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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开采资源、破环生态、开发区域、污染环境等方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媒介,起到了很有力的作用。本文就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分析,探讨了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尚存的一些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4-0366-01
1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颁布开始正式实施。为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得到有效应用,环境保护部分别在制定配套法规、准备技术和培养人才方面进行了很多研究[1]。2006年,环保部将大连市、武汉市和蒙古自治区等地区作为规划环评的第一批试点并获得了很宝贵的经验,进一步保障了实践与理论的有效结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促进了诸多针对建设项目的具体的评价制度、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形成,各种相关机构的成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的召开,使得相关学术可以进行深入探讨,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以及理论得到了有效扩充。自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被纳入法律,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立法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相关程序和法律责任都有规定,“先评价,后建设”使得无论是范围过大的规划还是具体的项目建设,都已经成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契机。
2 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有效进行的关键。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然归入环评法,但是相关的审批机关对于专项规划只是做出了环评结论和相关的审批意见,这些被作为决策的根据,如若未接纳这些依据,只要简要说明并进行存档便可[2]。由此可见,国家决策时只能将审批机关做出的环评结论作为参考,法律的效力并没有得到体现。2005年《规划环评条例》正式开始立法工作,但至今为止都没有出台,这就导致环保部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没有立法支持的情况下,面对一些项目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真正决策者则是地方政府。
2.2 方法技术未完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较高层次的计划规划进行评价,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计划规划的动态、复杂、模糊和非线性的特点,使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有着更为严重的不确定性。这就造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不确定社会发展和未来发展的情况下进行很多模糊的决策。
目前,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有着很高的不确定性,其详细度也不强,由于没有将环境评价结果体现在决策中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至今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还处于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阶段,以致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因为没有高准确性,没有理想的预测结论,没有具体的减缓措施,只能进行单一的定性分析而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同时因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这些不确定特点,使得最终出现了过多方案,数据过多且复杂,这就需要开发出高操作性的方法去提供可用的数据。
2.3 职能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受到阻碍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活动中所需要的经费还未被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使得环保部门在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时没有足够的经费的支持[3]。此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政府规划、环保、发改委和建设等部门有着紧密联系,这些部门之间有时会产生利益冲突,这就导致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无法建立。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针对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3.1 获得政府的支持
通过“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安排,具体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并积极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①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要根据当今形势的发展而定;② 配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提供有效的条件[4];③ 不断加强各级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对各级环保部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加强其在评价工作中的监督与监管职能,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性与强制性,尽快制定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条例,将各级环保部门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中的具体工作进行逐步理顺;④ 寻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与榜样,对榜样进行表彰,努力宣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同时对阻碍和拒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在工作中造假的要进行严厉惩处,以此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效实施。
3.2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评价体制
建立健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长期有效的机制,实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受理、审查、审批三步分离,而审批的条件、过程和结果三步公开。特别是对于已经开始应用实施的规划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回顾评价,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生态环境的发展情况进行较为科学的预测,对原规划中不合理的条例要进行及时修改。
同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力度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去环境保护部门完全分离,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由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禁止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更不能让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来介绍或是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来收取各种费用,要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影响[4]。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低劣的机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人员更要进行严厉惩处。
3.3 提高规划环境评价人员的素质
从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人员需要具有丰富的环境保护知识,更要对农业、能源、土地、工业、水力等各方面的知识都要涉猎,因此,加强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培训力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有效性:① 有针对的展开培训工作,对人员的学历背景和工作基础进行分类培训,提高效率;② 改善授课方式。加强培训人员与专家的互动交流,促进人员对课程的吸收。
参考文献
[1] 谢华生, 赵翌晨, 包景岭等. 低碳理念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的应用[J]. 中国环保产业, 2010(8).
[2] 许涛. 关于推进大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建议[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2).
[3] 韩金枝, 付腾飞. 城市规划与规划环评的发展方向[J].能源与环境, 2011(3).
[4] 罗上华, 杨永宏. 规划环评工作机制探讨[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理版),2009(6).
