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家庭承包经营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相比以往债权性质而言是一种进步.但该承包经营权仍存在很多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赋予农民永久性家庭承包经营权,建立物权式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同时通过相应配套措施的实施,解除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种种桎梏,使承包经营权具有真正的稳定性和流转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