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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该市解放中路城市信用社在两年前策划了一次反抢劫演习,由于盲目追求"逼真",当班营业员李友芬因为过度惊恐而导致精神失常……
正午发生的"银行劫案"
1998年底至1999年上半年,连云港市金融系统的营业网点一连发生多起恶性抢劫案件,面对来势凶猛的"抢"潮,个别网点显然有些措手不及,甚至出现面对歹徒的玩具手枪、工作人员竟将成捆的钞票"拱手相送"的事情。针对当时的治安形势,连云港市城市信用合作联社专门制定了"城市信用社系统营业网点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预案组织实施了反抢劫演习。本文所述案例就在这个背景下发生了……
时间:1999年7月16日中午12时40分。
地点:连云港市解放中路城市信用社解放西路营业部。
夏日的正午,偏离市中心的解放西路营业部少有储户光顾,显得格外安静,柜台内只剩下刚刚接班的营业员李友芬和李晓娟。门外,一辆面包车已悄悄地带来了4个神秘人物,他们观察着来往的行人和营业厅里的动静,见里面没有其他人,其中两个彪形大汉迅速用女丝袜罩在头上,端着枪,飞快地冲了进去……
"不许动,把钱交出来!谁动就打死谁!"歹徒几步跨到柜台跟前,两把手枪直指柜台内的营业员,声嘶力竭地叫嚷着。
面对黑洞洞的枪口和歹徒的恐吓,两名来不及反应的女营业员顿时脸色煞白,冷汗立刻湿透了全身。尽管手脚有点不听使唤,但强烈的责任心还是驱使她俩下意识地蹲下身体,并用尽力气分别按下了各自办公桌下的报警器按钮。然而,任凭她们怎么按,报警器也没有丝毫的反应。两个女子顿时陷入了孤立无援之中,大厅里的紧张气氛刹那间仿佛凝固了。
就在这危急关头,偏偏一个持枪歹徒又冲过来用身体凶狠地撞击通勤门,企图闯进营业间。被丝袜罩着头、只露出两只眼睛的歹徒一边死命踹门,一边用枪点着李友芬吼道:"开门,不开门打死你!"
"如果让歹徒进入营业间,国家的钱就会被洗劫一空。"李友芬急眼了,她顾不得已经瞄准自己、近在咫尺的枪口,狠命地扑向通勤门,顶住并插死通勤门的保险,同时腾出手来,按下了她们最后一个求救希望--通勤门旁的报警器按钮。由于是用尽浑身力气,李友芬的手指甲都按翻了,可是,那该死的报警器依旧没有反应。因为受惊过度,加之对救援的绝望,李友芬当场昏厥,瘫倒在门旁……
几分钟过后,李晓娟感到外面没有动静了,才大着胆子向外探了探头。奇怪的是,歹徒不见了,信用社的领导却面带微笑地走进营业大厅,身后还跟着保卫科科长等人。惊魂未定的李晓娟忙打开通勤门。此时李友芬也醒了过来,她蜷缩在门口,脸色苍白,大汗淋漓,鞋子也掉了一只……
拉起李友芬,信用社领导既像是安慰又像是鼓励似的对两个营业员说:"这是我们单位搞防抢劫实战演习,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所以事先没有跟你们打招呼,所谓的歹徒都是联社保卫科的同志。在这次演习中,你们两位女同志表现得很好。"
至此,两位女营业员才知道刚才那骇人的一幕原是虚惊一场。据了解,这次演习事先由联社请市公安局经保科的人员与"110"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切断了信用社解放西路营业部的报警系统。直到演习结束,才通知"110"指挥中心恢复报警状态。这场演习,信用社可谓精心策划,他们在一周前就制定了演练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方法、要求和目的五大部分。其中演练目的是这样写的:"通过演练,锻炼我社职工在突发事件面前的应变能力,同时也可能暴露出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这次防抢劫演习确实达到了逼真的效果,两位营业员的表现也让领导十分满意。为此,信用社给当班的李友芬和李晓娟每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营业部其他人员每人奖励100元。
实战演习取得"圆满"成功。然而,让解放中路信用社领导始料未及的另一出悲剧,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女工出现精神障碍
1986年9月,曾在企业做过多年会计工作的李友芬调到了解放中路信用社。在金融单位工作,李友芬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业务上精益求精。多年来,她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出过任何差错。为此,领导和同事们对她评价很高,她也多次被评为单位的先进个人。
面对本市金融网点连续发生抢劫案的现状,李友芬的心里时常保持着警惕。
然而,"实战演习"中,由于信用社人为地切断报警系统,孤立无助的李友芬被逼到了死路,其强烈刺激显然超出了她正常的心理承受能力。演习的当天下午,李友芬即感到头昏、耳鸣、心悸、出冷汗,大热天手脚冰冷。好不容易熬到了下班,在回家的路上,她仍然感到有人在跟踪自己,以致不时回头张望。回家以后,她浑身湿透,头脑一片空白,四肢颤抖并伴有尿频尿急症状。当天夜里,她躺在床上,脑海里总是滚动着出现中午发生在营业部那恐怖的一幕。到了次日凌晨,昏昏沉沉刚睡着一会,她又被噩梦惊醒,随后又是辗转难眠、大汗淋漓、蜷缩成一团……
