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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其双刃剑的特性越来越显著,一方面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正面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管制,其的盲目性和不规范又有着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本文首先着力于论述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试图阐述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它在目前中国发展的必然性,从而论证出我国借贷对管制的需求状况,并提出加强政府管制的一些政策建议,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关键词:民间借贷 管制 政策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㈠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民间借贷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普遍认同它是一种民间的金融行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更多地是与非正规金融联系在一起。它是一种游离于法律制度边缘的、在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的金融行为,简单地说就是私人之间的各种融资行为,通常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直接在民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其借贷主体主要包括居民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和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直接借贷,同时也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做中介的间接借贷。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自发形成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典当行、私人钱庄、资金互助会、储金会和各种信贷代理机构。民间借贷因活动范围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金融的总和,即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和各种活动。广义的民间借贷包括:合会组织及其活动、社会集资活动、高利贷活动、一般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和民间典当行的活动等。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组织的借贷活动。
因此,民间资本的借贷基本可以概括为,它是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在企业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以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资本借贷行为。
㈡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
由于政府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力求刺激经济发展,为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而另一方面,我国居民能力消费观念的改变和能力的增强同样客观上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这样它们不断加大投资的规模,对资金的需求也十分旺盛。
从资金供给方而言,由于在我国存在"金融抑制"这种现象,将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联系割裂了。一方面我国的中小企业缺钱,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这时,民间资本借贷的发展已成必然。据中金公司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大规模扩张,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民间借贷蔓延之势可见一斑,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
二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需求分析
民间借贷如此蓬勃发展,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运行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首先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在某些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地区,它甚至与银行体系平分秋色,其灵活、简便、快捷的形式,部分地满足了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需求,促进了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其次,民间借贷可能减少了银行的坏账率,并有利于促进利率市场化。银行对企业的财务信息难以准确掌握,不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测,所以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的坏账率较高,而民间借贷的违约的社会压力较大,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损失较大,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 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并且民间借贷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垄断局面,进而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
但不可忽视的是备受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高利贷频现等一系列民间借贷事件又在明确地显示出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有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就对政府管制产生了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㈠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
首先民间借贷兴起已久,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除了近期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温州市被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外,法律上仍未专门立法明确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地位,致使民间借贷在走向合法化进程中存在局限性。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约束民间借贷。但由于现存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导致对同一种民间借贷行为性质的判定结果可能由于依据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截然不同。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遇到纠纷时通常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还原事实真相,产生的法律上盲区,间接使法律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以此逃避法律的责任,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其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不仅法律滞后,对其的监管体制也没有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相互混杂。民间借贷对管理主体的不明确,必然会对未来造成风险隐患。从政府出台的有关民间借贷管制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看,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待民间借贷通常采取"轻事前监管,重事后处理"的措施。由此,一些不法分子借着民间借贷的名义乘机而入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集中爆发。所以,当民间借贷出现问题时,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正规金融体系体制的不完善。相关机构由于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管机制,只是采取了简单的手段来防止风险,这并不是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的问题。
㈡民间借贷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频繁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在国家调整利率政策之后,通过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也使企业背负上了高息债务,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增重了企业的负担。在盈利难以满足还息的情况下,企业只能继续高息举债,"拆东墙补西墙",资金的使用状况愈加恶化,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资金目前主要流向于一些投机性领域,比如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如果出现了违约概率的提高,会打击民间借贷资金供给方的信心,导致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这可能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负担,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会经常出现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 年1 月至9 月,全国共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33.8 亿元。还有关于中小企业老板因还不起高利贷而潜逃消失甚至自杀的事件不断发生,譬如去年温州民企老板的"跑路潮"事件。再加上存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通过暴力追收余债,严重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安定。另外,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会被用于赌博和吸毒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㈢民间借贷的增多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威胁
首先,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些发展前景不妙与经营不善的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认可的可提供的贷款资质之后,就会直接从社会上借贷融资,这样就使社会闲散资金流入到原本要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其次,民间借贷一般多发生于贷款方急需资金的情形下,这时借贷资金的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的,但基本上是由卖方主导,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很多,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率政策的贯彻实施。最后,民间借贷所形成的风险会渗透侵入银行当民间借贷的信用出现问题,其违约风险的影响会渗透侵入银行机构。因为有一些从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也会同时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更多的资金,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会以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放贷行为,而一旦遭遇信用风险,危害便会渗透到银行之内。还有个别银行行长或是客户经理会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进行中介信贷,而如果出现问题,则会给银行导致不良信誉风险。
显然,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在为社会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有以上这些不可预知的风险,怎样管理好这把双刃剑,这就需要有效的政府管制的介入。
三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很明显是资本市场本身的巨大需求所致。相关主管部门也认识到加强管制只能采用疏导的方法和手段,完善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致力于监管体制的完善,推进金融机构的变革以及加强宣传,以求真正实现扬其利避其害的目的。
㈠完善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和监管体制
清晰界定民间借贷合法与否的界限,这样既能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帮助社会闲散资金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促进它们的有效流动,也能有效防治类似于"吴英案"这样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关于界限的确定,参照国际惯例,有两个标准,一是是否注册登记;民间放贷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等组织,通过注册登记赋予其合法地位,设立准入资格门槛,除此之外还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样既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成长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合理规定其利率的高低限额。在我国,主要是依据2002年中央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即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而现今的市场情况设定具体的"四倍"合理与否,较难确定。但可设定一个合理的利率上限。
最后,明确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我国的信贷政策严格规定了正规金融贷款的用途,但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缺乏明确界定。因此应对借款人筹借资金的具体用途做出详尽的法律解释,特别是非法活动的具体范围,这样才能明确法律所要保护的借贷关系。这样一方面打击了非法用途的借贷,另一方面保证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㈡深化金融机构变革,建立立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各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并提升业务服务水平,积极改进业务与审批流程,加强对那些资质信用好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兼顾城乡发展,拓宽信贷领域,有效的拓展融资业务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这样有利于降低借款利率,减轻企业的财政支出负担,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主管部门要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努力建立起真正反映借贷市场资金供求的利率浮动定价机制,使利率在资金调节供需中发挥积极作用,适当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能力。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将加大金融机构间竞争压力,从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㈢加强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引导民众学习和了解相关金融和法律知识,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认识到高息借贷背后隐藏的高风险,以抵挡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谨慎选择投资,从而减少纠纷,并明确了解到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界定,保证民间借贷运行的正常秩序从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另外,市场经济借助于信用来运行,稳定而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离不开社会各方良好的信用作保障,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合理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
[3]秦唏.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民间资本借贷合法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11).
