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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需要转化为社会共识,才能凝聚全社会的力量,来为这个目标而奋斗。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利益的一致。当前,尽管人们普遍向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有些人对能否实现这个目标存在疑虑。这就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的彻底形成。究其原因在于:社会成员还存在局部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政府执政能力薄弱、公信力不足。解决了这些问题,全社会就能形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
[关键词]社会共识;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1-0010-04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而长期的艰巨事业,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都来参与这项伟大事业,就必须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中央已经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要让这个目标转化为社会共识。尽管没有人反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也都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中,于是,提出凝聚社会共识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似乎就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话题。其实不然,虽然没有人反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也都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中,但是,的确有人对于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有疑虑。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这种疑虑是有一定根据的,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社会共识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利益的一致
社会共识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对某个目标、某种价值观、某种判断的认同。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社会共识与日常生活意义上的共识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在某个特定的群体中也存在着共识。比如,在一个班级中共同学习的学生会对学校、老师,甚至某个歌星形成共识。但是,一方面这种共识的范围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共识主要是一种感性共识,感性共识往往缺乏深刻而一致的利益基础。感性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往往不具有持久性。社会上存在的大多是这种感性共识。
社会共识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而不是社会的某些成员之间的共识。从宏观上看社会共识是在各个阶级、阶层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达成的;从微观上看是在每个社会成员之间达成的。社会共识虽然也包含感性因素,但更多的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更根本的是,这种理性思考是基于自身利益的。没有一致的利益,就没有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它都不过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社会存在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所以,在全社会乃至世界范围内,要达成广泛的共识并不容易,其原因就在于存在利益的冲突。
很显然,由于资源和财富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社会成员之间很难达成共识。但是,很难达成共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达成共识。生存逼迫人们达成共识,结成社会。社会契约就是一种社会共识,这正是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早就论证过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离开了社会,人就无法生存。达成契约、组成社会,这是人类最低限度的共识。失去这个最低限度的共识,人将陷入野蛮状态。经过了几千年的文明发展,人类保持住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共识。
除了根本利益的一致之外,互利共赢的思维也是达成社会共识的条件之一。过去社会成员之间很难达成共识,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极端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导致的。对立的社会成员之间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不存在其他的选择。当然,互利共赢的思维方式的基础还是彼此利益在最低限度上的一致。如果没有彼此利益在最低限度上的一致,只能是有你没我,那就不可能形成互利共赢的思维。
二、凝聚社会共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奋斗目标,包括几个具体的方面: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等。要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绝不单单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事情,必须凝聚全社会成员的力量,形成社会共识,来共同为之努力。所以,形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使我们找到了共同的奋斗目标,也找到了社会的黏合剂。富民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新中国成立60年来,虽然我们历经曲折,但是这个心愿从未改变,今后也不会改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心愿。正像邓小平所讲的,改革开放前,我们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得并不清楚,只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找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才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步入了正轨。找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探索就结束了。因为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立足点,或者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能被人民群众接受,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人民群众提高了生活水平,真正得到了实惠。而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是不断提高的。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水平,一方面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有限的情况下,要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实现社会各方面的互利共赢。社会各方面的互利共赢就是社会的和谐。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共同的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利益,完全可以成为社会共识。这个社会共识是当今社会的黏合剂。如果没有这个共识,人们都各自为自己的利益努力,那就难免会出现各种不和谐的局面,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发生暴力革命,这将是中华民族的灾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避免这种灾难的发生。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会促使我们找到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机制。如前所述,社会资源和财富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和财富在全社会中进行分配,必然会引起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在社会成员政治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势者必然要占有更多的财富和资源,甚至侵占弱者应得的那部分。