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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以来,随着一百多个国家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的签字,打击和消除腐败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行动。为此,各国都在进行不懈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对于我国企业持续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就像一个纠缠不休的幽灵,严重困扰和威胁着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侵蚀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生活的一大毒瘤。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从观念上提高了对腐败的认识,并加强了反腐倡廉的立法与执行。反腐败法规的制定,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和反腐败教育的进行,这些普遍的做法试图从根本上遏制或铲除腐败现象的发生。虽然反腐效果在多数国家有些差强人意,但令人振奋的是,一些国家的做法却取得了巨大成功。那么,这些国家和企业是如何反腐保廉的呢?
美国:
立法创造有序环境。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腐败行为法案》(又称《反海外腐败法》),成为美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利器。该法案几经修订,其条款广泛适用于在美国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在美国销售证劵或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被要求向证交会提交报告的公司,该法案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实施。为了加强对跨国企业商业贿赂的管理,2012年11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指引细则,对法案的关键内容作出正式界定,为初次涉足海外经营的小企业到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如何遵守这一法案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指导,内容具体到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以及对企业送礼、商务旅行和娱乐接待方面的开支规定。
子公司行贿母公司连坐。由于一些美国公司设立在海外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为东道国法人,其行为不直接受美国母公司管辖范围,《反海外腐败法》规定,一旦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在美国的母公司就要为此承担责任,以此迫使其主动约束子公司,从而保证子公司廉洁,最终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例如,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以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得到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订单,事发后,不仅洛克希德公司中东和北非分公司副总裁被捕并处以18个月监禁、12.5万美元罚金,而且洛克希德公司也被处以2 480万美元巨额罚金。
不惜自愿接受处罚。近年来,美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处理了许多重大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以至于许多公司为了将损失最小化,不惜自我披露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违反该法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如2005年,位于美国的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提交报告,披露其中国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从中获利200万美元的行为。而且,在政府反商业贿赂的压力下,一些大型公司自己也制订内部规定,禁止雇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否则将对之进行一定的处罚,如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自行规定,相关职员如果接受第三方为影响其行为而给予的利益,将会被解雇。执法严格,处罚严厉。
美国法律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对企业的罚款则更为严厉,如1995年赛波特公司因行贿巴拿马政府被处以150万美元罚金。1993年佰特公司因行贿欧洲及中东中间人,被处以6 500万美元的罚款。2003年巨人公司因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被处以1 262万美元罚款和1 300万美元刑事罚金。ABB公司因其子公司在1998—2003年间,向尼日利亚、安哥拉和哈萨克斯坦等国官员行贿,被处590万美元罚款和1 005万美元罚金。此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
罚金数倍于行贿获利。高额罚金使得美国公司海外行贿一旦曝光后,将担负巨额违法成本。制订时的《海外反腐败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的监禁。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后来修订的《海外反腐败法》将罚金提得更高。2009年8月,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因其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尽管公司曾阻止了部分非法金额的支付,但公司仍然被美国监管当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返还其高达27.3万美元的行贿获利,此外还要支付4.5万美元的判决前利息;加上地方法院已经实施的20万美元罚款,针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实际罚金几乎两倍于其行贿图谋利益。
意图行贿也被视为行贿。美国海外反腐的严厉还体现在,不要求美国海外公司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只要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犯罪。《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
