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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确立新经济体制而实行的“两个根本转变”中,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的重新定位,是其中的实质性问题。目前,组织形式(如企业法人)的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体制中的定位基本得到共识。但对普遍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在新体制中的定位问题,讨论虽已展开,结论却还不够明确,有些观点还值得进一步酌斟。笔者认为,普通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