这是导致社会冲突乃至暴力革命的根本原因。目前,我们尽管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并没有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实现我们曾经希望的社会成员的平等,所以,在现实社会中,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并不少见,近几年来还呈现上升趋势。面对这种状况,党和政府,包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努力找到解决的办法。也正是基于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把这种执政理念转化为社会共识,从而促使我们去寻找解决矛盾冲突的办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因为过去的发展模式积累了大量的问题,导致了现在的矛盾冲突,所以,必须转变发展模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长远的发展目标,科学发展观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发展,方法是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具体来说,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其中就包含了统筹社会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冲突的思想。这既是一种发展思路,也是一种化解矛盾冲突的方法。如果社会各方面都能秉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那么,就不难找到化解矛盾冲突的方法。
三、当前影响社会共识达成的原因
人人都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中,没有人反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并不能保证生活在和谐社会,这是可能和现实的问题,现实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毋庸讳言,人们认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但是,对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心存疑虑。这是当前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达成的根本原因。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主张就是主流意识形态,舆论所反映的必然是这种主流意识形态,而主流舆论并不能反映全部社会意识。马克思早就说过,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就是说,在任何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并不能涵盖全部社会意识,它只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在我国也不例外。正是主流意识形态之外的其他社会意识的存在,表明社会共识的达成还有一定距离。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达成的原因,或者说致使人们对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有疑虑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局部利益冲突。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各阶级、阶层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尤其是中国共产党这个政治核心更加保证了全社会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但是,根本利益的一致并不能绝对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局部利益不发生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是不存在的。
我们一直承认三大差别的存在,并致力于消除这些差别。承认三大差别的存在,就是承认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仅以城乡差别为例,严格的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乡居民分割开来,形成了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附着在户籍身份上的各种待遇的差别是人们最直接和最深刻的感受。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把巨额的资金转移到了工业上,发展起了工业,强壮了国力,但同时也必须承认相当一部分财富补贴给了城市居民。当然,这是有历史原因的。最近一个时期,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距离彻底改变还有相当的差距。因为,解决了过去的老问题,又出现了新情况。比如,虽然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逐步消除了,而且国家不仅免征农业税,还对农产品给予补贴,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险还落后于城市居民,尤其是许多地区出现了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是强征农民土地的情况。还有大量的农民工虽然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相对于城市居民,他们的付出和收入依然不成正比。农民的弱势地位还没有完全改变。
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的利益冲突,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那就是社会成员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建立了公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依然存在社会不公正。[1]我们以人大代表的选举为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地位一律平等。但是,宪法理念要完全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还需要一个过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从它的代表构成就可以看出工人、农民的政治地位的差别。现在,每名全国人大代表所对应的人口基数,农村是城镇的4倍。也就是说,假定100万城镇人口可以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话,那么400万农村人口才能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这种选举办法是《选举法》明确规定的。所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实现城乡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力图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状况。
我们再来看这种利益的不平等达到了什么程度。在我国标志着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在2004年就已超过了0.4725,有的研究结果认为已经超过了0.5。据《福布斯》富豪榜公布的2007年的数据,在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富豪人数近100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中国首富总资产已达1300亿人民币,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刚刚达2000美元,全国还有近3000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在中国最富的20%的人与最穷的20%的人的收入差距达11.37倍。[2]有人甚至认为,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警戒线,正在逼近危险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我国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具体的社会成员之间还存在利益的差别和冲突,这种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必然影响到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显然,人人都希望消除差别和冲突,生活在和谐社会中,但是一部分人也对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疑虑,尤其是弱势群体。社会意识毕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要全体社会成员毫无保留地达成社会共识是不现实的。