演习之后,李友芬虽然断断续续地上了几天班,但每一次走进营业部的大厅,她都感觉到四肢无力,头昏耳鸣,甚至难以站立。
1999年7月20日上午,李友芬实在难以坚持继续上班了,本单位的司机驾车把她送回家中。
李友芬的丈夫尹澜平告诉笔者,自打妻子在演习中受到惊吓后,他们的家庭就失去了往日的幸福与安宁,以至于他不得不全身心地照顾妻子,连自己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因为他不知道一旦自己不在,妻子会出现什么样的意外。尹澜平说,有一次,他正在厨房烧饭,突然听到妻子一声惨叫,等他冲过去一看,李友芬已缩在墙角瑟瑟发抖,小便失禁……而且,平常在家,只要有一丁点儿动静,李友芬就会抱着女儿的布娃娃拼命地往厨房或卫生间逃。这样的情景每天都要出现许多次。讲到这里,尹澜平几次哽咽。他说,妻子当时只有36岁,他真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还要熬多久。
把李友芬拉扯大的姑妈已经七十多岁,看到原本健康活泼、爱说爱笑的侄女变成这般模样,一次次流下伤心的泪水。
为了让李友芬从恐惧的阴影中解脱出来,演习后没几天,尹澜平就陪着她四处看病。起初几家医院都把她当作神经衰弱、恐惧症、失眠症治疗,可病情一直不见好转。1999年9月,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李友芬进行心理测试,发现其心理出现异常,院方建议其到南京治疗。考虑到经济、交通等方面的因素,9月28日,李友芬住进了连云港市精神病医院。在这家医院,李友芬被诊断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
李友芬为了国家的利益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最初,她的行为得到了解放路城市信用社领导的肯定。患病期间,信用社领导也曾几次派人前来看望,表示了关心和慰问。可是,当李友芬因曾经受到过度惊吓,害怕回到原来的工作环境,向单位提出调整工作的要求时,该信用社的领导不仅没有给予认真考虑,反而以她在演习后还上了3天班为由,指责她是在装病。
领导的态度让李友芬和家人很是吃惊,他们觉得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一点也不过分啊!凭什么问题不能解决,还要横加指责?在多次找领导交涉却多次被责难后,浓重的阴霾蒙上了李友芬的心头,她越发焦灼不安。一天,她终于控制不住被激怒的情绪,一脚将信用社主任办公室的门踢了个窟窿。信用社的领导对李友芬的过激行为当然不会饶恕,他们拒绝为其报销医药费,甚至扣发其部分工资,直至发展到扣发她的全部工资。李友芬及其家人为此又一次承受了巨大的打击。
为了使妻子能得到进一步治疗,尹澜平仍然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多少次硬着头皮找到信用社领导,希望得到他们的理解。他对笔者说:"我去求信用社领导,光是有记录的就达11次,没记录的已记不清有多少回了。但是,他们的心比铁还硬,就是不理不睬。"
他强忍着悲愤,开始了艰难的上访投诉之旅。
诉讼一波三折
在李友芬被领导指责为装病而又百口莫辩时,尹澜平曾坚持要求解放中路信用社找权威部门为妻子进行鉴定。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1999年11月,信用社向既无精神病鉴定资格又无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连云港市康复医院申请,要求对李友芬作出《精神病病案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是:李友芬系急性心因性反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这份鉴定不仅否定了李友芬患精神病的说法,而且使信用社领导更相信李友芬是没病装病。
对此,尹澜平觉得不可思议,要求重新鉴定。信用社不予理睬。万般无奈的尹澜平开始到市总工会、市妇联、信访办等部门咨询上访。
2000年3月,尹澜平来到新浦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院立案庭即委托连云港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李友芬作司法鉴定。该委员会是江苏省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鉴定单位,接受申请后,他们成立专家小组,查阅了李友芬在几家医院的病史资料,对李友芬过去有无精神病史以及此次发病原因进行调查。专家评议认为,被鉴定人平时性格温和,在突然受到难以预料而又异乎寻常的灾难性精神打击之后,出现精神异常。李友芬的精神障碍表现在三个方面:(1)创伤性体验反复重现,难以控制回忆受打击的经历,反复出现精神创伤的梦境,甚至是噩梦;(2)持续性警觉增高,持续回避,不能面对现实;(3)反复发生触景生情式的精神痛苦,如被鉴定人听到有人敲门或有人推门进屋,马上变得脸色苍白,大汗淋漓。由于长期紧张、恐惧失眠,注意力集中困难,易激惹性增高,性格明显改变。该鉴定认为:李友芬属延迟性心因性精神障碍,且被鉴定人受到的精神因素刺激与出现精神障碍在时间上紧密相连,认定与其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精神因素刺激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专家在鉴定书中还指出:该精神障碍症状至少要持续几个月以上,长则可持续数年。心因性疾患应得到社会、家庭、所在单位等多方面关怀,营造温馨的环境,这样才有利于恢复。显然,李友芬的精神出现异常后,没有良好的恢复环境,多种原因反而加重了其症状。
