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重点阐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劳资关系的必然性及其特点,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相应地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市场经济;劳资关系;调整对策
作者简介:陆秀春(1963— ),女,满族,吉林伊通人,四平市财政局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非税收入管理与稽查、财政投资。
中图分类号:C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2-0064-03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及其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学界在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和改造的过程中,对劳动力商品和资本范畴进行了大量论证,资本和雇佣劳动的概念也逐渐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在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和“资本”的概念。这标着我们在劳动力商品和资本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但是,劳资关系仍然被忽略了。有关劳资关系的提法,只是略见于报端,而且是仅就私营企业或是三资企业而言,在公有企业仍然延用了“劳动关系”,理论界也是基本上否认了劳资关系。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劳资关系的问题?笔者以为,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要理论联系实际。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劳资关系应该作以广义的理解。即不管生产资料所有制如何,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也就是说劳动力成为了商品)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出资者(或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事实上的劳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劳资关系,只不过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内涵和特点发生了一些变化。无视这种现实,否认它的存在,显然是错误的。至于社会主义整个发展阶段是否都存在劳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是推断: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那么,作为市场经济的两种主要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就会存在,劳资关系也就会存在。
马克思对当时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进行了透彻分析。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发展成为两大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因而劳资关系是单一的和一个层面上的关系。此时,劳资关系就是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具体表现在人的关系上,就是工人同资本家的关系。这种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始终是一种对抗的模式。“即使是最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情势,即使资本的尽快增加改善了工人阶级的物质生活状况,也不能消灭工人的利益和资产者,即资本家利益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其主要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而,劳资关系在其表现形式、内涵上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多层次性。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决定了劳资关系的多层次性。在公有制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国有资本、集体股份资本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国家代表、企业领导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私营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私有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在外资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外来资本与国内雇佣劳动的关系,是资本家与雇工的关系;在混合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前面三种经济的综合。尽管如此。它们都属于广义的劳资关系的范畴。
第二,劳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虽然剥削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只占极小的比重。加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中心任务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切实改善民生,因此,劳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在公有制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同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工资与利润的关系。有时是工资侵蚀利润。比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增长速度:有时则正好相反。比如一段时间过分强调生产,实行高积累、低消费,人为地压低了工资。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也主要表现为工资与利润的关系,但它只表现为利润侵蚀工资,其程度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管制,这与马克思主义的“利润侵蚀工资”是有所区别的。如果是工资侵蚀利润,那么就会出现逃资现象。
第三,协调统一与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劳资关系的动态特征。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劳资关系从根本上看是协调统一的,劳资双方经济利益大体上是一致的。但是,因现行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受其影响,劳资关系又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二、当前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当前,在劳资关系方面。国有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现象仍然存在:由领导者错误决策或是腐败行为导致的企业破产或效益低下,以及对企业职工个人利益造成的侵害时有发生。
在私营经济中,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和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劳资关系的确立不够规范。在私营企业中。大多数劳动者在进入企业时,未能与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企业劳动合同,一般也是内容简单、结构粗糙。很不规范。第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普遍不高,有的甚至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如此,一些私营企业还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第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十分突出。高温、粉尘、噪音和化学污染非常严重。第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非常严重。很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将社会保险看作是企业的多余开支。一些私营企业利用当前灵活的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备,最大限度地利用青壮年劳动力。一旦劳动者过了年富力强的时期或是出现工伤、疾病之后。私营企业多是将其推向社会,真正关心他们生老病死的并不多见。第五,工会组织发展滞后。工会是企业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在非国有企业中。工会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中工会组织发展明显不足和滞后,即使有工会组织,作用也不明显。
劳资关系不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它诱发了很多恶性的群体性事件,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甚至一度引发了人们对于改革开放的怀疑,因此,必须解决和处理好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现代企业劳资关系的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十六大报告指出,包括私营企业主等6种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因此,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 委托一代理制,即国家委托代理人管理国有企业)都是一种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关系。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不要彼此歧视,更不能相互敌视。从劳动者方面来看,要了解自己应该享受到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从出资者方面来看,要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不要以老板、雇主的身份自居,而对受雇者盛气凌人,践踏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使企业的劳资关系走上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等现代化观念所要求的健康轨道上来。