2.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作用。市场机制的核心原则就是依据价值规律,由市场自身对资源进行分配。历史证明,市场原则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其他国家所实行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共同点都是市场经济,都要求由市场根据价值规律对资源进行分配。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存在正反两个方面,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市场经济在促进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极的东西。
市场经济以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逐利是它的本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托·约·登宁《工联与罢工》中的一段话说:“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如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3]这种状况在我国也不幸出现了。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河北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以及为人诟病的血汗工厂,无不说明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存在巨大的负面作用。
市场经济有多重负面影响,仅就其对社会共识的达成具有不利的方面来看,至少有如下两点。一是无序的市场竞争容易造成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进而导致两极分化。这是自由竞争的直接后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在等价交换原则下机会均等式的形式上的公平,强调的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而追求结果的差异又是竞争的固有内涵。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尽管每一个参与者都期望自己获胜,但现实是残酷的,有竞争就有分化,胜利者获益,失败者受损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同时,上一次竞争的获胜者将会由此获得参与下次竞争更为有利的自身条件;而失败者则正好相反,有的甚至可能失去再次竞争的能力。这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随着一轮又一轮的竞争最终必然由收入差距的扩大,发展到贫富两极分化。二是竞争的无序和不正当性的存在,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恶化。市场经济中,个人趋利性的冲动,如果失去了法纪和道德的有效约束,就会恶性膨胀,催生出极端利己主义的怪胎。一些人将自己封闭在狭隘的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中,见利忘义,甚至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虽然从总体上说,市场竞争是一种有序竞争,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和现实表现来看,竞争的无序和非正当性一直未能彻底根除。一些人信用缺失,试图超越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以获取个人私利。这些人以欺诈或强权的面目出现,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人际信任,恶化了人际关系。当然,任何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些问题。那种试图彻底根除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想法,只是浪漫主义的空想。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些负面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中,除了存在上述野蛮现象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状况。贪污腐败成为社会的毒瘤,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显然,市场经济在给我们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容回避的消极后果。虽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消除这些负面影响而提出的,但是,面对这样的现实,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种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的可能。这自然就影响到了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的达成。
3.政府的执政能力及公信力不足。社会现实中的消极状况已经清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是无法回避的,关键是能否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在根本上取信于民。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组织和动员能力即执政能力是不容怀疑的,但是,这种执政能力并非完美无缺,否则,我们党也没有必要提出在新时期提高执政水平的问题。事实上,世界上任何一个党的执政能力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定程度上执政能力的欠缺,必然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发的状况。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如湖南省嘉禾县“株连九族”式的野蛮拆迁事件、河北省定州市的征地事件引发的冲突曾震惊中央和全国。学者胡鞍钢曾根据政府公开资料统计,1994年后,全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1995和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但1997年后迅速加快,1997至2004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近十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4]2006年达到约90000宗。2007年、2008年持续增长,规模和影响都越来越大。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是其中的典型。
人们不禁要问,改革开放30年了,经济大发展,人民的生活也比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改善,为什么反而会出现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呢?这就要分析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有学者认为“经过研究和分析,初步确定在群体性事件中主体80%以上是关于维权的,另外一些就是社会纠纷、社会泄愤和聚众犯罪。维权事件的基本特点有四个:第一,它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并不是政治问题,而是经济问题,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问题。第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中国老百姓维权时更在意规则,比如政府的许诺而不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一般来说,是你找老百姓的麻烦,老百姓才对付你,他们不会主动找茬。第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目标是合法的,但是行为中有一些非法,比如打破了窗户,打了人。这四点是我对中国目前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总结,80%以上是这个问题。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不管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人表现出什么样的敌意,终归它还是一个利益之争”。[5]这就是说,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因为群众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在我国,群众所关注的主要是经济权利和自身安全,很少考虑政治权利。群众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受到了侵害,而得不到解决,才逐渐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瓮安事件虽然不是由群众的经济利益和安全直接受到侵害引起的,但却是由于长期以来群众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安全得不到保障,一个偶然的事件导致的社会泄愤事件。那到底是谁侵害了群众的权利呢?普通民众自身难保,不可能侵害别人。侵害民众权利的只能是强势者。强势者包括黑恶势力、基层官员,甚至是基层政府。当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得不到积极的回应和解决后,群体性事件就在所难免。这充分说明,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不适应社会的需求。执政水平低的政府当然缺乏公信力。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基层政府虽然没有直接侵害群众的权利,但是其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例如,在被舆论炒作得沸沸扬扬的陕西农民周正龙拍摄华南虎事件中,当众多的事实和论证已经证明这是一起造假事件后,陕西省林业厅仍然信誓旦旦地讲周正龙确实拍摄到了野生华南虎。当后来事实不仅证明这是一起周正龙个人造假事件,而且陕西省林业厅和镇坪县也参与其中的时候,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强烈的质疑。类似华南虎事件并不少见。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群众都希望社会和谐,但是不可能没有疑虑。要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并动员群众一起行动是有难度的。
