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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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工伤赔偿中,最难处理的是由第三方民事侵权导致的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从自身利益出发,都想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现行法律在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模式。采取补充模式解决两者的竞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降低了用工单位的风险,保护其用工积极性,为社会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工伤赔偿;责任竞合;补充模式
  目前,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参杂着各种因素,造成赔付问题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的竞合,是既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又获得侵权责任赔偿,还是两者选其一赔偿,还是两者综合进行赔偿?值得探讨。一、赔偿及赔偿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承担有惩罚、补偿和强制三种方式,其中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作用在于制止对法律关系的侵害以及通过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救济,使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恢复原态[1]。赔偿则是补偿的主要方式。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赔偿是指因自己的行动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主要分两类,一是实际造成有形的损害产生的赔偿,二是损害造成的无形影响产生的赔偿,目前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中主要体现为人身损害赔偿、合同违约赔偿等。
  法律责任竞合在法律上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具体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竞合。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责任竞合时,究竟按照什么原则处理赔偿问题,在法律领域争议颇多。处理民事责任竞合的原则,一般是采取选择一种方式行使权力,即在两个请求权中只能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从上可以看出,立法出发点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虑,使其所受损害赔偿获得对等的或者最大化的补偿。二、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处理模式
  在工伤赔偿中,单位和个人争论比较多的是工伤的形成是由于第三方侵权行为造成的,单位可以说是完全没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赔付,既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又将单位的损失降到最低,法律规定不是太明确。
  关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主要有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两种方式解决。兼得模式就是劳动者既获得工伤赔偿,又获得侵权责任赔偿。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补充模式就是劳动者在获得侵权责任赔偿后,再根据工伤赔偿标准进行核算,如果侵权责任赔偿高于工伤赔偿,则不予工伤赔偿;如果侵权责任赔偿低于工伤赔偿,则由工伤赔偿补足,以达到工伤赔偿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河北省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第二十一条规定为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两种模式首先都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但在能否兼得的问题产生分歧。支持兼得模式的学者认为,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是两种法律关系,工伤体现的是公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主体间是不平等法律关系。而民事侵权赔偿是平等主体间的侵权之债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两种利益取得并不矛盾。法律并没有规定公法与私法竞合的处理。从保护劳动者角度来说更能保障其合法利益。支持补充模式的学者认为,对于同一主体来说,因受损害获得两种以上的利益,一方面损害了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侵占了部分公共资源,造成法律上的不公平。法律调整的一个根本目的就是权益的制衡。因此,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笔者认为采用补充模式解决更符合立法的精神。这是因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该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赔偿的用途是用于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不能因工伤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另外也明确是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
  (二)采用补充模式解决两者的竞合,也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改革转型时期,企事业单位用工难的问题很突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用人的单位利益,使用人单位敢用人,积极解决就业压力,创造经济效益。反之,挫伤用工单位积极性,在合法用工的基础上,还要承担不必要的用人风险,对用工单位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采取兼得模式,也易导致少部分铤而走险者钻法律的空子,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工伤赔偿。三、对于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处理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在处理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笔者认为补充模式是比较科学的,更符合立法精神的选择。
  (一)各省市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制定本省的实施办法,既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保护用工单位的权益和积极性,从法律的层面缓解用工难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就业与用工环境。
  (二)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处理,在法律中应予明确,并且要详细制定出实施办法,具有可操作性。主要从劳动者角度,让工伤保险赔偿先行一步,使劳动者最小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劳动者获得第一时间的医疗等救助。工伤保险机构和用工单位可以实施代位求偿请求权。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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