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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部分地勘单位在矿权确认、转让、后续计量等环节中存在探矿权会计核算问题,这也是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必然问题,本文就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为地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地勘单位 探矿权 会计核算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探矿权市场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完善,矿业权交易行为及交易活动,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更加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必不可少的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探矿权会计核算水平,才能提高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探矿权经营水平。本文首先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现状
1.探矿权申请流程。我国地质勘查探矿权申请流程十分严格,首先需要申请探矿权资格,在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则会根据流程计入地勘单位的生产成本当中。地勘单位对探矿权的申请需要根据财政部门所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探矿权使用费以地勘生产——xx项目为主要借记形式,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贷记形式。探矿权出资人为国家,需缴纳探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其中价款的缴纳需要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并将其纳入地勘单位生产成本中,借记形式为地勘生产——xx项目、贷记形式以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探矿权价款。地勘单位的探矿权是开展勘探活动的基础前提,是确保勘探活动的重要基础。
2.探矿权成本结转。每一个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成本费用结转的不同形式。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成本结转时,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严格对账务进行严格处理,并有效处理单位中的财务事宜。在地勘生产活动中需要将各项成本费用及结转费用进行妥善解决,避免因出现财务状况而阻碍了地勘单位的运营和发展。当勘探的开发成本是由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情况下,勘查过程也没有形成一定的地质成果,将勘查成本当做损失登记,借记科目为管理费用,贷记科目为勘探开发成本。
3.探矿权转让。根据国家颁布的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及法规,首先需要获取探矿权耳朵对外投资资格,或是经过探矿权转让批准的情况下,根据会计制度对探矿权进行转让,并根据相关转让规定及标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际转让过程中,部分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进行转让时并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及财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从而为地勘单位埋下风险问题,部分单位为了逃避税费,将转让后的探矿权用作其他用途,如应付款或预收款处理。此外,部分地勘单位通过长期挂账的方式将获得资金投资到探矿权的经营中,并将其当作是其他单位进行投资的入股资金。
二、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矿业收入核算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地勘单位在对矿业权成本进行会计核算时,没有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执行,权责发生制仍存在较大的问题。有法律明文规定,矿业权成本费用核算问题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并将矿业权成本计入地勘单位的生产成本中,当转让利润形成时,在带来极高利润的同时也会为单位带来较大的税务压力,因此部分地勘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探矿权收益进行核算,并将探矿权收益进行长期挂账处理,并用作探矿权经营投资,甚至有单位将探矿权投资入股,促使企业牟利,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要求。
2.会计核算中没有展现矿业权特性。矿业权作为财产权表现形式的一种,属于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要求及规定执行。矿业权作为地勘单位一种主要产品,地勘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忽视了矿业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这一要素,重视探矿权生产特性,采矿权成本将其作为管理费用,与无形资产核算制度不符。
3.探矿权的制度仍不十分完善。目前地勘单位中相关规章制度仍不十分完善,对探矿权的类型及终止原因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由于探矿权存续过程十分复杂,且地质勘查风险较高,探矿权转化成采矿权的概率较低,只有真正实现地质成果,才能发挥探矿权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探矿权不能实现其地质成果,则说明探矿权不具备价值,即探矿权终止。当探矿权已到期,但探矿权人没有记性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已到期,则不论是否实现地质成果,探矿权仍然终止,并由国家无偿收回。因此在探矿权制度的制定中需要对以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地勘单位减值准备工作不到位。地勘单位面临着较大的地质找矿风险,探矿权的存续过程较为复杂,预期价值变化程度大,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需要定期对探矿权进行减值测试,这对于地勘单位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三、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的措施
1.建立健全探矿权成本核算机制。地勘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实现单位内部管理,在探矿权成本核算时,需要建立健全探矿权成本核算机制,对增设项目需加设二级科目的项目内容,如在无形资产后假设探矿权,同样在二级科目内容下添加科目内容,如地质成果或探矿权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对探矿权的会计核算结果需要进行明确的分析,以及会计核算的具体状态。
2.地勘单位采矿权核算。地勘单位需要严格把握探矿权终止时机,探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时需要建立严格的终止机制,并从而使地勘单位取得采矿权资格,在探矿权成本结转后,采矿权初始成本则已形成。地勘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在无形资产下假设二级科目内容,如采矿权,借记内容形式可以写成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形式为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
3.地勘单位探矿权出售核算。地勘单位重要项目是地质勘查活动,也是地勘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经济项目内容,因此探矿权转让收入需要严格按照地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首先需要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核销无形资产,根据借记形式应收账款或银行存看进行核算,贷记形式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探矿权转让利得进行计算。部分地勘单位在勘查活动中活动经费的主要出资人是由国家所提供,因此在勘查活動中需要根据国家出资额来增加国家基金,其余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将勘查活动的收入纳入地勘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中。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地勘单位中的会计核算流程具有重要意义,在对探矿权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明确核算资产,并准确收集探矿权的核算成本,从而更好的反应出地勘单位的财务信息,及地勘单位的经营活动,对地勘单位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真实反应出来,有助于地勘单位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在矿业收入核算中没有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探矿权制定的制度缺乏完善,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将矿业权的特性展现出来等,从而导致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反应出地勘单位真实的经营情况,难以促进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从地勘单位的长期发展来看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需要针对探矿权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促进地勘单位发展,提高地勘单位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爱琴,胡胜利,刘青,尹俊. 地勘单位探矿权经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 中国总会计师,2012,04:42-44.
[2]王春林. 探讨有关地勘单位的矿业权的会计核算问题[J]. 中国外资,2012,11:123+125.
[3]中国会计学会地质分会“地勘单位绩效考核与探矿权运作”研讨会[J]. 中国煤炭地质,2008,S2:231.
