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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坚持比较宽容的政策,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反映出教育的深刻意义。然而从该原则的含义和实际运用来看,这里的教育多指在违法犯罪后的教育,侧面反映出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事后性、滞后性以及不全面性。因此,本文着力讨论对青少年预防性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并创造性地提出相应对策,以更有效地预防其违法犯罪,真正发挥法治教育的作用,创造平安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