雅芳主动自查腐败。由于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受到刑事和民事的双重制裁,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很多美国公司都采用详尽的自查方案,防止和发现员工或代理人支付任何不当款项。例如,2008年10月,雅芳在接到有其中国子公司行贿当地官员的举报后,先是向美国司法部报告,随着展开对中国分公司在旅游、娱乐和其他方面的开支调查。近年来美国海外反腐涉及中国的案件中,近80%为美国公司自我爆料。
沃尔玛设立全球反腐败合规官。在《纽约时报》披露沃尔玛墨西哥公司涉嫌以行贿方式换取开店许可后,沃尔玛股价连续两日下跌。2012年4月25日,沃尔玛再度做出回应,宣布设立全球反腐败合规官职位。沃尔玛表示,新设了一个全球反腐败合规官职位,负责管理全球所有市场的FCPA合规工作,以确保公司严格遵守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规定。担任这一职位的高管负责监督沃尔玛驻海外市场的5位FCPA合规主管。 日本:
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的发生。首先是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防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老虎”“苍蝇”一起打。
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德国:
医药购销领域标准明确。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企业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企业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建立涉贿企业黑名单。1999年德国《OECD防腐败公约》生效,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要被一并没收,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同时,德国一些联邦州还开始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设置黑名单。凡涉及贿赂的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保留五年。其间,黑名单上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公共招标项目的中标企业之外,从而对企业施加经济压力使其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不使用贿赂手段。此外,德国还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规定不能公开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同时允许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再加上媒体形成的舆论监督力量,德国商业贿赂行为已变得越来越难以藏身。
巴斯夫发起合规计划。早在2000年,巴斯夫公司就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合规计划。其内容包括建立约束员工行为的《行为准则》,用来接受员工投诉和揭发不合规行为的外部第三方热线,以及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定期组织沟通交流。此外,为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2002年,巴斯夫总部任命了一位“合规执行官”。他对巴斯夫全球各地区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巴斯夫在全球范围内设立了100多个合规经理,他们均是资深律师,负责自己所在区域的合规执行和监督。
在巴斯夫的《行为准则》中,与商业腐败相关的不恰当行为都有所规定。如,在与供应商、客户、业务伙伴或者政府官员打交道时,禁止员工索要或接受送礼,如现金、礼品或其他有价回报等。该公司要求,员工在收到这些物品时,应清楚记录付款程序,并主动向主管报告。另外,在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不得向任何国家或其他海外政府官员承诺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个人利益。
为了进一步落实合规制度,2008年8月1日,巴斯夫大中华区的“合规热线”开通,提供中、英文两种语言服务。接听电话的律师属于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并接受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巴斯夫的员工可以选择通过匿名的方式报告信息,律师将所描述的情况起草成一份报告之后,直接转交给巴斯夫的合规热线办公室,再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这样就建立了一个渠道,可以让公司的高层知道公司内任何一个人的违规行为。甚至如果我的员工要投诉我,他也可以通过这条热线而不会受到我的阻挠。
英国:
BP制定一套合规制度。与巴斯夫一样,能源巨头BP公司也制定了一套企业合规制度,内容包括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合规管理体制。为了更清楚地告诉员工什么样的行为会有不合规风险,BP甚至假定了各种情景,并详细地进行了解答。比如,在BP的行为准则中有一个情境问答:假如你被告知通过聘用一个顾问公司,可以帮BP从政府那里获得所需要的全部许可,他提出需要支付4万美元服务费,你是否要为此担心?答案十分明确:是的,您需要为此担心。您需要了解钱的去向,有责任确保这些钱没有用于贿赂。您应向BP法律部门寻求建议。
除了行为准则,BP同样也有一套合规管理体制。该公司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合规与道德规范部,专门负责在集团合规与道德规范执行官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合规的落实情况。BP公司也设立了保密帮助专线,员工可以在任何时间匿名致电,秘密举报任何合规方面的疑虑或不正当行为。员工所举报的问题将由申诉专员处理,最后转交合规与道德规范部处理。2008年全年,BP共有925例案例通过该热线举报,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丹麦:
对商业贿赂“零容忍”。丹麦在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这些规章制度完全遵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反腐公约。丹麦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样是犯罪行为。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均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