四、达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的途径
既然我们已经分析了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达成共识的原因,那么就不难找到解决的方法。
首先,尽量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国家中的社会成员都存在最低限度的利益一致性,没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利益一致性,这个国家将面临分裂。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确保了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核心政治力量,更加保障了这种根本利益。完全消除利益差别是不可能的,当下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尽量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把利益差别控制在社会成员可接受的程度内。具体来说,就是坚决遏止两极分化。两极分化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对立,加剧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信任。人们之间互不信任,又何谈达成社会共识。
其次,确保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只要仔细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不论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遭受侵害,还是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突出,无不与社会成员民主权利的缺失有关。民主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成为世界潮流,是因为民主有效地防止了少数强权者对普通民众的侵害,保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也有效地降低了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列宁和邓小平都讲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要弄清民主和法治的针对性。民主肯定是说要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法治是说全体社会成员都要依法办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当今的中国,法治不仅仅是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更多的是应该针对政府和官员为代表的公权力,要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共识。公权力膨胀,得不到制约,时常侵害公民利益。这种普遍的现象不仅直接侵害了公民的经济利益,也侵害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权利,必须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像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使政府真正成为为群众办事的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能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关键在党和政府。舆论宣传十分重要,但是党和政府的行动最终起决定作用。只要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肯定会转化为社会共识,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为这个目标而奋斗。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实现党的目标,也是为群众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参考文献:
[1]郑广永.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不公正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
[2]减少不平等?熏中国需要具有包容性的增长[A].亚洲的分配不均[R].亚洲银行发展报告,200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押829.
[4]于德宝.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6).
[5]于建嵘.理智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N].南方日报,2009-4-9.
责任编辑宋桂祝
[关键词]社会共识;利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1-0010-04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而长期的艰巨事业,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完成。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都来参与这项伟大事业,就必须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中央已经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要让这个目标转化为社会共识。尽管没有人反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也都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中,于是,提出凝聚社会共识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似乎就是一个没有意义的话题。其实不然,虽然没有人反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们也都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中,但是,的确有人对于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有疑虑。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下,这种疑虑是有一定根据的,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社会共识的基础是社会成员利益的一致
社会共识就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对某个目标、某种价值观、某种判断的认同。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社会共识与日常生活意义上的共识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在某个特定的群体中也存在着共识。比如,在一个班级中共同学习的学生会对学校、老师,甚至某个歌星形成共识。但是,一方面这种共识的范围小,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共识主要是一种感性共识,感性共识往往缺乏深刻而一致的利益基础。感性共识基础上的共同行动往往不具有持久性。社会上存在的大多是这种感性共识。
社会共识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识,而不是社会的某些成员之间的共识。从宏观上看社会共识是在各个阶级、阶层之间,政府与民众之间,政党与政党之间达成的;从微观上看是在每个社会成员之间达成的。社会共识虽然也包含感性因素,但更多的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更根本的是,这种理性思考是基于自身利益的。没有一致的利益,就没有社会共识。社会共识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它都不过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社会存在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所以,在全社会乃至世界范围内,要达成广泛的共识并不容易,其原因就在于存在利益的冲突。
