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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阿奎纳把理性引进神学,用 “自然法则”来论证“君权神圣”说.他认为:国家为人民之利益而存在,人民并非为国家之利益而存在.一切分子,皆绝非为团体的利益而存在.国家之所造成的各得其所的局面,即为其所事实的统一与调和的活动之结果.阿奎那认为最根本的活动便在于立法.制定法律以使人人有所遵循,是自然秩序的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