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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的产生滋生诸如网络诈骗犯罪等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财产安全。我国网民人数高居世界第一,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因此,需要认真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含义,深刻剖析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深入探寻完善刑法对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定。
关键词:诈骗罪;网络诈骗;网络犯罪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是研究一切关于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基础,在阐述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之前,有必要对网络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
学者们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基本上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依据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肯定了网络诈骗在以普通诈骗为依托的基础上,必须着重强调网络的媒介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没有明确指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虽一字之差但已足使得其定义不够精确,大多数学者同意前者的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诈骗活动。广义的网络诈骗犯罪则指利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进行的不正当诈骗活动”。这种观点,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做出为广义与狭义之分,实质上此处广义概念上的网络诈骗仅是将网络界定为三网的融合,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上的概念都未对诈骗进行解释,无法做到对网络诈骗犯罪概念的精释。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包括一数字形式体现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类罪,包括普通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显然,前两种观点包括第四种观点的前半部分都是在普通诈骗罪的概念基础上对网络诈骗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第四种观点提出其实类罪的性质,笔者赞同此种说法。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刑法既规定了普通诈骗罪也规定了特殊诈骗罪,即《刑法》第192条至200条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因为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多样,手段多端,仅仅是普通诈骗罪所表现出的犯罪行为已不能完全包含网络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所有表现形式,其正逐步向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靠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前三种观点的阐述都是不全面的,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是是类罪,包括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因此,网络诈骗犯罪应该定义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或者金融机构信用,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依据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
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其不仅侵犯公民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网络上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以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由于目前国家对网络犯罪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诈骗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立案要求不明确,随意性大,对网络诈骗犯罪惩处不利,结果造成了对这些犯罪行为无法及时进行法律惩处,使法律威慑犯罪的强大效力无法实现,强化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纵容了犯罪。同时,网络犯罪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阻碍了网络诈骗案例的侦破力度,不仅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还可能使已得逞的犯罪分子变本加厉,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加严重的隐形侵蚀和破坏,进而会导致部分群众对政府办案的不信任,进而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现状
从实体法上看,我国关于普通诈骗罪的立法是《刑法》第266条、第210条第二款、第300条第3款,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刑法》第224条,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是《刑法》第192-200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是《刑法》第285、286、287条。
从程序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还几乎是空白 。当然, 在证据规则方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在第五章证据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对于网络犯罪的侦查具有进步意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按侵害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该决定实际上采用了广义的网络犯罪的涵义。
参考文献:
[1]黄泽林.《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405页
[2]冯前进.“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04期
[3]徐金水.“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11年,第5页
[4]夏淇波,柳静薇.“论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载《法治与社会》,2011年第08期
作者简介:
关占花(1989~),女,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监狱学。
关键词:诈骗罪;网络诈骗;网络犯罪
一、网络诈骗犯罪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是研究一切关于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的基础,在阐述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惩治之前,有必要对网络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
学者们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基本上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依据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肯定了网络诈骗在以普通诈骗为依托的基础上,必须着重强调网络的媒介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没有明确指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虽一字之差但已足使得其定义不够精确,大多数学者同意前者的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网络诈骗犯罪主要指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诈骗活动。广义的网络诈骗犯罪则指利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进行的不正当诈骗活动”。这种观点,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做出为广义与狭义之分,实质上此处广义概念上的网络诈骗仅是将网络界定为三网的融合,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上的概念都未对诈骗进行解释,无法做到对网络诈骗犯罪概念的精释。第四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信息系统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包括一数字形式体现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是类罪,包括普通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显然,前两种观点包括第四种观点的前半部分都是在普通诈骗罪的概念基础上对网络诈骗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第四种观点提出其实类罪的性质,笔者赞同此种说法。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刑法既规定了普通诈骗罪也规定了特殊诈骗罪,即《刑法》第192条至200条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以及《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普通诈骗罪。因为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网络诈骗犯罪的形式多样,手段多端,仅仅是普通诈骗罪所表现出的犯罪行为已不能完全包含网络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所有表现形式,其正逐步向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靠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前三种观点的阐述都是不全面的,网络诈骗犯罪应该是是类罪,包括普通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因此,网络诈骗犯罪应该定义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或者金融机构信用,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依据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产生的社会危害
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其不仅侵犯公民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网络上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以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由于目前国家对网络犯罪表现形式之一的网络诈骗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立案要求不明确,随意性大,对网络诈骗犯罪惩处不利,结果造成了对这些犯罪行为无法及时进行法律惩处,使法律威慑犯罪的强大效力无法实现,强化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纵容了犯罪。同时,网络犯罪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阻碍了网络诈骗案例的侦破力度,不仅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还可能使已得逞的犯罪分子变本加厉,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秩序造成更加严重的隐形侵蚀和破坏,进而会导致部分群众对政府办案的不信任,进而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现状
从实体法上看,我国关于普通诈骗罪的立法是《刑法》第266条、第210条第二款、第300条第3款,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刑法》第224条,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是《刑法》第192-200条,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是《刑法》第285、286、287条。
从程序法上看,刑事诉讼法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还几乎是空白 。当然, 在证据规则方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在第五章证据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对于网络犯罪的侦查具有进步意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按侵害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该决定实际上采用了广义的网络犯罪的涵义。
参考文献:
[1]黄泽林.《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重庆,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405页
[2]冯前进.“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载《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04期
[3]徐金水.“网络诈骗犯罪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论文,2011年,第5页
[4]夏淇波,柳静薇.“论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载《法治与社会》,2011年第08期
作者简介:
关占花(1989~),女,汉族,山东省济宁市人,2013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单位:上海政法学院,研究方向:监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