第二,理顺企业劳资关系的运作体制。这里所说的企业劳资关系的运作体制,主要是指双方主体在企业劳资关系运作中的地位、权利结构及其操作内容等。目前,在我国私营经济中,企业劳资关系运作体制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衡,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由此,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经常受到忽视甚至是侵害。为此,理顺企业劳资关系运作体制的关键之举是,尽快确立劳动者应有的主体身份,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权利。一方面。政府和法律手段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主体身份的真正实现;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的努力对于劳动者主体身份的实现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其中包括劳动者自身观念的转变、劳动者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自身的组织——工会的建立和完善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加强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在当前企业劳资关系的调整工作中,无论是树立企业劳资关系的现代观念,还是理顺企业劳资关系的运作体制,都离不开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实际上。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企业劳资关系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的一项基础工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规,除了《劳动法》之外,还应该包括《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等。继续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企业劳资关系的有关法律,即对尚未出台或尚未付诸实施的有关企业劳动法律,尽快促其出台或实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企业劳资关系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一定要让劳资双方都了解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便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作用。当然,加强执法力度仍然是企业劳资关系协调发展的有力保证。
第四。加大维权力度和监督处罚力度。这本身就属于法制建设的内容,但由于其作用更加重要,因此笔者将之单列出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各种机制不是十分健全,因此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比较多,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局面。劳动力一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之一般劳动者多属于中低收入群体。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比较差。如果出了问题,他们的申诉又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久而久之,会使他们失去维权的信心。使他们产生逆来顺受、忍让求安的心理,从而使广大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处理不当。有时会激化劳资矛盾,酿成社会惨剧。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劳动者的维权力度,积极、热情、主动地做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不但要及时受理劳动者的维权诉求,更要经常到企业去检查各项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对劳动者来讲是一种支持和保护,而对那些违法违规者则是一种警示和教育。加强执法力度是保证企业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的最为有力的手段,也是政府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应尽之责。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尹焕三,资方主导劳动市场背景下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透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9,(07)
[2]万弋芳,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型劳资关系的实现机制与调节措施[J],商场现代化,2009,(20)
[3]王文辉,我国企业劳资关系冲突及协调机制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9,(15)
[4]李宝珠,在当前条件下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浅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08)
[5]程启军,阶段定住:劳责关系研究的前提[J],江淮论坛。2009,(04)
[6]付洁,转型期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演变的理论机制——基于合作议价理论的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04)
[7]龚基云,应对现行劳资关系变化的措施[J],经济研究参考,2009,(48)
关键词:市场经济;劳资关系;调整对策
作者简介:陆秀春(1963— ),女,满族,吉林伊通人,四平市财政局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非税收入管理与稽查、财政投资。
中图分类号:C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12-0064-03
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及其主要特点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学界在对传统理论进行反思和改造的过程中,对劳动力商品和资本范畴进行了大量论证,资本和雇佣劳动的概念也逐渐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在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和“资本”的概念。这标着我们在劳动力商品和资本问题上有了新的突破。但是,劳资关系仍然被忽略了。有关劳资关系的提法,只是略见于报端,而且是仅就私营企业或是三资企业而言,在公有企业仍然延用了“劳动关系”,理论界也是基本上否认了劳资关系。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劳资关系的问题?笔者以为,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解放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要理论联系实际。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劳资关系应该作以广义的理解。即不管生产资料所有制如何,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也就是说劳动力成为了商品)的情况下,劳动者与出资者(或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事实上的劳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目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劳资关系,只不过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内涵和特点发生了一些变化。无视这种现实,否认它的存在,显然是错误的。至于社会主义整个发展阶段是否都存在劳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进行如是推断: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那么,作为市场经济的两种主要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就会存在,劳资关系也就会存在。
马克思对当时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进行了透彻分析。由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发展成为两大阶级,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因而劳资关系是单一的和一个层面上的关系。此时,劳资关系就是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具体表现在人的关系上,就是工人同资本家的关系。这种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始终是一种对抗的模式。“即使是最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情势,即使资本的尽快增加改善了工人阶级的物质生活状况,也不能消灭工人的利益和资产者,即资本家利益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存在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其主要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而,劳资关系在其表现形式、内涵上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多层次性。社会主义多种经济成份的存在,决定了劳资关系的多层次性。在公有制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国有资本、集体股份资本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国家代表、企业领导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私营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私有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在外资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外来资本与国内雇佣劳动的关系,是资本家与雇工的关系;在混合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前面三种经济的综合。尽管如此。它们都属于广义的劳资关系的范畴。
