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废止收容审查

来源 :中外法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nking9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 收容审查措施尽管在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权衡利弊,得出的结论不能不让人心忧。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着手进行,我们建议认真考虑废止收容审查的问题。其理由如下: 一、收容审查措施建立在有罪推定的思想基础上 收容审查的目的不在于对已查清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因为有证据证实某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不明其真实姓名、住址,也不影响对其进
其他文献
<正>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要件是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为了准确地惩治受贿罪,更好地消除腐败现象,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是必要的。
<正>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在肇事后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而逃离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目前存在不同看法。传统观点认为,肇事后逃跑,对案件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逃跑行为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12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第3款第1项中就把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
<正>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得到实施,最终目的则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这既取决于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又取决于法的体系内部是否和谐。 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以及立法侵权等原因,直接造成了法的体系内部不和谐,其突出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等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由此便带来了法的实施困难重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各取所需,妨碍了法的统一实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本文拟结合实例分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权
<正> 在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和企业立法的探索中,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制度和立法一直是人们意欲参考和旁鉴却又不得要领的问题。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相当复杂、各国又不甚统一,因而难以简单概括的特殊法律领域。本文就我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对美国的联邦公司作一梗概性的介绍,以窥见西方国有企业制度之一斑。 一、联邦公司的性质和地位 美国的联邦公司与我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国有企业、公有企业或政府企业的概念基本相同。但何谓联邦公司,在美国也是一个从过去到现在,几十年议论不决的问题。法律文件和政府报告,以及学术探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
<正> 累犯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就目前的刑事立法而言,累犯主要见诸于现行刑法第61、6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第2条第2款以及《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禁毒决定》)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之中。
<正>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医疗条件和健康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以及广大医务人员尽心敬业,救死扶伤,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也有少数医疗单位由于管理不善,一些医务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或技术过失等原因,致使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器官损坏或严重功能障碍等恶果。这些事故,尤其是重大医疗责任事故极大地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常常引起病员及其家庭与医疗单位的纠纷,严重影响干扰了医疗单位的正常秩序,给社会的安全投下了不稳定的
<正>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金融工具作为社会资金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载体,日趋显得重要,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了维护金融工具的公共信用,确保经济秩序,世界许多国家都把伪造支票、股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刑事处罚。我国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确定了比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的犯罪依然明显增加,作案数额也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这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
<正> 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其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使我们找到玩忽职守罪分型辨析的理论依据。从犯罪结果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经济型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利益型或称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