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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市公安局通报,近日一名男子陈某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称有多名新疆维吾尔族人员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民和保安员群殴;另外两人随后在网上跟进并转贴扩散这一虚假信息,制造影响。目前,广州警方已将这3人拘留审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1月7日《新华网》)。
经警方查证,陈某所传播的信息纯属子虚乌有,对于陈某这种网上造谣,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这没什么问题。但是,对另外两人在网上随后跟进的行为,却要区别情况对待。假如这两人明知该信息为虚假,却故意跟进并转贴扩散,则当受罚。如果他们不知信息为假,只是上当受骗而跟进,则不应受到处罚。
网上信息成千上万,真实与虚假并存,每个人都无法准确判断一条网上信息真实与否。如果跟进并转帖一个虚假信息都要受到处罚,那么,谁还敢在网上发言?谁还敢跟帖、转帖?这无异于剥夺公民跟帖、转帖的权利,这对每个上网者都是一种苛求。法律打那些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是应该的,因为他们在主观上存有恶意,但也要避免扩大化而伤及无辜,那些跟帖、转帖往往是被欺骗的受害者,他们不应该成为打击的对象,否则,必然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公民的言论自由。
这个事件也给众多网民一个警示。长期以来,许多网民在上网发表言论的过程中存在着“互联网本来就是瞎讲讲的,并不当真”,或者“恶搞在互联网上很流行,不算什么”的想法,因此,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往往不辨真伪,只图一时痛快,仅以能否引发轰动效应为其判断标准,导致网上信息、言论混乱的局面。这则新闻当让众多网民引以为戒了——网上行为实际上也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
诚然,互联网在我国的兴起给国家、社会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成为民众表达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网上信息泥沙俱下、网上内容良莠不齐却是不争的事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公民网上道德缺乏,网上法律意识薄弱,以为网络只是虚拟空间,可以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实际上,互联网并不是道德的墓地,更不是法律的盲区。公民的网上行为受《刑法》、《治安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的调整。公民虽有言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公民散布一些足以影响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论,在互联网上也不例外。因此,在网上发言应当把握这一限度。
经警方查证,陈某所传播的信息纯属子虚乌有,对于陈某这种网上造谣,有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这没什么问题。但是,对另外两人在网上随后跟进的行为,却要区别情况对待。假如这两人明知该信息为虚假,却故意跟进并转贴扩散,则当受罚。如果他们不知信息为假,只是上当受骗而跟进,则不应受到处罚。
网上信息成千上万,真实与虚假并存,每个人都无法准确判断一条网上信息真实与否。如果跟进并转帖一个虚假信息都要受到处罚,那么,谁还敢在网上发言?谁还敢跟帖、转帖?这无异于剥夺公民跟帖、转帖的权利,这对每个上网者都是一种苛求。法律打那些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者是应该的,因为他们在主观上存有恶意,但也要避免扩大化而伤及无辜,那些跟帖、转帖往往是被欺骗的受害者,他们不应该成为打击的对象,否则,必然不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公民的言论自由。
这个事件也给众多网民一个警示。长期以来,许多网民在上网发表言论的过程中存在着“互联网本来就是瞎讲讲的,并不当真”,或者“恶搞在互联网上很流行,不算什么”的想法,因此,在网上发表言论时,往往不辨真伪,只图一时痛快,仅以能否引发轰动效应为其判断标准,导致网上信息、言论混乱的局面。这则新闻当让众多网民引以为戒了——网上行为实际上也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
诚然,互联网在我国的兴起给国家、社会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成为民众表达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网上信息泥沙俱下、网上内容良莠不齐却是不争的事实,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公民网上道德缺乏,网上法律意识薄弱,以为网络只是虚拟空间,可以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实际上,互联网并不是道德的墓地,更不是法律的盲区。公民的网上行为受《刑法》、《治安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的调整。公民虽有言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公民散布一些足以影响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言论,在互联网上也不例外。因此,在网上发言应当把握这一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