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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梁某2008年6月到南宁市某文化培训学校从事公关和市场开拓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梁某月工资为1300元。2009年2月初,梁某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存折等证据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某文化培训学校因内部合伙人问题暂没有发放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并承诺等学校工作走上正轨后予以补发,但迟迟未补发。为此,梁某请求裁令某文化培训学校支付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5200元,并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向某文化培训学校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某文化培训学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向仲裁委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委认真审查梁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缺席审理,作出裁决,支持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然,某文化培训学校虽未到庭,但也不是说梁某说什么仲裁委就认定什么,而是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专家建议: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增多。有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意识不强,在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无视仲裁委送达的法律文件,不清楚、不了解自己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懂程序也不向仲裁委进行询问了解,也不会向有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咨询,最后没到庭进行答辩,提交己方证据,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仲裁活动中处于劣势,导致败诉。为此,专家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旦被劳动者告上仲裁庭,应认真阅读送达的法律文书,充分行使自己的仲裁权利,使仲裁委更清楚、准确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梁某2008年6月到南宁市某文化培训学校从事公关和市场开拓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梁某月工资为1300元。2009年2月初,梁某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存折等证据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某文化培训学校因内部合伙人问题暂没有发放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并承诺等学校工作走上正轨后予以补发,但迟迟未补发。为此,梁某请求裁令某文化培训学校支付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5200元,并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向某文化培训学校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某文化培训学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向仲裁委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委认真审查梁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缺席审理,作出裁决,支持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然,某文化培训学校虽未到庭,但也不是说梁某说什么仲裁委就认定什么,而是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专家建议: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随之增多。有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意识不强,在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后,无视仲裁委送达的法律文件,不清楚、不了解自己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懂程序也不向仲裁委进行询问了解,也不会向有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咨询,最后没到庭进行答辩,提交己方证据,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从而在仲裁活动中处于劣势,导致败诉。为此,专家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旦被劳动者告上仲裁庭,应认真阅读送达的法律文书,充分行使自己的仲裁权利,使仲裁委更清楚、准确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