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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参资源,促进人参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参种植、加工、经营、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人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和日化产品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