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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视对出版者的版权保护,但逐渐注意平衡作者与出版者的利益。2001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于专有出版权的内容由强制性规定向尊重当事人意愿方面转变,法定的专有范围也有所缩小。法律应该对编辑的文字修改权作进一步限定。《著作权法》第32条应该予以废除,不应该在投稿环节对作者设置限制。出版者能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