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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康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不久前,某公司到他所在的学校录用毕业生,与即将毕业的学生以及学校三方一起签订了用工协议,小康也是其中的一员。请问,签订了用工协议,是否意味着小康他们与该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若没有形成,那么签订用工协议有什么意义?
A:准确地说,三方签署的所谓用工协议其实就是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签署的协议。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包括学生报到、学校派遣、单位接收等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形成时间,是用工之日,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下从事某项工作,以及接受用人单位所安排的上岗前的培训。
小康、学校与某公司三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还没有上岗或者接受培训,还没有从事该企业所安排的某种劳动,因此,与该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但是,签订三方协议是有意义的。一旦签署,就意味着第一份工作基本确定。而且,三方协议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如若撕毁协议,比如该公司最终不用小康或者小康不去该公司工作,那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A:准确地说,三方签署的所谓用工协议其实就是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是应届毕业生在第一次就业的时候签署的协议。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包括学生报到、学校派遣、单位接收等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由此可见,劳动关系的形成时间,是用工之日,包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和支配下从事某项工作,以及接受用人单位所安排的上岗前的培训。
小康、学校与某公司三方虽然签订了协议,但还没有上岗或者接受培训,还没有从事该企业所安排的某种劳动,因此,与该企业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劳动关系。但是,签订三方协议是有意义的。一旦签署,就意味着第一份工作基本确定。而且,三方协议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如若撕毁协议,比如该公司最终不用小康或者小康不去该公司工作,那就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