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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程序逐渐成为风险基金的逐利工具。通过与投资者达成第三方出资安排,风险基金承担了投资者仲裁请求的法律费用及败诉风险,但同时也享受按比例分享胜诉利益的权利。该出资安排易影响仲裁机制的公正与独立。对此,可通过主张善意原则、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合理分配仲裁费用、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予以规制。中国政府应警惕外国投资者与风险基金合作来向中国提出巨额索赔,而中国投资者可尝试利用第三方出资以降低仲裁成本、转移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