[4]张安龙, 刘云峰.化解民间资本借贷纠纷促进金融稳定运行[J].金融博览,2012(1).
[5]穆玲芝.民间借贷专门立法问题探讨[J].法治视点,2012(6).
[6]蔡羽轩.民间借贷增多对银行业影响及银行对策[J].时代金融,2012(6)
[7]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浙江金融,2012(5)
[9]周素彦.民间借贷:理论、现实与制度重构[J].现代经济探讨,2005(10)
作者简介:王君(1988-),男,安徽安庆人,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行政管理,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童家飞(1985-)男,安徽淮南人,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行政管理,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 管制 政策
一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㈠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
目前学界对民间借贷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普遍认同它是一种民间的金融行为。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更多地是与非正规金融联系在一起。它是一种游离于法律制度边缘的、在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的金融行为,简单地说就是私人之间的各种融资行为,通常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直接在民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其借贷主体主要包括居民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和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直接借贷,同时也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做中介的间接借贷。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自发形成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典当行、私人钱庄、资金互助会、储金会和各种信贷代理机构。民间借贷因活动范围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金融的总和,即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和各种活动。广义的民间借贷包括:合会组织及其活动、社会集资活动、高利贷活动、一般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和民间典当行的活动等。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组织的借贷活动。
因此,民间资本的借贷基本可以概括为,它是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在企业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以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资本借贷行为。
㈡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
由于政府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力求刺激经济发展,为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而另一方面,我国居民能力消费观念的改变和能力的增强同样客观上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这样它们不断加大投资的规模,对资金的需求也十分旺盛。
从资金供给方而言,由于在我国存在"金融抑制"这种现象,将资金供给方与需求方之间的联系割裂了。一方面我国的中小企业缺钱,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供给,这时,民间资本借贷的发展已成必然。据中金公司报告指出,2011年中国民间借贷大规模扩张,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至3.8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民间借贷蔓延之势可见一斑,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方式。
二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需求分析
民间借贷如此蓬勃发展,对我国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运行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首先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在某些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地区,它甚至与银行体系平分秋色,其灵活、简便、快捷的形式,部分地满足了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的需求,促进了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其次,民间借贷可能减少了银行的坏账率,并有利于促进利率市场化。银行对企业的财务信息难以准确掌握,不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预警和监测,所以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的坏账率较高,而民间借贷的违约的社会压力较大,企业的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损失较大,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不良贷款;民间借贷利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间闲散资金的供求关系和使用成本,与市场真实利率水平接近, 有利于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并且民间借贷有助于打破金融市场垄断局面,进而推动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
但不可忽视的是备受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高利贷频现等一系列民间借贷事件又在明确地显示出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又有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这种风险的存在就对政府管制产生了需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㈠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
首先民间借贷兴起已久,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除了近期作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温州市被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外,法律上仍未专门立法明确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地位,致使民间借贷在走向合法化进程中存在局限性。在缺乏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只能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来约束民间借贷。但由于现存法律、法规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导致对同一种民间借贷行为性质的判定结果可能由于依据的法律制度不同而截然不同。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遇到纠纷时通常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还原事实真相,产生的法律上盲区,间接使法律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以此逃避法律的责任,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不安定因素。其次,我国对于民间借贷不仅法律滞后,对其的监管体制也没有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相互混杂。民间借贷对管理主体的不明确,必然会对未来造成风险隐患。从政府出台的有关民间借贷管制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看,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对待民间借贷通常采取"轻事前监管,重事后处理"的措施。由此,一些不法分子借着民间借贷的名义乘机而入进行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导致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集中爆发。所以,当民间借贷出现问题时,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正规金融体系体制的不完善。相关机构由于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管机制,只是采取了简单的手段来防止风险,这并不是民间借贷本身存在的问题。