很显然,由于资源和财富是有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社会成员之间很难达成共识。但是,很难达成共识,并不意味着就不能达成共识。生存逼迫人们达成共识,结成社会。社会契约就是一种社会共识,这正是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早就论证过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离开了社会,人就无法生存。达成契约、组成社会,这是人类最低限度的共识。失去这个最低限度的共识,人将陷入野蛮状态。经过了几千年的文明发展,人类保持住了这个最低限度的共识。
除了根本利益的一致之外,互利共赢的思维也是达成社会共识的条件之一。过去社会成员之间很难达成共识,一方面是因为确实存在利益的冲突,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极端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导致的。对立的社会成员之间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不存在其他的选择。当然,互利共赢的思维方式的基础还是彼此利益在最低限度上的一致。如果没有彼此利益在最低限度上的一致,只能是有你没我,那就不可能形成互利共赢的思维。
二、凝聚社会共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个奋斗目标,包括几个具体的方面: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等。要实现这样一个宏伟的目标,绝不单单是执政党和政府的事情,必须凝聚全社会成员的力量,形成社会共识,来共同为之努力。所以,形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首先,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使我们找到了共同的奋斗目标,也找到了社会的黏合剂。富民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心愿。新中国成立60年来,虽然我们历经曲折,但是这个心愿从未改变,今后也不会改变。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心愿。正像邓小平所讲的,改革开放前,我们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认识得并不清楚,只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找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才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步入了正轨。找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探索就结束了。因为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立足点,或者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能被人民群众接受,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人民群众提高了生活水平,真正得到了实惠。而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是不断提高的。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水平,一方面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在生产力发展有限的情况下,要协调好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实现社会各方面的互利共赢。社会各方面的互利共赢就是社会的和谐。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时期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具体体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共同的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利益,完全可以成为社会共识。这个社会共识是当今社会的黏合剂。如果没有这个共识,人们都各自为自己的利益努力,那就难免会出现各种不和谐的局面,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发生暴力革命,这将是中华民族的灾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避免这种灾难的发生。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会促使我们找到调节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机制。如前所述,社会资源和财富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和财富在全社会中进行分配,必然会引起矛盾和冲突。尤其是在社会成员政治和社会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强势者必然要占有更多的财富和资源,甚至侵占弱者应得的那部分。这是导致社会冲突乃至暴力革命的根本原因。目前,我们尽管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并没有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实现我们曾经希望的社会成员的平等,所以,在现实社会中,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冲突并不少见,近几年来还呈现上升趋势。面对这种状况,党和政府,包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要努力找到解决的办法。也正是基于这种状况,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把这种执政理念转化为社会共识,从而促使我们去寻找解决矛盾冲突的办法。在一定意义上说,因为过去的发展模式积累了大量的问题,导致了现在的矛盾冲突,所以,必须转变发展模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长远的发展目标,科学发展观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发展,方法是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具体来说,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其中就包含了统筹社会各方利益,协调各方冲突的思想。这既是一种发展思路,也是一种化解矛盾冲突的方法。如果社会各方面都能秉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识,那么,就不难找到化解矛盾冲突的方法。
三、当前影响社会共识达成的原因
人人都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中,没有人反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希望生活在和谐社会,并不能保证生活在和谐社会,这是可能和现实的问题,现实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毋庸讳言,人们认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目标,但是,对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心存疑虑。这是当前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达成的根本原因。
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主张就是主流意识形态,舆论所反映的必然是这种主流意识形态,而主流舆论并不能反映全部社会意识。马克思早就说过,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也就是说,在任何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并不能涵盖全部社会意识,它只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在我国也不例外。正是主流意识形态之外的其他社会意识的存在,表明社会共识的达成还有一定距离。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达成的原因,或者说致使人们对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有疑虑的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1.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局部利益冲突。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各阶级、阶层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尤其是中国共产党这个政治核心更加保证了全社会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但是,根本利益的一致并不能绝对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的局部利益不发生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是不存在的。
