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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腐败”案件五花八门
海外线索扯出来的“洋腐败”:2006年11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行长张恩照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张恩照于2001-2004年间,先后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15万元。据悉,张恩照落马是由海外线索牵扯出来的。早在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就在美国遭起诉。在一起牵涉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系统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某金融IT服务供应商及其旗下子公司成主要被告,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指控该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向张恩照行贿100万美元以上,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国内每年落马的贪官中,搞“洋腐败”的不乏其人。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曾三次收受来自一家欧洲著名银行12.8万美元的贿赂,用于其子在英国留学。2003年12月,云南省原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中独立挖出来的较早栽在“洋腐败”上的厅级高官。
害怕惩罚吓出来的“洋腐败”。2004年4月6日,一则来自《华尔街日报》的消息震惊了中国。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中国区的四名高管人员,并对其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朗讯自我亮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吓出来的。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作了约束。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罚款、监禁并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为此。朗讯不惜牺牲占到其总营业收入11%的中国业务,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
“洋腐败”方式触目惊心
投其所好花样多。外企搞“洋腐败”的手段之多。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对行贿对象的投其所好是多元化的:他们针对中国一些手握实权的高官、高管中普遍存在的“望子成龙、盼女成风”心态,以赞助受贿方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名义来进行行贿:抓住一些高官、高管喜欢出国出境旅游的心理。以邀请考察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摸准一些高官、高管爱慕虚荣的心态,面向他们搞“助学”;掌握了一些高官、高管喜欢暗地里由其家属出面办企业、想发财的心理,心照不宣地将其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这些公司做;熟悉了部分高官、高管担心在职时受贿被查处的心理,采用一种更为精明的行贿方式,待受贿方退休后聘请其担任自己企业的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而这些“顾问费”是非比寻常的。
出人大方血本高。据一位外企业内人士透露,初进中国市场时,一般付出的“娱乐费用”约为该项合同涉及金额的5%~7%左右。可是,这个支出比例很快便失灵了。“娱乐费用”改成了“市场费用”,其金额迅速攀升到10%左右,且还有呈直线上升趋势。这些高额支出主要花在三个方面:一是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储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他们认为,只要这些人在他们单位的重要岗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那些举足轻重人物的照顾。二是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常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担任顾问,为其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三是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已是公开的秘密。为了拿到地皮,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其公关的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方法隐蔽查处难。外企在中国的行贿案例近几年来一直在上升,但这些“洋腐败”案件,较之“土腐败”案件来说,查处难度更大。例如,通过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来行贿,这种交易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另外,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订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他们往往用“两手”策略来应对:一手是用足用好我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各种优惠政策即“显规则”,当仁不让,分厘必争;另一手是创造性地用好“潜规则”,有空必钻,无孔不入。两个规则并用,各取所需,有关部门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贪官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其在国外银行的户头上,存折和银行卡通常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或是把财物存入其在该银行的保险库。目前又在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即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如在北京和上海就有一些这样的场所。该场所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用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
“洋腐败”治理迫在眉睫
与中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的行贿技巧和手段更为高明;对中国市场的占领、对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有鉴于此,中国必须严厉打击“洋腐败”。
一是尽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一些外企在他们的本土不敢搞腐败,而到了中国胆子就大起来了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国家的法制相对健全,搞腐败成本太高。因此,要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另外,还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
二是抓紧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而应考核当地民族企业是否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加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减少公正出现偏差的概率,压缩“洋腐败”的寻租空间。
三是从根治“土腐败”人手。“洋腐败”大行其道的危害显而易见,如果我们的官员是廉洁的,如果这些市场交易行为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并且是公开透明的,就不可能频繁出现跨国公司行贿事件。因此,严打“洋腐败”,要从根治“土腐败”入手。