这份鉴定结论,使尹澜平投诉时手中多了一份最有力的证据。7月12日,他再次来到劳动局,递交了认定工伤申请报告,希望通过行政方式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7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局依照职权对此事进行调查。因为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劳动局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李友芬精神障碍及与演习受惊吓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过调查分析,劳动鉴定委员会最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与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结论基本一致,认为李友芬的延迟性心因性精神障碍与所受的演习精神刺激存在因果关系。10月25日,劳动局按照1996年国家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与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出现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以"连劳(2000)25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李友芬在演习中惊吓致病认定为工伤的通知》。通知同时抄送解放中路信用社一份。
事情本该就此告一段落,只要信用社按照有关条例给李友芬报销医药费,补发停发的工资,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就可以画上虽不圆满、但也勉强成立的句号。然而,事情再一次沿着出乎人们意料的轨迹发展。
拿到认定工伤的通知,尹澜平心境开阔了许多。一年来,他前前后后到有关部门跑了不下50趟,总算有了结果。可是,当尹澜平拿着通知到信用社要求报销妻子的医药费、补发工资时,信用社领导却对工伤认定通知根本不认可,坚持不予报销药费,不补发工资。尹澜平欲哭无泪,不得不怀揣大把药费发票又一次到劳动局,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更让人吃惊的是,几乎与此同时,解放中路信用社却倒打一耙,以劳动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为由向新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连劳(2000)254号"文件,并将李友芬列为第三人。此间,信用社的个别领导放出话来:李友芬心理素质太差,不适合在金融单位工作;她胆敢跟单位过不去,信用社有的是钱打官司。赤裸裸的挑衅,无异于往李友芬夫妇受伤的心口撒了把盐。
2001年3月16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信用社诉劳动局、不服工伤确认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信用社以李友芬演习中表现勇敢,演习后能上3天班,以及第一次委托市康复医院鉴定李友芬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事隔一年多李友芬被鉴定出有精神病,不能排除这期间有其他致病因素等等,希望法庭认定反抢劫演习并未对李友芬造成精神伤害。信用社还提出,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对此,劳动局则提供了《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该程序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享有对事件与工伤之间关系、病情鉴定的资格,这里的病情包括肉体上的疾病,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疾病。劳动鉴定委员会由专家组成,鉴定结论合法真实。
此外,被告劳动局还作出如下一段阐述:原告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置职工生命于不顾,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反而连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都不具备。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公理、正义何在?
