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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姻自由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法律知识;区域差异
本文主要是将作为大学生调查研究主体,围绕着“婚姻自由”这一观点的不同看法进行调查和论述。调查结果显示,在不同的经济地区有着不同的婚姻观念,在不同的民族地区也有着不同的婚姻习俗,在不同的区域所生活的人们对婚姻自由也有着不同的认识。这一切都是源于婚姻的发展历程所造就的成果。婚姻,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兴起与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与解释。
1.婚姻的历史渊源
在婚姻家庭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群婚制与对偶婚制两种不同的婚姻制度,还可以将其分为阶级社会中的家庭婚姻制度,即一夫一妻制。原始社会的崩溃过程为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在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但是,这一阶段的一夫一妻制又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婚姻历史中,深受着儒家文化的影响,出现了“四权”,形成了“为以礼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社会观念。近现代,我国的广大学者的理论中,将“婚姻”的观点论述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2.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但是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姻自由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
3.调查结果分析
在我校的大学生中,同学们来自五湖四海,有来自沿海地区的、有来自中东部地区的、有来自农村的、有来自我国疆域边远地区的,大家从小所接受的文化熏陶、感受的文化习俗以及所接受的教育条件都不一样。为此,就针对“婚姻自由”这一专题展开调查。题目数量设计只有十个,却是针对目前我国的婚姻现状开展调研。其中就主要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一是当地的婚姻选择是否是自由的?二是在当地是否有婚姻包办的现象?三是在当地有没有买卖婚姻的情况?在调研中还就以此展开的工作对同学们进行了相关的普法活动,这让大家对法律知识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图如下:
城镇地区:自由选择91.2%,家庭包办6.1%,买卖婚姻2.7%。
农村地区:自由选择56.8%,家庭包办41.4%,买卖婚姻3.9%。
边远地区:自由选择38.5%,家庭包办48.8%,买卖婚姻12.7%。
从图中和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越是发展的城镇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越好、受教育的程度越是高的地方人们的婚姻自由越是能够得到保障,婚姻自由这一原则越是得到实现;越是农村与偏远地区,人们的婚姻自由越是得不到保障,在少数民族地区源于地区的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尊重其传统文化的发展,婚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得到法律的保障。还有一些其它比如婚姻对我们的重要性?在这些问题的调研上,同学们表现的有些茫然,有些觉得应该由家庭和父母的安排,有些则认为婚姻只是作为自己日后结婚只是一个程序,其它没有太大的意义等。
4.根据现状,提出建议
4.1加强普法,增强法制意识
其实在我国不同的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于法制这一块的工作从未松懈过,可是从事法学这一块的工作者稀缺,这使得我国国民的法制意识仍然是一个难题的关键。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应多设司法专栏,为广大民众讲解有关法的常识与知识。同时,政府应该在各大高校培养的毕业生的基础之上,多多宣传政府对各大高校毕业的毕业生的渴求,吸引本专业和非专业的工作者,让他们有更大的工作信心。
4.2培养中养兴趣,学习中通人情
培养中养兴趣,指的是各大高校在教学是应该根据学生的兴趣来开设课堂,为学生们将知识记于心,为将来落实到实践中有理论基础来支撑。学习中通人情,指的是学习的不仅仅是理论,还要与实际相结合,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不要有“官本位”思想,要有以民为本的思想,与民众一定要相亲相爱,这在实践之前就要培养这样的意识。
4.3理论联系实际,为法制社会开创更好的明天
“我的梦,中国梦”这样的一个梦,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未来提出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语中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朱晓燕.婚姻自由的思考,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6):1-2.
[2]贾荣,马全江.试论婚姻法的伦理性,滨州教育学院学报,1999.04.
[3]窦立春.婚姻自由的伦理合理性及其限度—基于黑格尔思想资源的研究.社会纵横,2012,27( 6):93.
