成本高昂而放弃维权打算。
案例:有一次我上网订购了一个MP3,先付了款,收到商品后发现耳塞坏的,我拍照片给卖家看过后要求他再发一副给我,没有想到他说那叫我把MP3发还给他,邮费每人一半,我想我不可能出了15块邮费到头来什么都没有,就没有答应,而是给他确认了“差评”。为此卖家频频给我打骚扰电话,商家答应退还我10块钱让我自己去买个耳塞,要求我撤销差评。我无奈妥协了,后来退了我10块钱,我改成了“中评”。
陷阱四网购被欺诈,维权无门
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打破了现实的地理界限,使得网上消费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难以判断,要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而且在网络购物中,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或者即使提供了凭证和发票,也很难证明销售者和凭证出具人的直接关联。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就无法利用有效的投诉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我曾经在国外的网站上买到假化妆品,但是等发现化妆品是伪劣产品后,我才意识到自己既不知道卖家的真实身份、国籍,也不知道卖家的联系方式,更没有什么购买凭证、发票之类的,“这种事情只能当自己倒霉,没有办法的。”
陷阱五谁来保护我的隐私
在网络购物中,绝大多数的网站都要求消费者在提供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后方可以注册成为会员。而后,部分网站经营者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对于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甚至会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谋取经济利益。隐私信息泄露的直接后果,除了使消费者经常受到商业垃圾邮件的侵扰外,还诱使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欺诈、盗窃或破译用户密码,进而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案例:自从在某购物网注册成为会员后我的手机就经常接到陌生人发来的垃圾短信,都是促销、广告之类的信息。后来我意识到,网购不可避免的要把我的姓名、电话登记上,才造成现在垃圾短信越来越多,邮箱就更别提了,现在我有一个专门的垃圾邮件信箱。
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
作为消费者,首先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网络购物前应该对网站的联系电话进行试拨验证,对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如名称和地址等进行查实;网络购物时要注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能只图便宜;点击购物的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以便事后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运用“货到付款”或“邮局汇款”等方式,不要轻意提供个人账号。
最后作为消费者,我们呼吁网络购物经营者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货真价实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呼吁相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解决网络购物的消费纠纷有法可依,从而保障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消费方式的健康发展。
(编辑 王丽)
但是,在肯定网络购物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使潜在的消费纠纷及风险进一步加剧。用宅女们的话说:“网络购物的缺点就是让人不放心,经常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却无从退换。”可见日益发达的网络市场,给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新的挑战。
陷阱一网络商品虚假宣传,图片与原物不符
在网络环境下,交易双方无需见面,消费者只能通过网络图片和文字介绍了解商品信息,通过网络订货并经电子银行结算货款,最后由配送机构送达消费者,至于商品的实际情况,统统要等付款收货后才知道。因此,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难以保证,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埋下隐患。事实上,一些不法经营者也正是利用这点,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隐瞒产品质量瑕疵等手段欺诈消费者。更有甚者,还以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游戏。
案例:年初,我在某购物网站看中了一件最新款的知名品牌大衣,标价4800元,要求预付30%的款项后发货,验货后付清余款。我按地址汇款后,却一个月毫无音讯,多次联系后,商家称必须再汇款500元,否则不予发货。忍无可忍下,我坚决要求退货,对方满口答应却称:退款可以,但要将已付款的25%作为退款手续费。
无奈之下,我只有再付款500元,这回货倒是给寄来了,却远不是订购时选定的型号和样式,打电话,商家坚称没发错并拒绝我以“外形不符”为由退货或退款,由于没有订货时外形、规格等方面的书面凭证,因而,我根本无法证明订购衣型与所发货品不一致。在我向该购物网站数次投诉后,网站表示按规定最多只能赔偿500元。协商一个月后,再打电话,商家和网站却像石沉大海般再也没有了答复。
陷阱二所谓的网络消费合同为商家逃避责任提供空间