经审理,法庭最后认定:精神鉴定委员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合法有效,并且能相互印证,信用社举出的证据无法推翻上述两个鉴定。被告劳动局认定李友芬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庭当庭宣判维持"连劳(2000)254号"文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300元,由原告承担。
当审判长宣布闭庭后,旁听席上的观众都长长地舒了口气,法庭内顿时响起一阵热烈的掌声。李友芬因病不能到庭,代其出庭的尹澜平激动得掩面而泣。
然而,一审宣判后,信用社不服,并于4月2日提出上诉。2001年5月2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连云 港市劳动局所举的7份证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二审上诉费由上诉人信用社承担。至此,这场由反抢劫演习引发的纠纷总算暂时告一段落。
二审闭庭后,法庭内再一次响起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舆论及专家评说
此次反抢劫演习引起的纠纷诉至法院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舆论对反抢劫演习事件是非曲直的关注程度,超过了行政诉讼案件本身。
虽然有少数人认为,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训练,否则国家、集体的利益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但是,更多的人则对这种逼真演习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样将暴力犯罪假戏真唱的做法,严重漠视了职工的个人权利,将不可避免地对职工的身心造成伤害。演习变成了演戏,职工不是作为教育对象,而实际上成了一场闹剧的活道具!如此缺乏人道精神,不尊重、不善待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能赢得劳动者的真心付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研究中心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预防犯罪演习未作禁止性规定,信用社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是可以施行的。但是,《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采取积极措施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预防犯罪演习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应该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前提。自然人的个体存在一定差异,较弱的个体更容易受伤害。社会鼓励强者,但是也应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说预防犯罪演习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
表面上看,连云港市解放路城市信用社策划的反抢劫演习出发点是好的,程序上也没有什么错,计划得比较周密,但从实质上分析,这次演习却是失败的。演习的目的就是要检验和训练银行职工在遇劫状态下的报警和应变能力,人为切掉电源,没有报警器,演习还有什么意义?试想一下,那一天如果不是演习,而是真正的抢劫,报警器不响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面对两个五大三粗的持抢歹徒,仅凭两个弱女子能阻止犯罪吧?像李友芬那样奋不顾身,她还有命吗?此外,如此演习还可能带来更为可怕的后果:任何人包括警察都没有当场判断真假犯罪的能力,善良的人们上过一回当,第二次遇到同样的事就会本能地犹豫,一旦发生真的抢劫,会不会演绎出现代版的"狼来了"的故事?或者,会不会有不法之徒趁虚而入,借演习之名行抢劫之实?再者,如果当时碰上不知情且正在值勤的警察或见义勇为的市民,发生冲突,后果将不堪设想。真到那时候,只怕是闹剧谢幕,悲剧上演!
专家们说,正因为信用社的领导在策划演习时,过于强调逼真,过于想渲染恐怖气氛,不仅忽视了当事营业员,漠视了她们的个体权益,而且,使本该由当事营业员、营业部的其他职工、警方和周围群众构成的强势群体共同完成的阻止犯罪的任务,人为地强加给李友芬和李晓娟两个人来承担,这本身就是个错误。
专家们认为,在人们维权意识逐渐苏醒,越来越多的人更加重视自身权利维护的今天,我们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也应该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关注人、尊重人的方向上去。从这个意义上看,两级法院的公正判决是人的尊严的胜利。