㈡民间借贷会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频繁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在国家调整利率政策之后,通过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也使企业背负上了高息债务,进一步增大了财务支出,增重了企业的负担。在盈利难以满足还息的情况下,企业只能继续高息举债,"拆东墙补西墙",资金的使用状况愈加恶化,严重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资金目前主要流向于一些投机性领域,比如房地产、期货市场等,如果出现了违约概率的提高,会打击民间借贷资金供给方的信心,导致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这可能影响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负担,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会经常出现借贷双方的债务纠纷,据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 年1 月至9 月,全国共立民间借贷债务纠纷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33.8 亿元。还有关于中小企业老板因还不起高利贷而潜逃消失甚至自杀的事件不断发生,譬如去年温州民企老板的"跑路潮"事件。再加上存在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通过暴力追收余债,严重威胁债务人的人身安全,破坏了社会安定。另外,一些民间借贷的资金会被用于赌博和吸毒的严重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巨大的。 ㈢民间借贷的增多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威胁
首先,常出现的情况是一些发展前景不妙与经营不善的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认可的可提供的贷款资质之后,就会直接从社会上借贷融资,这样就使社会闲散资金流入到原本要淘汰的企业中进行无效流动,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其次,民间借贷一般多发生于贷款方急需资金的情形下,这时借贷资金的利率是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的,但基本上是由卖方主导,一般比银行同期利率要高很多,所以借款人总是设法偿还民间借贷,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则拖欠逃废,使得国家信贷政策无法正常执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受到阻碍,金融机构筹集资金的能力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的宏观调控和国家率政策的贯彻实施。最后,民间借贷所形成的风险会渗透侵入银行当民间借贷的信用出现问题,其违约风险的影响会渗透侵入银行机构。因为有一些从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也会同时通过民间借贷筹集更多的资金,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会以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进行放贷行为,而一旦遭遇信用风险,危害便会渗透到银行之内。还有个别银行行长或是客户经理会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进行中介信贷,而如果出现问题,则会给银行导致不良信誉风险。
显然,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在为社会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同时,也有以上这些不可预知的风险,怎样管理好这把双刃剑,这就需要有效的政府管制的介入。
三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的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很明显是资本市场本身的巨大需求所致。相关主管部门也认识到加强管制只能采用疏导的方法和手段,完善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致力于监管体制的完善,推进金融机构的变革以及加强宣传,以求真正实现扬其利避其害的目的。
㈠完善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和监管体制
清晰界定民间借贷合法与否的界限,这样既能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帮助社会闲散资金更多地流向实体经济,促进它们的有效流动,也能有效防治类似于"吴英案"这样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关于界限的确定,参照国际惯例,有两个标准,一是是否注册登记;民间放贷主体是法人和自然人等组织,通过注册登记赋予其合法地位,设立准入资格门槛,除此之外还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这样既有利于民间资本的成长有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合理规定其利率的高低限额。在我国,主要是依据2002年中央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即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而现今的市场情况设定具体的"四倍"合理与否,较难确定。但可设定一个合理的利率上限。
最后,明确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我国的信贷政策严格规定了正规金融贷款的用途,但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缺乏明确界定。因此应对借款人筹借资金的具体用途做出详尽的法律解释,特别是非法活动的具体范围,这样才能明确法律所要保护的借贷关系。这样一方面打击了非法用途的借贷,另一方面保证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㈡深化金融机构变革,建立立体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各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并提升业务服务水平,积极改进业务与审批流程,加强对那些资质信用好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兼顾城乡发展,拓宽信贷领域,有效的拓展融资业务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这样有利于降低借款利率,减轻企业的财政支出负担,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主管部门要加大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力度,努力建立起真正反映借贷市场资金供求的利率浮动定价机制,使利率在资金调节供需中发挥积极作用,适当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利率定价能力。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将加大金融机构间竞争压力,从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
㈢加强金融法律知识的宣传,提升社会信用水平
引导民众学习和了解相关金融和法律知识,加大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认识到高息借贷背后隐藏的高风险,以抵挡住高额回报的诱惑,谨慎选择投资,从而减少纠纷,并明确了解到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借贷的界定,保证民间借贷运行的正常秩序从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另外,市场经济借助于信用来运行,稳定而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离不开社会各方良好的信用作保障,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建立健全合理的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
[3]秦唏.中小企业融资难与民间资本借贷合法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11).
[4]张安龙, 刘云峰.化解民间资本借贷纠纷促进金融稳定运行[J].金融博览,2012(1).
[5]穆玲芝.民间借贷专门立法问题探讨[J].法治视点,2012(6).
[6]蔡羽轩.民间借贷增多对银行业影响及银行对策[J].时代金融,2012(6)
[7]杨畅.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探讨[J].浙江金融,2012(5)
[9]周素彦.民间借贷:理论、现实与制度重构[J].现代经济探讨,2005(10)
作者简介:王君(1988-),男,安徽安庆人,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行政管理,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童家飞(1985-)男,安徽淮南人,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行政管理,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管制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