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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方式,但是,在涉外经贸中,当事人多倾向于寻求仲裁这一手段。就内地与香港两地交往而言,仲裁已成为解决争议的一种主要途径。然而,两地在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香港属英美法系,内地奉行的是大陆法系及其相应的制度,两地在立法、法律渊源、仲裁员、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不同,而且香港回归后,还涉及到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述几方面的比较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