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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民间法”必须实现于各种社会关系中。基于提出“民间法”研究的不同视角,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无论在类型上、参与方式上,还是在含义上均有别于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法”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对“民闻法”和“国家法”中的社会关系主体进行比较分析,具体明确“民间法”视角下的社会关系主体,是关于“民间法”含义的最好的说明方式,也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对“民间法”研究的意义,以及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