第二,劳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虽然剥削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只占极小的比重。加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中心任务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切实改善民生,因此,劳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在公有制经济中,这主要表现为个人利益同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具体表现为工资与利润的关系。有时是工资侵蚀利润。比如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工资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劳动生产率和利润增长速度:有时则正好相反。比如一段时间过分强调生产,实行高积累、低消费,人为地压低了工资。在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也主要表现为工资与利润的关系,但它只表现为利润侵蚀工资,其程度受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约,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管制,这与马克思主义的“利润侵蚀工资”是有所区别的。如果是工资侵蚀利润,那么就会出现逃资现象。
第三,协调统一与矛盾和问题是我国劳资关系的动态特征。由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基础。劳资关系从根本上看是协调统一的,劳资双方经济利益大体上是一致的。但是,因现行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受其影响,劳资关系又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
二、当前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当前,在劳资关系方面。国有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现象仍然存在:由领导者错误决策或是腐败行为导致的企业破产或效益低下,以及对企业职工个人利益造成的侵害时有发生。
在私营经济中,劳资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和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劳资关系的确立不够规范。在私营企业中。大多数劳动者在进入企业时,未能与企业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企业劳动合同,一般也是内容简单、结构粗糙。很不规范。第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普遍不高,有的甚至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如此,一些私营企业还拖欠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第三,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问题十分突出。高温、粉尘、噪音和化学污染非常严重。第四,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非常严重。很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将社会保险看作是企业的多余开支。一些私营企业利用当前灵活的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备,最大限度地利用青壮年劳动力。一旦劳动者过了年富力强的时期或是出现工伤、疾病之后。私营企业多是将其推向社会,真正关心他们生老病死的并不多见。第五,工会组织发展滞后。工会是企业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在非国有企业中。工会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中工会组织发展明显不足和滞后,即使有工会组织,作用也不明显。
劳资关系不和谐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它诱发了很多恶性的群体性事件,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不利影响,甚至一度引发了人们对于改革开放的怀疑,因此,必须解决和处理好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现代企业劳资关系的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阶级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十六大报告指出,包括私营企业主等6种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因此,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 委托一代理制,即国家委托代理人管理国有企业)都是一种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助合作关系。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不要彼此歧视,更不能相互敌视。从劳动者方面来看,要了解自己应该享受到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维护这些权益。从出资者方面来看,要尊重劳动者的劳动。不要以老板、雇主的身份自居,而对受雇者盛气凌人,践踏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使企业的劳资关系走上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等现代化观念所要求的健康轨道上来。
第二,理顺企业劳资关系的运作体制。这里所说的企业劳资关系的运作体制,主要是指双方主体在企业劳资关系运作中的地位、权利结构及其操作内容等。目前,在我国私营经济中,企业劳资关系运作体制的基本特征主要是,劳资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权利不平衡,劳动者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由此,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经常受到忽视甚至是侵害。为此,理顺企业劳资关系运作体制的关键之举是,尽快确立劳动者应有的主体身份,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权利。一方面。政府和法律手段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劳动者主体身份的真正实现;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的努力对于劳动者主体身份的实现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其中包括劳动者自身观念的转变、劳动者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劳动者自身的组织——工会的建立和完善等多方面内容。
第三,加强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在当前企业劳资关系的调整工作中,无论是树立企业劳资关系的现代观念,还是理顺企业劳资关系的运作体制,都离不开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实际上。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企业劳资关系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的一项基础工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规,除了《劳动法》之外,还应该包括《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等。继续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制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企业劳资关系的有关法律,即对尚未出台或尚未付诸实施的有关企业劳动法律,尽快促其出台或实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企业劳资关系有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一定要让劳资双方都了解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以便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发挥作用。当然,加强执法力度仍然是企业劳资关系协调发展的有力保证。
第四。加大维权力度和监督处罚力度。这本身就属于法制建设的内容,但由于其作用更加重要,因此笔者将之单列出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各种机制不是十分健全,因此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比较多,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局面。劳动力一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加之一般劳动者多属于中低收入群体。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比较差。如果出了问题,他们的申诉又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解决。久而久之,会使他们失去维权的信心。使他们产生逆来顺受、忍让求安的心理,从而使广大劳动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处理不当。有时会激化劳资矛盾,酿成社会惨剧。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加大对劳动者的维权力度,积极、热情、主动地做好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不但要及时受理劳动者的维权诉求,更要经常到企业去检查各项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对劳动者来讲是一种支持和保护,而对那些违法违规者则是一种警示和教育。加强执法力度是保证企业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的最为有力的手段,也是政府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应尽之责。
(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尹焕三,资方主导劳动市场背景下民营企业劳资关系透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9,(07)
[2]万弋芳,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型劳资关系的实现机制与调节措施[J],商场现代化,2009,(20)
[3]王文辉,我国企业劳资关系冲突及协调机制研究[J],中国科技信息,2009,(15)
[4]李宝珠,在当前条件下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浅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08)
[5]程启军,阶段定住:劳责关系研究的前提[J],江淮论坛。2009,(04)
[6]付洁,转型期中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演变的理论机制——基于合作议价理论的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04)
[7]龚基云,应对现行劳资关系变化的措施[J],经济研究参考,20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