【关键词】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法律知识;区域差异
本文主要是将作为大学生调查研究主体,围绕着“婚姻自由”这一观点的不同看法进行调查和论述。调查结果显示,在不同的经济地区有着不同的婚姻观念,在不同的民族地区也有着不同的婚姻习俗,在不同的区域所生活的人们对婚姻自由也有着不同的认识。这一切都是源于婚姻的发展历程所造就的成果。婚姻,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兴起与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与解释。
1.婚姻的历史渊源
在婚姻家庭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可以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群婚制与对偶婚制两种不同的婚姻制度,还可以将其分为阶级社会中的家庭婚姻制度,即一夫一妻制。原始社会的崩溃过程为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在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但是,这一阶段的一夫一妻制又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婚姻历史中,深受着儒家文化的影响,出现了“四权”,形成了“为以礼为主,以法律为辅”的社会观念。近现代,我国的广大学者的理论中,将“婚姻”的观点论述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2.婚姻自由的概述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但是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而不是绝对的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5条规定“结婚姻自由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予以制裁。凡符合法律规定,即为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理保护。
3.调查结果分析
在我校的大学生中,同学们来自五湖四海,有来自沿海地区的、有来自中东部地区的、有来自农村的、有来自我国疆域边远地区的,大家从小所接受的文化熏陶、感受的文化习俗以及所接受的教育条件都不一样。为此,就针对“婚姻自由”这一专题展开调查。题目数量设计只有十个,却是针对目前我国的婚姻现状开展调研。其中就主要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与分析,一是当地的婚姻选择是否是自由的?二是在当地是否有婚姻包办的现象?三是在当地有没有买卖婚姻的情况?在调研中还就以此展开的工作对同学们进行了相关的普法活动,这让大家对法律知识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图如下:
城镇地区:自由选择91.2%,家庭包办6.1%,买卖婚姻2.7%。
农村地区:自由选择56.8%,家庭包办41.4%,买卖婚姻3.9%。
边远地区:自由选择38.5%,家庭包办48.8%,买卖婚姻12.7%。
从图中和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越是发展的城镇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越好、受教育的程度越是高的地方人们的婚姻自由越是能够得到保障,婚姻自由这一原则越是得到实现;越是农村与偏远地区,人们的婚姻自由越是得不到保障,在少数民族地区源于地区的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尊重其传统文化的发展,婚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在形式上与实质上得到法律的保障。还有一些其它比如婚姻对我们的重要性?在这些问题的调研上,同学们表现的有些茫然,有些觉得应该由家庭和父母的安排,有些则认为婚姻只是作为自己日后结婚只是一个程序,其它没有太大的意义等。
4.根据现状,提出建议
4.1加强普法,增强法制意识
其实在我国不同的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于法制这一块的工作从未松懈过,可是从事法学这一块的工作者稀缺,这使得我国国民的法制意识仍然是一个难题的关键。尤其是在偏远地区,应多设司法专栏,为广大民众讲解有关法的常识与知识。同时,政府应该在各大高校培养的毕业生的基础之上,多多宣传政府对各大高校毕业的毕业生的渴求,吸引本专业和非专业的工作者,让他们有更大的工作信心。
4.2培养中养兴趣,学习中通人情
培养中养兴趣,指的是各大高校在教学是应该根据学生的兴趣来开设课堂,为学生们将知识记于心,为将来落实到实践中有理论基础来支撑。学习中通人情,指的是学习的不仅仅是理论,还要与实际相结合,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不要有“官本位”思想,要有以民为本的思想,与民众一定要相亲相爱,这在实践之前就要培养这样的意识。
4.3理论联系实际,为法制社会开创更好的明天
“我的梦,中国梦”这样的一个梦,在我们每个人心中。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未来提出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语中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朱晓燕.婚姻自由的思考,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6):1-2.
[2]贾荣,马全江.试论婚姻法的伦理性,滨州教育学院学报,1999.04.
[3]窦立春.婚姻自由的伦理合理性及其限度—基于黑格尔思想资源的研究.社会纵横,2012,27( 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