最后的结局
7月9日,本文作者与李友芬的丈夫尹澜平取得联系。尹澜平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系终审判决。对法院的公正判决,他和家人表示由衷地感激。他们之所以没有要求信用社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受害人李友芬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劳动工伤赔偿责任产生了竞合,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信用社承担劳动工伤责任。而后者对受害人更有利。
尹澜平还告诉笔者,前不久,连云港市城市信用社合作联社的领导来到家中看望慰问了李友芬。目前信用社尚欠李友芬2万多元的工资没有发放,8000千多元的医药费没有报销,联社领导表示近期将予以解决。他们还嘱咐李友芬安心养伤,早日康复,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尹澜平最后希望通过有关媒体,向所有关心他们的人们说一声谢谢。 编辑/王凯滨
正午发生的"银行劫案"
1998年底至1999年上半年,连云港市金融系统的营业网点一连发生多起恶性抢劫案件,面对来势凶猛的"抢"潮,个别网点显然有些措手不及,甚至出现面对歹徒的玩具手枪、工作人员竟将成捆的钞票"拱手相送"的事情。针对当时的治安形势,连云港市城市信用合作联社专门制定了"城市信用社系统营业网点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预案组织实施了反抢劫演习。本文所述案例就在这个背景下发生了……
时间:1999年7月16日中午12时40分。
地点:连云港市解放中路城市信用社解放西路营业部。
夏日的正午,偏离市中心的解放西路营业部少有储户光顾,显得格外安静,柜台内只剩下刚刚接班的营业员李友芬和李晓娟。门外,一辆面包车已悄悄地带来了4个神秘人物,他们观察着来往的行人和营业厅里的动静,见里面没有其他人,其中两个彪形大汉迅速用女丝袜罩在头上,端着枪,飞快地冲了进去……
"不许动,把钱交出来!谁动就打死谁!"歹徒几步跨到柜台跟前,两把手枪直指柜台内的营业员,声嘶力竭地叫嚷着。
面对黑洞洞的枪口和歹徒的恐吓,两名来不及反应的女营业员顿时脸色煞白,冷汗立刻湿透了全身。尽管手脚有点不听使唤,但强烈的责任心还是驱使她俩下意识地蹲下身体,并用尽力气分别按下了各自办公桌下的报警器按钮。然而,任凭她们怎么按,报警器也没有丝毫的反应。两个女子顿时陷入了孤立无援之中,大厅里的紧张气氛刹那间仿佛凝固了。
就在这危急关头,偏偏一个持枪歹徒又冲过来用身体凶狠地撞击通勤门,企图闯进营业间。被丝袜罩着头、只露出两只眼睛的歹徒一边死命踹门,一边用枪点着李友芬吼道:"开门,不开门打死你!"
"如果让歹徒进入营业间,国家的钱就会被洗劫一空。"李友芬急眼了,她顾不得已经瞄准自己、近在咫尺的枪口,狠命地扑向通勤门,顶住并插死通勤门的保险,同时腾出手来,按下了她们最后一个求救希望--通勤门旁的报警器按钮。由于是用尽浑身力气,李友芬的手指甲都按翻了,可是,那该死的报警器依旧没有反应。因为受惊过度,加之对救援的绝望,李友芬当场昏厥,瘫倒在门旁……
几分钟过后,李晓娟感到外面没有动静了,才大着胆子向外探了探头。奇怪的是,歹徒不见了,信用社的领导却面带微笑地走进营业大厅,身后还跟着保卫科科长等人。惊魂未定的李晓娟忙打开通勤门。此时李友芬也醒了过来,她蜷缩在门口,脸色苍白,大汗淋漓,鞋子也掉了一只……
拉起李友芬,信用社领导既像是安慰又像是鼓励似的对两个营业员说:"这是我们单位搞防抢劫实战演习,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所以事先没有跟你们打招呼,所谓的歹徒都是联社保卫科的同志。在这次演习中,你们两位女同志表现得很好。"
至此,两位女营业员才知道刚才那骇人的一幕原是虚惊一场。据了解,这次演习事先由联社请市公安局经保科的人员与"110"指挥中心取得联系,切断了信用社解放西路营业部的报警系统。直到演习结束,才通知"110"指挥中心恢复报警状态。这场演习,信用社可谓精心策划,他们在一周前就制定了演练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方法、要求和目的五大部分。其中演练目的是这样写的:"通过演练,锻炼我社职工在突发事件面前的应变能力,同时也可能暴露出一些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这次防抢劫演习确实达到了逼真的效果,两位营业员的表现也让领导十分满意。为此,信用社给当班的李友芬和李晓娟每人奖励人民币200元,营业部其他人员每人奖励100元。
实战演习取得"圆满"成功。然而,让解放中路信用社领导始料未及的另一出悲剧,也就此拉开了序幕。
女工出现精神障碍
1986年9月,曾在企业做过多年会计工作的李友芬调到了解放中路信用社。在金融单位工作,李友芬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业务上精益求精。多年来,她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未出过任何差错。为此,领导和同事们对她评价很高,她也多次被评为单位的先进个人。
