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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有关担保法律关系内部结构的两种主要观点--结构形式的"三类三方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论",不仅与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相悖,且实践中亦难觅根据.实际上担保法律关系的结构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在形式上并无差别,其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在担保法律关系内部未能对等,但是在担保法律关系的外部,在与主债关系的联系中则实现了对等和求得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