我们一直承认三大差别的存在,并致力于消除这些差别。承认三大差别的存在,就是承认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仅以城乡差别为例,严格的户籍制度人为地把城乡居民分割开来,形成了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附着在户籍身份上的各种待遇的差别是人们最直接和最深刻的感受。计划经济时期,政府通过工农产品的剪刀差,把巨额的资金转移到了工业上,发展起了工业,强壮了国力,但同时也必须承认相当一部分财富补贴给了城市居民。当然,这是有历史原因的。最近一个时期,这种状况有所改变,但距离彻底改变还有相当的差距。因为,解决了过去的老问题,又出现了新情况。比如,虽然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逐步消除了,而且国家不仅免征农业税,还对农产品给予补贴,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险还落后于城市居民,尤其是许多地区出现了被征地农民得不到合理补偿,甚至是强征农民土地的情况。还有大量的农民工虽然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但相对于城市居民,他们的付出和收入依然不成正比。农民的弱势地位还没有完全改变。
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存在的利益冲突,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那就是社会成员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建立了公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依然存在社会不公正。[1]我们以人大代表的选举为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地位一律平等。但是,宪法理念要完全在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还需要一个过程。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从它的代表构成就可以看出工人、农民的政治地位的差别。现在,每名全国人大代表所对应的人口基数,农村是城镇的4倍。也就是说,假定100万城镇人口可以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话,那么400万农村人口才能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这种选举办法是《选举法》明确规定的。所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出,要逐步实现城乡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力图改变这种不公正的状况。
我们再来看这种利益的不平等达到了什么程度。在我国标志着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早在2004年就已超过了0.4725,有的研究结果认为已经超过了0.5。据《福布斯》富豪榜公布的2007年的数据,在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富豪人数近100名,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中国首富总资产已达1300亿人民币,而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刚刚达2000美元,全国还有近3000万人处于贫困状态。在中国最富的20%的人与最穷的20%的人的收入差距达11.37倍。[2]有人甚至认为,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警戒线,正在逼近危险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我国社会成员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具体的社会成员之间还存在利益的差别和冲突,这种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必然影响到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显然,人人都希望消除差别和冲突,生活在和谐社会中,但是一部分人也对能否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疑虑,尤其是弱势群体。社会意识毕竟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要全体社会成员毫无保留地达成社会共识是不现实的。
2.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作用。市场机制的核心原则就是依据价值规律,由市场自身对资源进行分配。历史证明,市场原则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无论我国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其他国家所实行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其共同点都是市场经济,都要求由市场根据价值规律对资源进行分配。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存在正反两个方面,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市场经济在促进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消极的东西。
市场经济以利益最大化为驱动力,逐利是它的本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托·约·登宁《工联与罢工》中的一段话说:“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如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3]这种状况在我国也不幸出现了。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河北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以及为人诟病的血汗工厂,无不说明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存在巨大的负面作用。
市场经济有多重负面影响,仅就其对社会共识的达成具有不利的方面来看,至少有如下两点。一是无序的市场竞争容易造成收入差距的逐步扩大,进而导致两极分化。这是自由竞争的直接后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是在等价交换原则下机会均等式的形式上的公平,强调的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而追求结果的差异又是竞争的固有内涵。因此,在市场竞争中,尽管每一个参与者都期望自己获胜,但现实是残酷的,有竞争就有分化,胜利者获益,失败者受损是竞争的必然结果。同时,上一次竞争的获胜者将会由此获得参与下次竞争更为有利的自身条件;而失败者则正好相反,有的甚至可能失去再次竞争的能力。这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随着一轮又一轮的竞争最终必然由收入差距的扩大,发展到贫富两极分化。二是竞争的无序和不正当性的存在,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恶化。市场经济中,个人趋利性的冲动,如果失去了法纪和道德的有效约束,就会恶性膨胀,催生出极端利己主义的怪胎。一些人将自己封闭在狭隘的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中,见利忘义,甚至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虽然从总体上说,市场竞争是一种有序竞争,但是从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和现实表现来看,竞争的无序和非正当性一直未能彻底根除。一些人信用缺失,试图超越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以获取个人私利。这些人以欺诈或强权的面目出现,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人际信任,恶化了人际关系。当然,任何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些问题。那种试图彻底根除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想法,只是浪漫主义的空想。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些负面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中,除了存在上述野蛮现象之外,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状况。贪污腐败成为社会的毒瘤,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显然,市场经济在给我们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容回避的消极后果。虽然,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消除这些负面影响而提出的,但是,面对这样的现实,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这种美好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的可能。这自然就影响到了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的达成。