针对有海外运营的丹麦公司,丹麦也有专门的反腐败政策——《零容忍政策》,明确禁止丹麦公司海外商务行贿行为,并帮助丹麦公司在进行海外商务活动时拒绝商务行贿。因此会有专门的丹麦咨询人员进驻其他国家,帮助在当地进行商务活动的丹麦公司防范违法行为。丹麦政府每年还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培训丹麦企业,加深它们对腐败的认识,以避免他们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向官员行贿。
瑞典:
滥用资金会受到调查。根据现有的反腐法,很多企业通过“为公司雇用一个本国人(受贿人)增加在当地的市场和发展”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从2012年6月1日起,瑞典在立法中增加了一项,“对资金管理不善或者过于滥用资金”罪。如果经过调查,瑞典公司在海外雇用或者给予超出常规金额的资金,即使这个行为没有给企业获得利益或者合同,这个公司仍然会受到调查。同时,对企业相关的罚款措施,也期待在近期内进行改革。在新的立法下,瑞典法律不需要听取企业的解释而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新加坡:
国企实施内外部监督。新加坡对国企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例如,淡马锡董事会既要接受外部监督,又要对其自身经营实施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政府直接派人参加董事会,通过财务报告和项目审批制度监督重大决策事项,不定期派人到公司了解情况等。其内部监督主要来源于制度上的防范机制,通过在董事会内建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独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进行全方位的稽查,发现问题直接向董事会报告,从而使公司的战略风险、金融风险和运营风险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
新加坡对商业腐败也有着严苛的制度规定。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重罚和重赏相结合,如同编织了一个严密的法网。西门子行贿史上第一次“滑铁卢”就发生在这里:为了拿到订单在新加坡能源部高官身上故伎重施,结果被禁止5年不得参与内部的公共项目投标。
反腐败重在舆论监督、公众监督,重在建立现代反腐败制度;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机制、制度的建设,治标又治本。尽管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相关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但我们相信,民主、法治、监督与现代制度是企业反腐败的关键所在。清除腐败只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就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目的。
(责任编辑:江 山)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腐败,就像一个纠缠不休的幽灵,严重困扰和威胁着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侵蚀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已成为世界各国社会生活的一大毒瘤。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反腐败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对腐败问题的研究,从观念上提高了对腐败的认识,并加强了反腐倡廉的立法与执行。反腐败法规的制定,反腐败机构的设置和反腐败教育的进行,这些普遍的做法试图从根本上遏制或铲除腐败现象的发生。虽然反腐效果在多数国家有些差强人意,但令人振奋的是,一些国家的做法却取得了巨大成功。那么,这些国家和企业是如何反腐保廉的呢?
美国:
立法创造有序环境。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腐败行为法案》(又称《反海外腐败法》),成为美国政府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利器。该法案几经修订,其条款广泛适用于在美国证劵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在美国销售证劵或经营业务的公司,以及被要求向证交会提交报告的公司,该法案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实施。为了加强对跨国企业商业贿赂的管理,2012年11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指引细则,对法案的关键内容作出正式界定,为初次涉足海外经营的小企业到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如何遵守这一法案给出了更加详细的指导,内容具体到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以及对企业送礼、商务旅行和娱乐接待方面的开支规定。
子公司行贿母公司连坐。由于一些美国公司设立在海外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为东道国法人,其行为不直接受美国母公司管辖范围,《反海外腐败法》规定,一旦子公司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在美国的母公司就要为此承担责任,以此迫使其主动约束子公司,从而保证子公司廉洁,最终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例如,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以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得到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订单,事发后,不仅洛克希德公司中东和北非分公司副总裁被捕并处以18个月监禁、12.5万美元罚金,而且洛克希德公司也被处以2 480万美元巨额罚金。
不惜自愿接受处罚。近年来,美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处理了许多重大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以至于许多公司为了将损失最小化,不惜自我披露其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违反该法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如2005年,位于美国的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主动向美国司法部提交报告,披露其中国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DPC公司的产品,从中获利200万美元的行为。而且,在政府反商业贿赂的压力下,一些大型公司自己也制订内部规定,禁止雇员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否则将对之进行一定的处罚,如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自行规定,相关职员如果接受第三方为影响其行为而给予的利益,将会被解雇。执法严格,处罚严厉。