面对本市金融网点连续发生抢劫案的现状,李友芬的心里时常保持着警惕。
然而,"实战演习"中,由于信用社人为地切断报警系统,孤立无助的李友芬被逼到了死路,其强烈刺激显然超出了她正常的心理承受能力。演习的当天下午,李友芬即感到头昏、耳鸣、心悸、出冷汗,大热天手脚冰冷。好不容易熬到了下班,在回家的路上,她仍然感到有人在跟踪自己,以致不时回头张望。回家以后,她浑身湿透,头脑一片空白,四肢颤抖并伴有尿频尿急症状。当天夜里,她躺在床上,脑海里总是滚动着出现中午发生在营业部那恐怖的一幕。到了次日凌晨,昏昏沉沉刚睡着一会,她又被噩梦惊醒,随后又是辗转难眠、大汗淋漓、蜷缩成一团……
演习之后,李友芬虽然断断续续地上了几天班,但每一次走进营业部的大厅,她都感觉到四肢无力,头昏耳鸣,甚至难以站立。
1999年7月20日上午,李友芬实在难以坚持继续上班了,本单位的司机驾车把她送回家中。
李友芬的丈夫尹澜平告诉笔者,自打妻子在演习中受到惊吓后,他们的家庭就失去了往日的幸福与安宁,以至于他不得不全身心地照顾妻子,连自己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响。因为他不知道一旦自己不在,妻子会出现什么样的意外。尹澜平说,有一次,他正在厨房烧饭,突然听到妻子一声惨叫,等他冲过去一看,李友芬已缩在墙角瑟瑟发抖,小便失禁……而且,平常在家,只要有一丁点儿动静,李友芬就会抱着女儿的布娃娃拼命地往厨房或卫生间逃。这样的情景每天都要出现许多次。讲到这里,尹澜平几次哽咽。他说,妻子当时只有36岁,他真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还要熬多久。
把李友芬拉扯大的姑妈已经七十多岁,看到原本健康活泼、爱说爱笑的侄女变成这般模样,一次次流下伤心的泪水。
为了让李友芬从恐惧的阴影中解脱出来,演习后没几天,尹澜平就陪着她四处看病。起初几家医院都把她当作神经衰弱、恐惧症、失眠症治疗,可病情一直不见好转。1999年9月,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李友芬进行心理测试,发现其心理出现异常,院方建议其到南京治疗。考虑到经济、交通等方面的因素,9月28日,李友芬住进了连云港市精神病医院。在这家医院,李友芬被诊断为延迟性心因性反应。
李友芬为了国家的利益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最初,她的行为得到了解放路城市信用社领导的肯定。患病期间,信用社领导也曾几次派人前来看望,表示了关心和慰问。可是,当李友芬因曾经受到过度惊吓,害怕回到原来的工作环境,向单位提出调整工作的要求时,该信用社的领导不仅没有给予认真考虑,反而以她在演习后还上了3天班为由,指责她是在装病。
领导的态度让李友芬和家人很是吃惊,他们觉得自己的要求合情合理,一点也不过分啊!凭什么问题不能解决,还要横加指责?在多次找领导交涉却多次被责难后,浓重的阴霾蒙上了李友芬的心头,她越发焦灼不安。一天,她终于控制不住被激怒的情绪,一脚将信用社主任办公室的门踢了个窟窿。信用社的领导对李友芬的过激行为当然不会饶恕,他们拒绝为其报销医药费,甚至扣发其部分工资,直至发展到扣发她的全部工资。李友芬及其家人为此又一次承受了巨大的打击。
为了使妻子能得到进一步治疗,尹澜平仍然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多少次硬着头皮找到信用社领导,希望得到他们的理解。他对笔者说:"我去求信用社领导,光是有记录的就达11次,没记录的已记不清有多少回了。但是,他们的心比铁还硬,就是不理不睬。"
他强忍着悲愤,开始了艰难的上访投诉之旅。
诉讼一波三折
在李友芬被领导指责为装病而又百口莫辩时,尹澜平曾坚持要求解放中路信用社找权威部门为妻子进行鉴定。但是让他没有想到的是,1999年11月,信用社向既无精神病鉴定资格又无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连云港市康复医院申请,要求对李友芬作出《精神病病案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是:李友芬系急性心因性反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这份鉴定不仅否定了李友芬患精神病的说法,而且使信用社领导更相信李友芬是没病装病。
对此,尹澜平觉得不可思议,要求重新鉴定。信用社不予理睬。万般无奈的尹澜平开始到市总工会、市妇联、信访办等部门咨询上访。
