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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社会公正,加强和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灵魂和根本指针,并全面坚持利益兼顾、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缩小利益差别、少数利益受到保护原则.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国家(政府)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