美国法律规定,向外国相关人员行贿的个人将被罚款10万美元并处5年监禁。对企业的罚款则更为严厉,如1995年赛波特公司因行贿巴拿马政府被处以150万美元罚金。1993年佰特公司因行贿欧洲及中东中间人,被处以6 500万美元的罚款。2003年巨人公司因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被处以1 262万美元罚款和1 300万美元刑事罚金。ABB公司因其子公司在1998—2003年间,向尼日利亚、安哥拉和哈萨克斯坦等国官员行贿,被处590万美元罚款和1 005万美元罚金。此外,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
罚金数倍于行贿获利。高额罚金使得美国公司海外行贿一旦曝光后,将担负巨额违法成本。制订时的《海外反腐败法》规定,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的监禁。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实际罚金可能会是行贿所图谋利益的两倍。后来修订的《海外反腐败法》将罚金提得更高。2009年8月,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因其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尽管公司曾阻止了部分非法金额的支付,但公司仍然被美国监管当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返还其高达27.3万美元的行贿获利,此外还要支付4.5万美元的判决前利息;加上地方法院已经实施的20万美元罚款,针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实际罚金几乎两倍于其行贿图谋利益。
意图行贿也被视为行贿。美国海外反腐的严厉还体现在,不要求美国海外公司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只要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犯罪。《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
雅芳主动自查腐败。由于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受到刑事和民事的双重制裁,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很多美国公司都采用详尽的自查方案,防止和发现员工或代理人支付任何不当款项。例如,2008年10月,雅芳在接到有其中国子公司行贿当地官员的举报后,先是向美国司法部报告,随着展开对中国分公司在旅游、娱乐和其他方面的开支调查。近年来美国海外反腐涉及中国的案件中,近80%为美国公司自我爆料。
沃尔玛设立全球反腐败合规官。在《纽约时报》披露沃尔玛墨西哥公司涉嫌以行贿方式换取开店许可后,沃尔玛股价连续两日下跌。2012年4月25日,沃尔玛再度做出回应,宣布设立全球反腐败合规官职位。沃尔玛表示,新设了一个全球反腐败合规官职位,负责管理全球所有市场的FCPA合规工作,以确保公司严格遵守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规定。担任这一职位的高管负责监督沃尔玛驻海外市场的5位FCPA合规主管。 日本:
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贿赂的发生。首先是在法律上筑起反商业贿赂的重要防线,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连微小的商业贿赂事件也决不放过。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老虎”“苍蝇”一起打。
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的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还有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果企业发现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除了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日本还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德国:
医药购销领域标准明确。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这些法律对各种形式的贿赂作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企业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企业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会破产。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医学科学专业协会、联邦药物生产商协会、联邦医院药房联合会、德国大学联合会等12个相关协会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内容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列举了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第二部分规范了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合作形式,并规定了合作的原则以及合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给医院或医生提供资助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循资助与商业利益相分离的原则,否则就有贿赂嫌疑。第三部分则专门对宴请和送礼作了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但是可以在举办某种活动或者举行工作餐时邀请医生参加。每次邀请都应记录备案。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也是合法的,但是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在某些条件下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建立涉贿企业黑名单。1999年德国《OECD防腐败公约》生效,德国国内企业间的贿赂所得以及企业在海外的贿赂所得要被一并没收,且当事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处以罚款。同时,德国一些联邦州还开始对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设置黑名单。凡涉及贿赂的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保留五年。其间,黑名单上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公共招标项目的中标企业之外,从而对企业施加经济压力使其在项目投标过程中不使用贿赂手段。此外,德国还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规定不能公开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同时允许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匿名方式进行举报。再加上媒体形成的舆论监督力量,德国商业贿赂行为已变得越来越难以藏身。
