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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实施近16年,为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也纳入立法议程,正在有序进行中。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应该按照鉴定活动的内在要求,再次思考产品质量鉴定的性质,其本质属于委托鉴定,不属于行政指定鉴定,因此,应修改和调整《管理办法》大部分条文内容,体现管理要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