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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有效的预防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如何成功改造未成年犯,已成为全社会关注并为之努力的一大难题。据统计,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且未成年犯二次犯罪增多。由于未成年人承载家庭的希望、社会的未来,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家庭的灾难,更是社会的悲哀。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犯罪审查与起诉部门,在依法履行惩治犯罪、维护秩序的法律责任的同时,理应承担着对未成年犯的整治与帮教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的地位与作用
由于未成年犯心智发育不全,判断能力与认识能力较弱,特别是该年龄段正处于叛逆期,对父母的管教及学校的教育表现出质疑及不理解,易滋生逆反情绪,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及不良朋友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不服管教;有些未成年人过早的脱离校园,走向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以后,父母的管教与学校的教育已很难发挥良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负有天然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能够结合其职能优势,对未成年犯给予从轻处理。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及法律监督职能。未成年人犯罪在获法定从轻处理以外,若具备从犯、胁从犯、偶犯、初犯等情节,检察机关可作不捕、不诉或建议法庭判处缓刑的处理。从轻处理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时代精神,而且能够给未成年犯一次改过自新、重塑自我的机会,对未成年犯本人、家庭、社会均具有积极意义。不捕、不诉、缓刑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有对未成年犯进行切实可行的帮教,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二次犯罪,使其重返社会,回归正途。
其次,检察机关能够发挥其资源优势,调动多方力量,对未成年犯给予帮教。帮教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个人力量是无法实行和取得切实成效的。因此,检察机关可利用其特殊的司法地位,邀请公安、法院、社区、学校等力量加入,形成合力,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这样就可以积小流以汇江河,发挥整体效应。
再次,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能够利用其经验优势,对未成年犯给予正确引导。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其多年经验,特别是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对未成年犯有着特殊的情感及职业的敏锐,其多年的经验积累有利于帮教工作的开展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许多地方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不容忽视。
1、帮教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未成年犯帮教工作应当形式与内容并重,不能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效果。对未成年犯帮教不能只停留于空洞的想法,而要更多的将想法落实于行动,体现到具体实行层面。既不能“雷声大雨点小”,又不能“会上一套,会下一套”。
2、帮教形式单一,缺乏联动性。帮教工作应当是帮教联动,帮教合一。帮而不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教而不帮又无法达到实际效果。只有帮中有教、教中有帮,相畏相成,才能产生最佳效果。然而由于客观条件和能力所限,帮教工作常常出现教多而帮少的状况:即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帮助少;教育的机构多,落实的人员少。
3、帮教职责划分不明,缺乏系统性。未成年犯帮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职责明析,加强管理指导,才能形成合力,取得帮教的实际成效。然而,目前检察机关对待这项工作没有明确的部门来主管,也没有确定的分工,使这项工作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帮教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因此,要想使社会与司法这两股力量在帮教中发挥合力,必须进一步明确职责、确定分工。
三、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的对策
如何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的作用,使未成年犯帮教工作取得实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现结合本院实际,对未成年犯帮教有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分类管理与责任制追究制度,做到专人专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捕、不诉处理以及提起公诉后法院作缓刑或实刑判决的,由各环节承办检察官专人具体负责开展帮教工作。对于不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环节由侦监科检察官对其进行帮教;对于不诉或起诉后法院做出判决的未成年犯,在起诉及判决环节由公诉科检察官负责帮教。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责任制追究机制。将检察官对其所承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犯帮教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该项工作纳入到个人业绩考评体系当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负责任的人员要进行惩处。
2、建立未成年犯跟踪回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一位未成年犯均要建立跟踪回访档案,记录其不捕、不诉处理后的情况或服刑情况。除此之外,建立未成年犯数据库,将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承办检察官要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未成年犯走上正确的人生轨道。未成年犯每月向帮教检察官汇报思想情况和整改情况,由帮教检察官将其转化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帮教档案。