2000年3月,尹澜平来到新浦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院立案庭即委托连云港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李友芬作司法鉴定。该委员会是江苏省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鉴定单位,接受申请后,他们成立专家小组,查阅了李友芬在几家医院的病史资料,对李友芬过去有无精神病史以及此次发病原因进行调查。专家评议认为,被鉴定人平时性格温和,在突然受到难以预料而又异乎寻常的灾难性精神打击之后,出现精神异常。李友芬的精神障碍表现在三个方面:(1)创伤性体验反复重现,难以控制回忆受打击的经历,反复出现精神创伤的梦境,甚至是噩梦;(2)持续性警觉增高,持续回避,不能面对现实;(3)反复发生触景生情式的精神痛苦,如被鉴定人听到有人敲门或有人推门进屋,马上变得脸色苍白,大汗淋漓。由于长期紧张、恐惧失眠,注意力集中困难,易激惹性增高,性格明显改变。该鉴定认为:李友芬属延迟性心因性精神障碍,且被鉴定人受到的精神因素刺激与出现精神障碍在时间上紧密相连,认定与其在工作期间所遭受的精神因素刺激存在因果关系。另外,专家在鉴定书中还指出:该精神障碍症状至少要持续几个月以上,长则可持续数年。心因性疾患应得到社会、家庭、所在单位等多方面关怀,营造温馨的环境,这样才有利于恢复。显然,李友芬的精神出现异常后,没有良好的恢复环境,多种原因反而加重了其症状。
这份鉴定结论,使尹澜平投诉时手中多了一份最有力的证据。7月12日,他再次来到劳动局,递交了认定工伤申请报告,希望通过行政方式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7月17日,连云港市劳动局依照职权对此事进行调查。因为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劳动局委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李友芬精神障碍及与演习受惊吓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过调查分析,劳动鉴定委员会最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与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结论基本一致,认为李友芬的延迟性心因性精神障碍与所受的演习精神刺激存在因果关系。10月25日,劳动局按照1996年国家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与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出现负伤、致残、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以"连劳(2000)25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李友芬在演习中惊吓致病认定为工伤的通知》。通知同时抄送解放中路信用社一份。
事情本该就此告一段落,只要信用社按照有关条例给李友芬报销医药费,补发停发的工资,并调整其工作岗位,就可以画上虽不圆满、但也勉强成立的句号。然而,事情再一次沿着出乎人们意料的轨迹发展。
拿到认定工伤的通知,尹澜平心境开阔了许多。一年来,他前前后后到有关部门跑了不下50趟,总算有了结果。可是,当尹澜平拿着通知到信用社要求报销妻子的医药费、补发工资时,信用社领导却对工伤认定通知根本不认可,坚持不予报销药费,不补发工资。尹澜平欲哭无泪,不得不怀揣大把药费发票又一次到劳动局,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更让人吃惊的是,几乎与此同时,解放中路信用社却倒打一耙,以劳动局认定工伤程序违法为由向新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连劳(2000)254号"文件,并将李友芬列为第三人。此间,信用社的个别领导放出话来:李友芬心理素质太差,不适合在金融单位工作;她胆敢跟单位过不去,信用社有的是钱打官司。赤裸裸的挑衅,无异于往李友芬夫妇受伤的心口撒了把盐。
2001年3月16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信用社诉劳动局、不服工伤确认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信用社以李友芬演习中表现勇敢,演习后能上3天班,以及第一次委托市康复医院鉴定李友芬具有完全劳动能力,事隔一年多李友芬被鉴定出有精神病,不能排除这期间有其他致病因素等等,希望法庭认定反抢劫演习并未对李友芬造成精神伤害。信用社还提出,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对此,劳动局则提供了《江苏省劳动鉴定工作程序》。该程序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享有对事件与工伤之间关系、病情鉴定的资格,这里的病情包括肉体上的疾病,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疾病。劳动鉴定委员会由专家组成,鉴定结论合法真实。
此外,被告劳动局还作出如下一段阐述:原告在工作中违反规定,置职工生命于不顾,不但不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反而连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都不具备。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公理、正义何在?
