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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文件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符合相关规定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工程。一般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但在实施时,据笔者所知,其计价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故意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
因为非招标工程在计价方式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部分管理者往往有意逃避招投标。于是将工程肢解成规定招标工程规模或总价之下,或者干脆将部分项目放在施工过程中以签证的形式出现。譬如:某县交通局在乡村道路扩建项目上,将同一个项目分成数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总价都在应规定招标工程的造价以下,全部采用议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又如,某道路改建工程,为了降低合同价采用议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将改建工程中因拆迁涉及到的大量土石方放在施工中以签证的形式出现。
2、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大家知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为了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为了促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但是在许多非招标工程中,却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但是采用原预算定额中的计价方式,而且在工程量的计算、费用的取定上,还存在“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譬如:在某些政府工程上,就存在重复计量、提高费率、套取高单价子目录的现象;而在某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就存在少计量、降低或取消某些费率、套取低单价子目录的现象。这些都是不利于市场有序发展、有序竞争及政府职能转变、企业健康发展的现象。
由于预算定额编制周期太长,其定额水平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动以及计价方式的滞后,不利于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给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盲目压级压价和承包单位在施工中降低工程质量或在结算中高估冒算、甚至承发包双方在结算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双方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工程数量变化的风险;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及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工艺及方案,并根据定额合理确定资金、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工程单价及投标总价,承担工程单价、施工工艺及方案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3、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不平衡报价幅度过大。
不平衡报价是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竞争策略。对于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在投标、议价、竞争性谈判之前,会认真研究施工图及各种技术文件,并列出各种漏洞,以此作为不平横报价的依据。譬如:某施工单位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某水厂连通工程时,为了降低报价,将围堰部分仅以7.5万元报价,但在进场后,该施工单位以联系单形式指出技术文件中的地质、水文条件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最后双方在多次协商后,商定以现场签证来确定围堰部分的造价,并约定不得超过50万元。
4、暂定工程种类多、数量大,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不规范。
某些工程由于施工图不详、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不周到等原因,给工程造价留有不少活口。譬如,在合同文件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条款:“人行道部分暂定价为95万元,工程结束后,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市政定额及2006年第十期材料指导价和相关文件做出决算,决算价下浮20%作为双方工程结算价。”“挡土墙部分暂以85万元计入总报价,结算时根据现场签证的数量和甲方核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施工现场的签证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和条件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着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不得有任何轻率与马虎。有些签证因为签证不规范,在结算或审计过程中常常会互相争吵扯皮。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回忆补办,导致事实描述不清、数据测量不准、签字人不是签证发生时的见证人或者不具备授权身份。譬如,常有这样的签证:挖土,560立方米;抽水,20天。
针对上述问题,可着手从以下途径试行解决。
1、加强工程承发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
严肃查处工程承发包中的违规行为,对故意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同时对对于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虚假代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工程造价专家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经建设部批准为国家标准,其对建筑、安装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做了统一规定,同时提出了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的原则和工程变更后工程量与价格的调整办法。通过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以规范计价方式及行为,从而為避免弄虚作假以及保证工程款结算起到积极的作用。
3、审核工程单价组价的合理性,规定不平衡报价幅度。
为了防止承包商滥用不平横报价及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应在招标文件或相关文件中确定不平衡报价的幅度,并对超出规定幅度的以无效报价处理。
4、减少暂定工程,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
在招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招标单位及其代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制订各种招标文件和技术文件,并要求设计院出具详细的施工图,力求不要出现各种暂定价。在施工现场签证中,必须提出规范化的要求。属于设计范围的签证,应由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其它方面的签证,应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为了正确核算工程造价切实保护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任何一项签证都必须做到:及时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可操作性。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文件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符合相关规定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工程。一般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但在实施时,据笔者所知,其计价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故意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
因为非招标工程在计价方式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有部分管理者往往有意逃避招投标。于是将工程肢解成规定招标工程规模或总价之下,或者干脆将部分项目放在施工过程中以签证的形式出现。譬如:某县交通局在乡村道路扩建项目上,将同一个项目分成数个标段,每个标段的总价都在应规定招标工程的造价以下,全部采用议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又如,某道路改建工程,为了降低合同价采用议标形式确定施工单位,将改建工程中因拆迁涉及到的大量土石方放在施工中以签证的形式出现。
2、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大家知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为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为了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为了促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也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世界大市场的需要。但是在许多非招标工程中,却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但是采用原预算定额中的计价方式,而且在工程量的计算、费用的取定上,还存在“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譬如:在某些政府工程上,就存在重复计量、提高费率、套取高单价子目录的现象;而在某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就存在少计量、降低或取消某些费率、套取低单价子目录的现象。这些都是不利于市场有序发展、有序竞争及政府职能转变、企业健康发展的现象。
由于预算定额编制周期太长,其定额水平不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变动以及计价方式的滞后,不利于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给建设单位在招投标中盲目压级压价和承包单位在施工中降低工程质量或在结算中高估冒算、甚至承发包双方在结算中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对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双方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建设单位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工程数量变化的风险;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及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工艺及方案,并根据定额合理确定资金、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确定工程单价及投标总价,承担工程单价、施工工艺及方案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3、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不平衡报价幅度过大。
不平衡报价是施工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用的竞争策略。对于经验丰富的施工单位在投标、议价、竞争性谈判之前,会认真研究施工图及各种技术文件,并列出各种漏洞,以此作为不平横报价的依据。譬如:某施工单位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某水厂连通工程时,为了降低报价,将围堰部分仅以7.5万元报价,但在进场后,该施工单位以联系单形式指出技术文件中的地质、水文条件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最后双方在多次协商后,商定以现场签证来确定围堰部分的造价,并约定不得超过50万元。
4、暂定工程种类多、数量大,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不规范。
某些工程由于施工图不详、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不周到等原因,给工程造价留有不少活口。譬如,在合同文件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条款:“人行道部分暂定价为95万元,工程结束后,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市政定额及2006年第十期材料指导价和相关文件做出决算,决算价下浮20%作为双方工程结算价。”“挡土墙部分暂以85万元计入总报价,结算时根据现场签证的数量和甲方核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施工现场的签证是工程建设在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和条件变化情况的真实记录和证实。是计算预算外费用的原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着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不得有任何轻率与马虎。有些签证因为签证不规范,在结算或审计过程中常常会互相争吵扯皮。当时不办理,口头答应,事后回忆补办,导致事实描述不清、数据测量不准、签字人不是签证发生时的见证人或者不具备授权身份。譬如,常有这样的签证:挖土,560立方米;抽水,20天。
针对上述问题,可着手从以下途径试行解决。
1、加强工程承发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
严肃查处工程承发包中的违规行为,对故意肢解工程,逃避招投标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建立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同时对对于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虚假代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工程造价专家编制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经建设部批准为国家标准,其对建筑、安装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均做了统一规定,同时提出了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的原则和工程变更后工程量与价格的调整办法。通过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以规范计价方式及行为,从而為避免弄虚作假以及保证工程款结算起到积极的作用。
3、审核工程单价组价的合理性,规定不平衡报价幅度。
为了防止承包商滥用不平横报价及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应在招标文件或相关文件中确定不平衡报价的幅度,并对超出规定幅度的以无效报价处理。
4、减少暂定工程,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
在招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招标单位及其代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制订各种招标文件和技术文件,并要求设计院出具详细的施工图,力求不要出现各种暂定价。在施工现场签证中,必须提出规范化的要求。属于设计范围的签证,应由设计师签字,并经设计院盖章;其它方面的签证,应经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为了正确核算工程造价切实保护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任何一项签证都必须做到:及时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