3、加强心理干预,促进未成年犯心理健康。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大多由于心理发育不健全,极易受到不良现象干扰,无法抵制内心的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待未成年犯,除关心帮助其生活以外,更要注重其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干预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正如日前笔者办理的一起众多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一案,高某是其中的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提审时其告知承办人,他们之所以跟着程某参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吸食毒品,原因在于其认为程某在社会上混得好,跟着程某混有面子。其与被害人无矛盾、无冲突,仅因程某授意即刀棍相向、不计后果;其明知毒品之可怕,仍以身试毒。心理的不健康往往是未成年犯误入歧途的根源。由此可见,加强心理干预,促进心智发展,对未成年犯重塑人格、筑牢思想防线、避免再次犯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多方联动,将帮教落实到位。形成以检察官一对一帮教为核心,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重心,联合学校、法院、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帮教体系。多方动员,齐抓共管,由点及面,形成合力。未成年人帮教需要检察机关、法院、家庭、社区、学校共同努力。特别是家庭教育及社区氛围在未成年犯帮教当中意义非凡。我院为使家庭教育和社区文化在帮教工作中切实发挥实效,对每一起涉案未成年犯,都做到及时与家长沟通,与社区联系,要求家长配合司法机关、学校、社区共同做好监管帮教工作。
四、对未成年犯帮教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犯的帮教问题关系到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在发挥自身职能的同时,更要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未成年犯帮教工作。笔者联系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联系政府劳动部门,为未成年犯就业创造条件。未成年犯随着年龄增长,势必要实现就业,而最佳途径即是掌握一定的技能。而未成年犯往往过早的脱离学校教育,缺乏谋生本领,而随着就业问题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同时,家庭无法担负起这一责任。作为检察机关,在面对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时候,特别是在落实帮教问题上,如何帮助其就业成为帮教当中的重头戏。而实现就业除了未成年犯自身的努力之外,社会理应担负其社会职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与政府劳动部门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通过办培训班的形式,对未成年犯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如面点制作、美容美发、电器维修、摩托车修理等技术,以提高职业技术水平,为实现就业服务。
2、联系民政部门,为家庭特别困难、身体有缺陷等符合低保条件的未成年犯申请低保。要千方百计关怀未成年犯的生活,让未成年犯能够共享改革的成果,体会社会的温暖。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在让未成年犯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更要帮助其实现就业。如果不解决好其生活问题,在其不能自食其力的情况之下,很有可能向社会伸出罪恶之手,从而重蹈覆辙,再次走向犯罪的深渊。
3、对未成年犯设置强制义务,将其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对于未成年犯的处理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所谓帮教,即除了帮,还应当教。因此可参照一些地区做法,对未成年犯设置一些强制性义务,迫使未成年犯定期参加一些义务劳动、公益劳动,使其体验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其理应对社会有所贡献,而不是一味索取,不讲奉献。通过参加义务劳动,对其劳动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严格惩处。如果只是一味的帮而不教,就会使未成年犯丧失对法律的畏惧和崇敬,以为法律对未成年犯可以姑息,那么就无法使未成年犯从深处内心感受到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这样就会使帮教出现一边倒的局面,从而偏离理想的轨道。
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的地位与作用
由于未成年犯心智发育不全,判断能力与认识能力较弱,特别是该年龄段正处于叛逆期,对父母的管教及学校的教育表现出质疑及不理解,易滋生逆反情绪,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及不良朋友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有些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不服管教;有些未成年人过早的脱离校园,走向社会。在未成年人犯罪以后,父母的管教与学校的教育已很难发挥良好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负有天然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
首先,检察机关能够结合其职能优势,对未成年犯给予从轻处理。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及法律监督职能。未成年人犯罪在获法定从轻处理以外,若具备从犯、胁从犯、偶犯、初犯等情节,检察机关可作不捕、不诉或建议法庭判处缓刑的处理。从轻处理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时代精神,而且能够给未成年犯一次改过自新、重塑自我的机会,对未成年犯本人、家庭、社会均具有积极意义。不捕、不诉、缓刑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有对未成年犯进行切实可行的帮教,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二次犯罪,使其重返社会,回归正途。
其次,检察机关能够发挥其资源优势,调动多方力量,对未成年犯给予帮教。帮教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个人力量是无法实行和取得切实成效的。因此,检察机关可利用其特殊的司法地位,邀请公安、法院、社区、学校等力量加入,形成合力,对未成年犯进行帮教。这样就可以积小流以汇江河,发挥整体效应。
再次,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能够利用其经验优势,对未成年犯给予正确引导。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其多年经验,特别是长期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对未成年犯有着特殊的情感及职业的敏锐,其多年的经验积累有利于帮教工作的开展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许多地方均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不容忽视。
1、帮教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未成年犯帮教工作应当形式与内容并重,不能流于形式而缺乏实质效果。对未成年犯帮教不能只停留于空洞的想法,而要更多的将想法落实于行动,体现到具体实行层面。既不能“雷声大雨点小”,又不能“会上一套,会下一套”。
