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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中旬,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中国律师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律师主营法律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将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律师今后收费,必须在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实际涵盖了所有需要到公检法机关进行的诉讼业务。除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三类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也被列在管理范围之内。
“其它法律服务”收费,则被允许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自行协商。按照一般的理解,“其他法律服务”应指非诉讼业务,其范围包括公司业务、法律顾问、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招投标、涉外业务、私人律师、律师见证、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
《办法》并规定:对以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据《财经》了解,此次统一律师行业收费,和此前管理规范不当、律师收费混乱有关。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新中国的律师收费管理已走过三个阶段。但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中国律师乱收费、高收费、私自收费的问题一直存在。
1991年,在当时大部分律师尚是国家干部身份的时代,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律师收费规定》,要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必须依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刑事案件每件30元-150元,民事案件每件70元-150元;经济案件则按标的计算,从0.5%至3%不等。但是,这一规定反映出的轻人身权、重财产权的弊端,在出台后一直被法律界指责。
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律师收费规定》同时废止。但《暂行办法》只在原则上把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由于缺乏细则性规范,反而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律师收费投诉。
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发出《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提出在国家制定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各地的收费标准,大多由律师协会和物价局共同制定。但令出多门的结果,仍然无法解决律师收费管理混乱、投诉不断的问题。
最著名的两起因律师收费引发的投诉均出现在上海。1997年,上海名律师郑传本在为梅吉祥、梅吉扬故意杀人案提供刑事辩护时,收取了各种费用16万元,引发众人指责。2001年,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善美因为在一案件代理中实行每小时1000元的计时收费方式,在代理案胜诉后遭委托人起诉,并被媒体点名批评,斥之为“天价律师费”。但2001年8月,上海虹口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他的收费方式。
有学者评价说,相对于以往管理松散的收费制度,此次全国统一的《办法》对关系到公民基本人身、民主权利的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保证了平民和低收入阶层也能打得起官司,考虑了中国的国情,有利于强化律师的社会责任。
但也有律师对政府制定统一指导价的做法不以为然,批评其过度干涉了律师收费应有的契约自由原则。
根据该《办法》,中国律师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律师主营法律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将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制定。律师今后收费,必须在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项目,实际涵盖了所有需要到公检法机关进行的诉讼业务。除民事、行政、国家赔偿三类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等,也被列在管理范围之内。
“其它法律服务”收费,则被允许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自行协商。按照一般的理解,“其他法律服务”应指非诉讼业务,其范围包括公司业务、法律顾问、证券金融、知识产权、招投标、涉外业务、私人律师、律师见证、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
《办法》并规定:对以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据《财经》了解,此次统一律师行业收费,和此前管理规范不当、律师收费混乱有关。
自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新中国的律师收费管理已走过三个阶段。但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中国律师乱收费、高收费、私自收费的问题一直存在。
1991年,在当时大部分律师尚是国家干部身份的时代,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律师收费规定》,要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必须依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刑事案件每件30元-150元,民事案件每件70元-150元;经济案件则按标的计算,从0.5%至3%不等。但是,这一规定反映出的轻人身权、重财产权的弊端,在出台后一直被法律界指责。
1997年,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律师收费规定》同时废止。但《暂行办法》只在原则上把律师收费分为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由于缺乏细则性规范,反而引发了更大规模的律师收费投诉。
2000年4月4日,国家计委、司法部发出《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提出在国家制定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各地的收费标准,大多由律师协会和物价局共同制定。但令出多门的结果,仍然无法解决律师收费管理混乱、投诉不断的问题。
最著名的两起因律师收费引发的投诉均出现在上海。1997年,上海名律师郑传本在为梅吉祥、梅吉扬故意杀人案提供刑事辩护时,收取了各种费用16万元,引发众人指责。2001年,上海天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善美因为在一案件代理中实行每小时1000元的计时收费方式,在代理案胜诉后遭委托人起诉,并被媒体点名批评,斥之为“天价律师费”。但2001年8月,上海虹口区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他的收费方式。
有学者评价说,相对于以往管理松散的收费制度,此次全国统一的《办法》对关系到公民基本人身、民主权利的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保证了平民和低收入阶层也能打得起官司,考虑了中国的国情,有利于强化律师的社会责任。
但也有律师对政府制定统一指导价的做法不以为然,批评其过度干涉了律师收费应有的契约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