[关键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4-0366-01
1 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颁布开始正式实施。为促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得到有效应用,环境保护部分别在制定配套法规、准备技术和培养人才方面进行了很多研究[1]。2006年,环保部将大连市、武汉市和蒙古自治区等地区作为规划环评的第一批试点并获得了很宝贵的经验,进一步保障了实践与理论的有效结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促进了诸多针对建设项目的具体的评价制度、措施和法律法规的形成,各种相关机构的成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会议的召开,使得相关学术可以进行深入探讨,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以及理论得到了有效扩充。自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被纳入法律,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中占据重要位置。立法对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相关程序和法律责任都有规定,“先评价,后建设”使得无论是范围过大的规划还是具体的项目建设,都已经成为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契机。
2 我国规划环境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能够有效进行的关键。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然归入环评法,但是相关的审批机关对于专项规划只是做出了环评结论和相关的审批意见,这些被作为决策的根据,如若未接纳这些依据,只要简要说明并进行存档便可[2]。由此可见,国家决策时只能将审批机关做出的环评结论作为参考,法律的效力并没有得到体现。2005年《规划环评条例》正式开始立法工作,但至今为止都没有出台,这就导致环保部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没有立法支持的情况下,面对一些项目只能表达自己的意见,真正决策者则是地方政府。
2.2 方法技术未完善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较高层次的计划规划进行评价,但是通常情况下,这些计划规划的动态、复杂、模糊和非线性的特点,使得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有着更为严重的不确定性。这就造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不确定社会发展和未来发展的情况下进行很多模糊的决策。
目前,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有着很高的不确定性,其详细度也不强,由于没有将环境评价结果体现在决策中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至今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还处于传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阶段,以致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因为没有高准确性,没有理想的预测结论,没有具体的减缓措施,只能进行单一的定性分析而缺乏必要的说服力。同时因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这些不确定特点,使得最终出现了过多方案,数据过多且复杂,这就需要开发出高操作性的方法去提供可用的数据。
2.3 职能部门没有明确的分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受到阻碍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活动中所需要的经费还未被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使得环保部门在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时没有足够的经费的支持[3]。此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政府规划、环保、发改委和建设等部门有着紧密联系,这些部门之间有时会产生利益冲突,这就导致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无法建立。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针对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3.1 获得政府的支持
通过“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安排,具体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并积极展开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① 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要根据当今形势的发展而定;② 配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提供有效的条件[4];③ 不断加强各级政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对各级环保部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加强其在评价工作中的监督与监管职能,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范性与强制性,尽快制定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条例,将各级环保部门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中的具体工作进行逐步理顺;④ 寻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典型与榜样,对榜样进行表彰,努力宣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同时对阻碍和拒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在工作中造假的要进行严厉惩处,以此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效实施。
3.2 建立健全规划环境评价体制
建立健全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长期有效的机制,实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受理、审查、审批三步分离,而审批的条件、过程和结果三步公开。特别是对于已经开始应用实施的规划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回顾评价,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生态环境的发展情况进行较为科学的预测,对原规划中不合理的条例要进行及时修改。
同时,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力度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去环境保护部门完全分离,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经由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禁止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更不能让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种方式来介绍或是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来收取各种费用,要保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影响[4]。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低劣的机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人员更要进行严厉惩处。
3.3 提高规划环境评价人员的素质
从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人员需要具有丰富的环境保护知识,更要对农业、能源、土地、工业、水力等各方面的知识都要涉猎,因此,加强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培训力度,才能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有效性:① 有针对的展开培训工作,对人员的学历背景和工作基础进行分类培训,提高效率;② 改善授课方式。加强培训人员与专家的互动交流,促进人员对课程的吸收。
参考文献
[1] 谢华生, 赵翌晨, 包景岭等. 低碳理念在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的应用[J]. 中国环保产业, 2010(8).
[2] 许涛. 关于推进大连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建议[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1(2).
[3] 韩金枝, 付腾飞. 城市规划与规划环评的发展方向[J].能源与环境, 2011(3).
[4] 罗上华, 杨永宏. 规划环评工作机制探讨[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理版),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