2、帮教形式单一,缺乏联动性。帮教工作应当是帮教联动,帮教合一。帮而不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教而不帮又无法达到实际效果。只有帮中有教、教中有帮,相畏相成,才能产生最佳效果。然而由于客观条件和能力所限,帮教工作常常出现教多而帮少的状况:即空洞的说教多、实际的帮助少;教育的机构多,落实的人员少。
3、帮教职责划分不明,缺乏系统性。未成年犯帮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职责明析,加强管理指导,才能形成合力,取得帮教的实际成效。然而,目前检察机关对待这项工作没有明确的部门来主管,也没有确定的分工,使这项工作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帮教作用也难以充分发挥。因此,要想使社会与司法这两股力量在帮教中发挥合力,必须进一步明确职责、确定分工。
三、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帮教中的对策
如何充分发挥出检察机关的作用,使未成年犯帮教工作取得实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现结合本院实际,对未成年犯帮教有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分类管理与责任制追究制度,做到专人专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捕、不诉处理以及提起公诉后法院作缓刑或实刑判决的,由各环节承办检察官专人具体负责开展帮教工作。对于不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环节由侦监科检察官对其进行帮教;对于不诉或起诉后法院做出判决的未成年犯,在起诉及判决环节由公诉科检察官负责帮教。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责任制追究机制。将检察官对其所承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犯帮教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该项工作纳入到个人业绩考评体系当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负责任的人员要进行惩处。
2、建立未成年犯跟踪回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一位未成年犯均要建立跟踪回访档案,记录其不捕、不诉处理后的情况或服刑情况。除此之外,建立未成年犯数据库,将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录入电脑。承办检察官要定期进行回访,了解其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未成年犯走上正确的人生轨道。未成年犯每月向帮教检察官汇报思想情况和整改情况,由帮教检察官将其转化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帮教档案。
3、加强心理干预,促进未成年犯心理健康。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大多由于心理发育不健全,极易受到不良现象干扰,无法抵制内心的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对待未成年犯,除关心帮助其生活以外,更要注重其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干预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正如日前笔者办理的一起众多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一案,高某是其中的一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提审时其告知承办人,他们之所以跟着程某参与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吸食毒品,原因在于其认为程某在社会上混得好,跟着程某混有面子。其与被害人无矛盾、无冲突,仅因程某授意即刀棍相向、不计后果;其明知毒品之可怕,仍以身试毒。心理的不健康往往是未成年犯误入歧途的根源。由此可见,加强心理干预,促进心智发展,对未成年犯重塑人格、筑牢思想防线、避免再次犯罪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4、多方联动,将帮教落实到位。形成以检察官一对一帮教为核心,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重心,联合学校、法院、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帮教体系。多方动员,齐抓共管,由点及面,形成合力。未成年人帮教需要检察机关、法院、家庭、社区、学校共同努力。特别是家庭教育及社区氛围在未成年犯帮教当中意义非凡。我院为使家庭教育和社区文化在帮教工作中切实发挥实效,对每一起涉案未成年犯,都做到及时与家长沟通,与社区联系,要求家长配合司法机关、学校、社区共同做好监管帮教工作。
四、对未成年犯帮教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犯的帮教问题关系到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在发挥自身职能的同时,更要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做好未成年犯帮教工作。笔者联系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联系政府劳动部门,为未成年犯就业创造条件。未成年犯随着年龄增长,势必要实现就业,而最佳途径即是掌握一定的技能。而未成年犯往往过早的脱离学校教育,缺乏谋生本领,而随着就业问题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同时,家庭无法担负起这一责任。作为检察机关,在面对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时候,特别是在落实帮教问题上,如何帮助其就业成为帮教当中的重头戏。而实现就业除了未成年犯自身的努力之外,社会理应担负其社会职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与政府劳动部门联系,签订帮教协议,通过办培训班的形式,对未成年犯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如面点制作、美容美发、电器维修、摩托车修理等技术,以提高职业技术水平,为实现就业服务。
2、联系民政部门,为家庭特别困难、身体有缺陷等符合低保条件的未成年犯申请低保。要千方百计关怀未成年犯的生活,让未成年犯能够共享改革的成果,体会社会的温暖。所谓“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在让未成年犯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更要帮助其实现就业。如果不解决好其生活问题,在其不能自食其力的情况之下,很有可能向社会伸出罪恶之手,从而重蹈覆辙,再次走向犯罪的深渊。
3、对未成年犯设置强制义务,将其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对于未成年犯的处理原则即“教育、感化、挽救”,所谓帮教,即除了帮,还应当教。因此可参照一些地区做法,对未成年犯设置一些强制性义务,迫使未成年犯定期参加一些义务劳动、公益劳动,使其体验到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其理应对社会有所贡献,而不是一味索取,不讲奉献。通过参加义务劳动,对其劳动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严格惩处。如果只是一味的帮而不教,就会使未成年犯丧失对法律的畏惧和崇敬,以为法律对未成年犯可以姑息,那么就无法使未成年犯从深处内心感受到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这样就会使帮教出现一边倒的局面,从而偏离理想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