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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契约论将专利视为发明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交换的契约。早期的专利契约论将新颖性视为专利契约的对价,成熟的专利契约论将说明书充分公开视为专利契约的对价。在专利契约论看来,专利权人的义务不是实施而是公开,专利权的本质不是实施垄断权而是排他权。我国专利实践中存在着专利审查者被申请人"俘获"、对专利申请的非正常激励、对专利实施率低的误读、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过度司法调解等问题和做法不符合专利契约论的精神,亟待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