经审理,法庭最后认定:精神鉴定委员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合法有效,并且能相互印证,信用社举出的证据无法推翻上述两个鉴定。被告劳动局认定李友芬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庭当庭宣判维持"连劳(2000)254号"文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300元,由原告承担。
当审判长宣布闭庭后,旁听席上的观众都长长地舒了口气,法庭内顿时响起一阵热烈的掌声。李友芬因病不能到庭,代其出庭的尹澜平激动得掩面而泣。
然而,一审宣判后,信用社不服,并于4月2日提出上诉。2001年5月29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连云 港市劳动局所举的7份证据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二审上诉费由上诉人信用社承担。至此,这场由反抢劫演习引发的纠纷总算暂时告一段落。
二审闭庭后,法庭内再一次响起长时间热烈的掌声。
舆论及专家评说
此次反抢劫演习引起的纠纷诉至法院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舆论对反抢劫演习事件是非曲直的关注程度,超过了行政诉讼案件本身。
虽然有少数人认为,特殊的工作岗位需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训练,否则国家、集体的利益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但是,更多的人则对这种逼真演习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这样将暴力犯罪假戏真唱的做法,严重漠视了职工的个人权利,将不可避免地对职工的身心造成伤害。演习变成了演戏,职工不是作为教育对象,而实际上成了一场闹剧的活道具!如此缺乏人道精神,不尊重、不善待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如何能赢得劳动者的真心付出?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研究中心和南京大学法学院的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预防犯罪演习未作禁止性规定,信用社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是可以施行的。但是,《宪法》和有关法律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采取积极措施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是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预防犯罪演习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应该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前提。自然人的个体存在一定差异,较弱的个体更容易受伤害。社会鼓励强者,但是也应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因此,可以说预防犯罪演习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
表面上看,连云港市解放路城市信用社策划的反抢劫演习出发点是好的,程序上也没有什么错,计划得比较周密,但从实质上分析,这次演习却是失败的。演习的目的就是要检验和训练银行职工在遇劫状态下的报警和应变能力,人为切掉电源,没有报警器,演习还有什么意义?试想一下,那一天如果不是演习,而是真正的抢劫,报警器不响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面对两个五大三粗的持抢歹徒,仅凭两个弱女子能阻止犯罪吧?像李友芬那样奋不顾身,她还有命吗?此外,如此演习还可能带来更为可怕的后果:任何人包括警察都没有当场判断真假犯罪的能力,善良的人们上过一回当,第二次遇到同样的事就会本能地犹豫,一旦发生真的抢劫,会不会演绎出现代版的"狼来了"的故事?或者,会不会有不法之徒趁虚而入,借演习之名行抢劫之实?再者,如果当时碰上不知情且正在值勤的警察或见义勇为的市民,发生冲突,后果将不堪设想。真到那时候,只怕是闹剧谢幕,悲剧上演!
专家们说,正因为信用社的领导在策划演习时,过于强调逼真,过于想渲染恐怖气氛,不仅忽视了当事营业员,漠视了她们的个体权益,而且,使本该由当事营业员、营业部的其他职工、警方和周围群众构成的强势群体共同完成的阻止犯罪的任务,人为地强加给李友芬和李晓娟两个人来承担,这本身就是个错误。
专家们认为,在人们维权意识逐渐苏醒,越来越多的人更加重视自身权利维护的今天,我们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也应该改变原有的思维方式,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关注人、尊重人的方向上去。从这个意义上看,两级法院的公正判决是人的尊严的胜利。
最后的结局
7月9日,本文作者与李友芬的丈夫尹澜平取得联系。尹澜平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系终审判决。对法院的公正判决,他和家人表示由衷地感激。他们之所以没有要求信用社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受害人李友芬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劳动工伤赔偿责任产生了竞合,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要求信用社承担劳动工伤责任。而后者对受害人更有利。
尹澜平还告诉笔者,前不久,连云港市城市信用社合作联社的领导来到家中看望慰问了李友芬。目前信用社尚欠李友芬2万多元的工资没有发放,8000千多元的医药费没有报销,联社领导表示近期将予以解决。他们还嘱咐李友芬安心养伤,早日康复,重新走上工作岗位。
尹澜平最后希望通过有关媒体,向所有关心他们的人们说一声谢谢。 编辑/王凯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