3.政府的执政能力及公信力不足。社会现实中的消极状况已经清楚地呈现在人们面前,是无法回避的,关键是能否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在根本上取信于民。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其组织和动员能力即执政能力是不容怀疑的,但是,这种执政能力并非完美无缺,否则,我们党也没有必要提出在新时期提高执政水平的问题。事实上,世界上任何一个党的执政能力都不可能尽善尽美。一定程度上执政能力的欠缺,必然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当前,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发的状况。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统计数据)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如湖南省嘉禾县“株连九族”式的野蛮拆迁事件、河北省定州市的征地事件引发的冲突曾震惊中央和全国。学者胡鞍钢曾根据政府公开资料统计,1994年后,全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1995和1996年增长速度在10%左右,但1997年后迅速加快,1997至2004年期间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25.5%。”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近十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增长态势。[4]2006年达到约90000宗。2007年、2008年持续增长,规模和影响都越来越大。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是其中的典型。
人们不禁要问,改革开放30年了,经济大发展,人民的生活也比改革开放前有了很大改善,为什么反而会出现愈演愈烈的群体性事件呢?这就要分析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有学者认为“经过研究和分析,初步确定在群体性事件中主体80%以上是关于维权的,另外一些就是社会纠纷、社会泄愤和聚众犯罪。维权事件的基本特点有四个:第一,它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并不是政治问题,而是经济问题,是可以用人民币解决的问题。第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中国老百姓维权时更在意规则,比如政府的许诺而不是宪法赋予的权利。第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一般来说,是你找老百姓的麻烦,老百姓才对付你,他们不会主动找茬。第四,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目标是合法的,但是行为中有一些非法,比如打破了窗户,打了人。这四点是我对中国目前群体性事件最基本的总结,80%以上是这个问题。所以对这个问题要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不管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人表现出什么样的敌意,终归它还是一个利益之争”。[5]这就是说,绝大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是因为群众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在我国,群众所关注的主要是经济权利和自身安全,很少考虑政治权利。群众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受到了侵害,而得不到解决,才逐渐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瓮安事件虽然不是由群众的经济利益和安全直接受到侵害引起的,但却是由于长期以来群众经济利益受到侵害,安全得不到保障,一个偶然的事件导致的社会泄愤事件。那到底是谁侵害了群众的权利呢?普通民众自身难保,不可能侵害别人。侵害民众权利的只能是强势者。强势者包括黑恶势力、基层官员,甚至是基层政府。当群众维护自身权利的诉求得不到积极的回应和解决后,群体性事件就在所难免。这充分说明,基层政府的执政能力不适应社会的需求。执政水平低的政府当然缺乏公信力。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基层政府虽然没有直接侵害群众的权利,但是其行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例如,在被舆论炒作得沸沸扬扬的陕西农民周正龙拍摄华南虎事件中,当众多的事实和论证已经证明这是一起造假事件后,陕西省林业厅仍然信誓旦旦地讲周正龙确实拍摄到了野生华南虎。当后来事实不仅证明这是一起周正龙个人造假事件,而且陕西省林业厅和镇坪县也参与其中的时候,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了强烈的质疑。类似华南虎事件并不少见。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群众都希望社会和谐,但是不可能没有疑虑。要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并动员群众一起行动是有难度的。
四、达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识的途径
既然我们已经分析了影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达成共识的原因,那么就不难找到解决的方法。
首先,尽量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任何国家中的社会成员都存在最低限度的利益一致性,没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利益一致性,这个国家将面临分裂。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确保了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作为核心政治力量,更加保障了这种根本利益。完全消除利益差别是不可能的,当下我们所要做的就是要尽量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把利益差别控制在社会成员可接受的程度内。具体来说,就是坚决遏止两极分化。两极分化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对立,加剧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信任。人们之间互不信任,又何谈达成社会共识。
其次,确保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只要仔细分析,我们就不难发现,不论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遭受侵害,还是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突出,无不与社会成员民主权利的缺失有关。民主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成为世界潮流,是因为民主有效地防止了少数强权者对普通民众的侵害,保护了普通民众的利益,也有效地降低了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列宁和邓小平都讲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要弄清民主和法治的针对性。民主肯定是说要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法治是说全体社会成员都要依法办事。这是正确的。但是在当今的中国,法治不仅仅是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更多的是应该针对政府和官员为代表的公权力,要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共识。公权力膨胀,得不到制约,时常侵害公民利益。这种普遍的现象不仅直接侵害了公民的经济利益,也侵害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了保障公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权利,必须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像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提到的那样,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使政府真正成为为群众办事的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能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关键在党和政府。舆论宣传十分重要,但是党和政府的行动最终起决定作用。只要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肯定会转化为社会共识,人民群众也会自觉地为这个目标而奋斗。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实现党的目标,也是为群众自己的利益而奋斗。
参考文献:
[1]郑广永.公有制条件下的社会不公正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4).
[2]减少不平等?熏中国需要具有包容性的增长[A].亚洲的分配不均[R].亚洲银行发展报告,200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押829.
[4]于德宝.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原因[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6).
[5]于建嵘.理智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N].南方日报,2009-4-9.
责任编辑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