[4]卜文周,刘锡忠,李彦磊. 地勘单位矿业权的资产属性与规范核算的探讨[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11:37-39+48.
关键词:地勘单位 探矿权 会计核算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探矿权市场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完善,矿业权交易行为及交易活动,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更加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必不可少的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探矿权会计核算水平,才能提高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探矿权经营水平。本文首先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现状
1.探矿权申请流程。我国地质勘查探矿权申请流程十分严格,首先需要申请探矿权资格,在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则会根据流程计入地勘单位的生产成本当中。地勘单位对探矿权的申请需要根据财政部门所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探矿权使用费以地勘生产——xx项目为主要借记形式,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贷记形式。探矿权出资人为国家,需缴纳探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其中价款的缴纳需要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并将其纳入地勘单位生产成本中,借记形式为地勘生产——xx项目、贷记形式以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探矿权价款。地勘单位的探矿权是开展勘探活动的基础前提,是确保勘探活动的重要基础。
2.探矿权成本结转。每一个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成本费用结转的不同形式。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成本结转时,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严格对账务进行严格处理,并有效处理单位中的财务事宜。在地勘生产活动中需要将各项成本费用及结转费用进行妥善解决,避免因出现财务状况而阻碍了地勘单位的运营和发展。当勘探的开发成本是由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情况下,勘查过程也没有形成一定的地质成果,将勘查成本当做损失登记,借记科目为管理费用,贷记科目为勘探开发成本。
3.探矿权转让。根据国家颁布的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及法规,首先需要获取探矿权耳朵对外投资资格,或是经过探矿权转让批准的情况下,根据会计制度对探矿权进行转让,并根据相关转让规定及标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但在实际转让过程中,部分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进行转让时并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处理及财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从而为地勘单位埋下风险问题,部分单位为了逃避税费,将转让后的探矿权用作其他用途,如应付款或预收款处理。此外,部分地勘单位通过长期挂账的方式将获得资金投资到探矿权的经营中,并将其当作是其他单位进行投资的入股资金。
二、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矿业收入核算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地勘单位在对矿业权成本进行会计核算时,没有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执行,权责发生制仍存在较大的问题。有法律明文规定,矿业权成本费用核算问题需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并将矿业权成本计入地勘单位的生产成本中,当转让利润形成时,在带来极高利润的同时也会为单位带来较大的税务压力,因此部分地勘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探矿权收益进行核算,并将探矿权收益进行长期挂账处理,并用作探矿权经营投资,甚至有单位将探矿权投资入股,促使企业牟利,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要求。
2.会计核算中没有展现矿业权特性。矿业权作为财产权表现形式的一种,属于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根据无形资产的要求及规定执行。矿业权作为地勘单位一种主要产品,地勘单位会计核算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忽视了矿业权属于无形资产的这一要素,重视探矿权生产特性,采矿权成本将其作为管理费用,与无形资产核算制度不符。
3.探矿权的制度仍不十分完善。目前地勘单位中相关规章制度仍不十分完善,对探矿权的类型及终止原因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由于探矿权存续过程十分复杂,且地质勘查风险较高,探矿权转化成采矿权的概率较低,只有真正实现地质成果,才能发挥探矿权的真正意义和价值。但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探矿权不能实现其地质成果,则说明探矿权不具备价值,即探矿权终止。当探矿权已到期,但探矿权人没有记性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已到期,则不论是否实现地质成果,探矿权仍然终止,并由国家无偿收回。因此在探矿权制度的制定中需要对以上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4.地勘单位减值准备工作不到位。地勘单位面临着较大的地质找矿风险,探矿权的存续过程较为复杂,预期价值变化程度大,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需要定期对探矿权进行减值测试,这对于地勘单位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三、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的措施
1.建立健全探矿权成本核算机制。地勘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来实现单位内部管理,在探矿权成本核算时,需要建立健全探矿权成本核算机制,对增设项目需加设二级科目的项目内容,如在无形资产后假设探矿权,同样在二级科目内容下添加科目内容,如地质成果或探矿权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对探矿权的会计核算结果需要进行明确的分析,以及会计核算的具体状态。
2.地勘单位采矿权核算。地勘单位需要严格把握探矿权终止时机,探矿权人在申请采矿权时需要建立严格的终止机制,并从而使地勘单位取得采矿权资格,在探矿权成本结转后,采矿权初始成本则已形成。地勘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在无形资产下假设二级科目内容,如采矿权,借记内容形式可以写成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形式为无形资产——探矿权——地质成果。
3.地勘单位探矿权出售核算。地勘单位重要项目是地质勘查活动,也是地勘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经济项目内容,因此探矿权转让收入需要严格按照地勘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首先需要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核销无形资产,根据借记形式应收账款或银行存看进行核算,贷记形式按照主营业务收入——探矿权转让利得进行计算。部分地勘单位在勘查活动中活动经费的主要出资人是由国家所提供,因此在勘查活動中需要根据国家出资额来增加国家基金,其余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将勘查活动的收入纳入地勘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中。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地勘单位中的会计核算流程具有重要意义,在对探矿权进行会计核算时,需要明确核算资产,并准确收集探矿权的核算成本,从而更好的反应出地勘单位的财务信息,及地勘单位的经营活动,对地勘单位的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真实反应出来,有助于地勘单位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在矿业收入核算中没有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探矿权制定的制度缺乏完善,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将矿业权的特性展现出来等,从而导致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反应出地勘单位真实的经营情况,难以促进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提高,从地勘单位的长期发展来看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需要针对探矿权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促进地勘单位发展,提高地勘单位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爱琴,胡胜利,刘青,尹俊. 地勘单位探矿权经营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 中国总会计师,2012,04: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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