巴斯夫发起合规计划。早在2000年,巴斯夫公司就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合规计划。其内容包括建立约束员工行为的《行为准则》,用来接受员工投诉和揭发不合规行为的外部第三方热线,以及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和定期组织沟通交流。此外,为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执行,2002年,巴斯夫总部任命了一位“合规执行官”。他对巴斯夫全球各地区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巴斯夫在全球范围内设立了100多个合规经理,他们均是资深律师,负责自己所在区域的合规执行和监督。
在巴斯夫的《行为准则》中,与商业腐败相关的不恰当行为都有所规定。如,在与供应商、客户、业务伙伴或者政府官员打交道时,禁止员工索要或接受送礼,如现金、礼品或其他有价回报等。该公司要求,员工在收到这些物品时,应清楚记录付款程序,并主动向主管报告。另外,在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不得向任何国家或其他海外政府官员承诺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个人利益。
为了进一步落实合规制度,2008年8月1日,巴斯夫大中华区的“合规热线”开通,提供中、英文两种语言服务。接听电话的律师属于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并接受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巴斯夫的员工可以选择通过匿名的方式报告信息,律师将所描述的情况起草成一份报告之后,直接转交给巴斯夫的合规热线办公室,再由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这样就建立了一个渠道,可以让公司的高层知道公司内任何一个人的违规行为。甚至如果我的员工要投诉我,他也可以通过这条热线而不会受到我的阻挠。
英国:
BP制定一套合规制度。与巴斯夫一样,能源巨头BP公司也制定了一套企业合规制度,内容包括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合规管理体制。为了更清楚地告诉员工什么样的行为会有不合规风险,BP甚至假定了各种情景,并详细地进行了解答。比如,在BP的行为准则中有一个情境问答:假如你被告知通过聘用一个顾问公司,可以帮BP从政府那里获得所需要的全部许可,他提出需要支付4万美元服务费,你是否要为此担心?答案十分明确:是的,您需要为此担心。您需要了解钱的去向,有责任确保这些钱没有用于贿赂。您应向BP法律部门寻求建议。
除了行为准则,BP同样也有一套合规管理体制。该公司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合规与道德规范部,专门负责在集团合规与道德规范执行官的领导下,管理和监督合规的落实情况。BP公司也设立了保密帮助专线,员工可以在任何时间匿名致电,秘密举报任何合规方面的疑虑或不正当行为。员工所举报的问题将由申诉专员处理,最后转交合规与道德规范部处理。2008年全年,BP共有925例案例通过该热线举报,很大程度上防范了不合规行为的发生。 丹麦:
对商业贿赂“零容忍”。丹麦在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这些规章制度完全遵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反腐公约。丹麦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样是犯罪行为。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均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
针对有海外运营的丹麦公司,丹麦也有专门的反腐败政策——《零容忍政策》,明确禁止丹麦公司海外商务行贿行为,并帮助丹麦公司在进行海外商务活动时拒绝商务行贿。因此会有专门的丹麦咨询人员进驻其他国家,帮助在当地进行商务活动的丹麦公司防范违法行为。丹麦政府每年还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培训丹麦企业,加深它们对腐败的认识,以避免他们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向官员行贿。
瑞典:
滥用资金会受到调查。根据现有的反腐法,很多企业通过“为公司雇用一个本国人(受贿人)增加在当地的市场和发展”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从2012年6月1日起,瑞典在立法中增加了一项,“对资金管理不善或者过于滥用资金”罪。如果经过调查,瑞典公司在海外雇用或者给予超出常规金额的资金,即使这个行为没有给企业获得利益或者合同,这个公司仍然会受到调查。同时,对企业相关的罚款措施,也期待在近期内进行改革。在新的立法下,瑞典法律不需要听取企业的解释而可以直接进行调查。
新加坡:
国企实施内外部监督。新加坡对国企的监管经验值得借鉴。例如,淡马锡董事会既要接受外部监督,又要对其自身经营实施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政府直接派人参加董事会,通过财务报告和项目审批制度监督重大决策事项,不定期派人到公司了解情况等。其内部监督主要来源于制度上的防范机制,通过在董事会内建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独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并进行全方位的稽查,发现问题直接向董事会报告,从而使公司的战略风险、金融风险和运营风险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中。
新加坡对商业腐败也有着严苛的制度规定。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重罚和重赏相结合,如同编织了一个严密的法网。西门子行贿史上第一次“滑铁卢”就发生在这里:为了拿到订单在新加坡能源部高官身上故伎重施,结果被禁止5年不得参与内部的公共项目投标。
反腐败重在舆论监督、公众监督,重在建立现代反腐败制度;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机制、制度的建设,治标又治本。尽管我国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相关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但我们相信,民主、法治、监督与现代制度是企业反腐败的关键所在。清除腐败只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就一定能够达到理想的目的。
(责任编辑:江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