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为简化交易过程广泛使用格式合同,同时也利用格式合同为逃避责任找到了新的空间。多数商务网站在提供电子信息服务时,时常发布限制性条款或免责条款,例如:规定消费者在所购商品存在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不得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得要求赔偿损失;规定系统故障、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由消费者负担;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纠纷解决条款等等,这些条款往往冗长复杂甚至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消费者一旦点击“确认”按钮,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就会以消费者事先同意为由阻断消费者的抗辩。
案例:我在1月28日在某购物网站拍下一个包包,1月30日收到包包后,检查了拉链、logo、袋子、都完好后就确认付款并给卖家好评,当天也背着新的包包出去了,回家后就把包包放入柜子里。二月初我想再使用该包包的时候发现包包多处的包边裂开,随即我在线联系了卖家并说明了情况,卖家说把包包寄回去给他,也承诺如果是质量的问题是可以换个新的给我,当时已接近过年,快递公司要年后才工作,于是我到2月25日把包包寄回去,直到二月底,我再次在网上询问卖家该包包的情况,卖家说包包虽然收到但因为我使用过所以只能返厂修理。之后卖家一直没再回复我,至今也没有关于该包包任何解决的方案,我没有收到包包,也和卖家联系不上,虽然作出了申诉,直到现在还一直是申诉中状态,网站也没有作出裁决!
陷阱三 先付款后取货的交易方式对消费者很不公平
消费者先付款后取货的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签下交易合同的那一刻起,就开始面对商家违约、甚至根本不履约的风险。对消费者更不利的是,网络经营者身份和属地的不确定性、网络消费中付费凭证的缺失都使消费者可能无法通过既有的救济渠道维护合法权益,或者因救济成本高昂而放弃维权打算。
案例:有一次我上网订购了一个MP3,先付了款,收到商品后发现耳塞坏的,我拍照片给卖家看过后要求他再发一副给我,没有想到他说那叫我把MP3发还给他,邮费每人一半,我想我不可能出了15块邮费到头来什么都没有,就没有答应,而是给他确认了“差评”。为此卖家频频给我打骚扰电话,商家答应退还我10块钱让我自己去买个耳塞,要求我撤销差评。我无奈妥协了,后来退了我10块钱,我改成了“中评”。
陷阱四网购被欺诈,维权无门
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打破了现实的地理界限,使得网上消费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难以判断,要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而且在网络购物中,如果不是消费者主动要求,网上经营者很少提供商品相应的凭证和购物发票,或者即使提供了凭证和发票,也很难证明销售者和凭证出具人的直接关联。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就无法利用有效的投诉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我曾经在国外的网站上买到假化妆品,但是等发现化妆品是伪劣产品后,我才意识到自己既不知道卖家的真实身份、国籍,也不知道卖家的联系方式,更没有什么购买凭证、发票之类的,“这种事情只能当自己倒霉,没有办法的。”
陷阱五谁来保护我的隐私
在网络购物中,绝大多数的网站都要求消费者在提供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后方可以注册成为会员。而后,部分网站经营者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对于消费者提供的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甚至会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谋取经济利益。隐私信息泄露的直接后果,除了使消费者经常受到商业垃圾邮件的侵扰外,还诱使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欺诈、盗窃或破译用户密码,进而给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带来隐患。
案例:自从在某购物网注册成为会员后我的手机就经常接到陌生人发来的垃圾短信,都是促销、广告之类的信息。后来我意识到,网购不可避免的要把我的姓名、电话登记上,才造成现在垃圾短信越来越多,邮箱就更别提了,现在我有一个专门的垃圾邮件信箱。
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
作为消费者,首先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网络购物前应该对网站的联系电话进行试拨验证,对经营者的有关信息,如名称和地址等进行查实;网络购物时要注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情况,不能只图便宜;点击购物的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网页和付款凭证,以便事后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运用“货到付款”或“邮局汇款”等方式,不要轻意提供个人账号。
最后作为消费者,我们呼吁网络购物经营者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货真价实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呼吁相关部门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解决网络购物的消费纠纷有法可依,从而保障和促进网络购物这一新消费方式的健康发展。
(编辑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