四是实行内、外企同等的国民待遇。全国人大会上。高标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五是必须加大反腐力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惩处腐败分子。”要提高我国执法执纪部门侦破外资企业行贿案件的能力和手段,以及治理“洋腐败”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大严打“洋腐败”的力度。
海外线索扯出来的“洋腐败”:2006年11月13日,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行长张恩照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检方在起诉书中称,张恩照于2001-2004年间,先后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15万元。据悉,张恩照落马是由海外线索牵扯出来的。早在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就在美国遭起诉。在一起牵涉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系统项目的合同纠纷案中,美国某金融IT服务供应商及其旗下子公司成主要被告,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指控该金融IT服务供应商合同违约,并向张恩照行贿100万美元以上,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
国内每年落马的贪官中,搞“洋腐败”的不乏其人。原财政部金融司司长徐放鸣曾三次收受来自一家欧洲著名银行12.8万美元的贿赂,用于其子在英国留学。2003年12月,云南省原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因其妻收受了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是我国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中独立挖出来的较早栽在“洋腐败”上的厅级高官。
害怕惩罚吓出来的“洋腐败”。2004年4月6日,一则来自《华尔街日报》的消息震惊了中国。美国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中国区的四名高管人员,并对其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朗讯自我亮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吓出来的。美国在1978年颁布了《海外反腐败法》,对本国公司在国内、国外腐败都作了约束。任何个人或者公司一旦被指控违反了这一法律,将被罚款、监禁并终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被裁决进行商业贿赂的公司更不能获得出口资格。为此。朗讯不惜牺牲占到其总营业收入11%的中国业务,对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控制不力等做出了说明。
“洋腐败”方式触目惊心
投其所好花样多。外企搞“洋腐败”的手段之多。远远高于国内企业,对行贿对象的投其所好是多元化的:他们针对中国一些手握实权的高官、高管中普遍存在的“望子成龙、盼女成风”心态,以赞助受贿方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名义来进行行贿:抓住一些高官、高管喜欢出国出境旅游的心理。以邀请考察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摸准一些高官、高管爱慕虚荣的心态,面向他们搞“助学”;掌握了一些高官、高管喜欢暗地里由其家属出面办企业、想发财的心理,心照不宣地将其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这些公司做;熟悉了部分高官、高管担心在职时受贿被查处的心理,采用一种更为精明的行贿方式,待受贿方退休后聘请其担任自己企业的发展战略顾问、名誉顾问等职,而这些“顾问费”是非比寻常的。
出人大方血本高。据一位外企业内人士透露,初进中国市场时,一般付出的“娱乐费用”约为该项合同涉及金额的5%~7%左右。可是,这个支出比例很快便失灵了。“娱乐费用”改成了“市场费用”,其金额迅速攀升到10%左右,且还有呈直线上升趋势。这些高额支出主要花在三个方面:一是虚拟职位。这在银行业应用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了缓解吸储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他们认为,只要这些人在他们单位的重要岗位上,银行的业务就能得到那些举足轻重人物的照顾。二是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常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担任顾问,为其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三是股权诱惑。这在房地产业已是公开的秘密。为了拿到地皮,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其公关的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方法隐蔽查处难。外企在中国的行贿案例近几年来一直在上升,但这些“洋腐败”案件,较之“土腐败”案件来说,查处难度更大。例如,通过很巧妙的多次关联交易的方式运作来行贿,这种交易极其复杂,即使是专业律师或执法机构也要付出非常高的成本才可能调查得出来。另外,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时一般都制订了“东窗事发”的应对措施。他们往往用“两手”策略来应对:一手是用足用好我国政府给予他们的各种优惠政策即“显规则”,当仁不让,分厘必争;另一手是创造性地用好“潜规则”,有空必钻,无孔不入。两个规则并用,各取所需,有关部门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直接用金钱贿赂。贪官一般不会亲自出面,而是由跨国公司把钱存入其在国外银行的户头上,存折和银行卡通常交给贪官信任的在国外的亲属或朋友,或是把财物存入其在该银行的保险库。目前又在盛行一种新的贿赂方式,即通过一些私人俱乐部和会所贿赂官员。如在北京和上海就有一些这样的场所。该场所都是有背景的人开的,他们有各种条件,能用各种方式结交和搞定官员。钱可以用会费或其他“干净”的方式给他们,他们再以各种“干净”的方式转给官员。
“洋腐败”治理迫在眉睫
与中国企业相比,跨国公司的行贿技巧和手段更为高明;对中国市场的占领、对民族企业的威胁、对中国利益的掠夺也更厉害。有鉴于此,中国必须严厉打击“洋腐败”。
一是尽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一些外企在他们的本土不敢搞腐败,而到了中国胆子就大起来了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国家的法制相对健全,搞腐败成本太高。因此,要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另外,还应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各国建立反腐的合作平台。
二是抓紧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对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而应考核当地民族企业是否得到进一步发展,当地科技创新是否得到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加大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坚持公开透明,减少公正出现偏差的概率,压缩“洋腐败”的寻租空间。
三是从根治“土腐败”人手。“洋腐败”大行其道的危害显而易见,如果我们的官员是廉洁的,如果这些市场交易行为是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并且是公开透明的,就不可能频繁出现跨国公司行贿事件。因此,严打“洋腐败”,要从根治“土腐败”入手。
四是实行内、外企同等的国民待遇。全国人大会上。高标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将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对外企的“超国民待遇”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
五是必须加大反腐力度。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依照党纪国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持惩处腐败分子。”要提高我国执法执纪部门侦破外资企业行贿案件的能力和手段,以及治理“洋腐败”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加大严打“洋腐败”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