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严谨、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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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公众对于知情权日益重视的社会环境下,检察机关如何健全完善新形势下检察权的运行机制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检察宣告制度的创立顺应了司法公开的要求,增强了检察执法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提升了检察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 司法公开 规范严谨 检察宣告
  作者简介:刘源吉,法学硕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艳,法学学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未检办主任;舒鑫,法学学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行装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10-02
  一、检察宣告制度创立的现实需要及法理依据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院对于不起诉决定等检察机关做出的司法决定需要公开宣布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使用检察建议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的规定。这些需要公开宣布的决定、建议等的宣布程序急需相关的措施将其规范化,检察宣告制度全面的解决了此问题。
  (一)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的要求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具有结论性质的各种决定的宣布和送达都没有统一的执行模式,也没有指定的场所,仅是文来文往,随意性较强,缺乏严肃性。导致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对于检察机关相关决定的认识不够重视,从而使法律实施的教育作用无法得到全面体现。比如,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当大一部分人根本认识不到这是检察机关对其刑事犯罪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与法院判决一样的刑法评价。检察宣告制度可以解决这种不规范带来的弊端,在庄严的检察宣告庭上宣布决定,并且将惩戒教育程序引入宣告庭中,可以获得与法庭审判相同的教育效果。
  (二)实现司法公开、阳光检察的现实要求
  司法公开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司法公开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司法权威是建立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基础上的;司法越透明,公众就越信赖,司法就越具有权威,这正是司法改革努力的方向。而检察宣告庭便是通过这种面对面的宣读和送达,将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威严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向嫌疑人和社会表现出来,是对检务公开的发展、完善和深化,是对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参与度的有益探索。
  (三)检察权运行的司法化改革的必要要求
  我国从宪法和组织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从法律的层面上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机关地位。然而,现实中我国检察机关的行政属性却历来过强,检察机关的“去行政化”问题是历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我们在先期设立的检察宣告制度中规范的宣告程序、严谨的宣告用语,比照审判台设计的宣告台,都从形式上具备了司法的程序性和规范性要求。
  二、实施检察宣告制度以来初步取得的一些良好的工作成效
  (一)体现了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首先,我们设计了统一的检察宣告庭。设计建设了庄严的宣告庭,正面墙壁悬挂国徽,下设宣告台,中间是宣告人,左右各设立检察员、书记员席位,宣告台对面是被宣告人。宣告庭的整体设计简洁大方、庄严肃穆,能够让所有走进宣告庭的人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其次,制定了规范的宣告程序,包括庭前准备、宣告和训诫教育。宣告不起诉决定时,全体人员肃然起立,在庄严的检徽下宣告人宣布不起诉决定,进一步增强了宣告程序的权威性。
  (二)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检察宣告制度的实施,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宣告程序除了通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办案人等诉讼参与人全部参加外,还通知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社会群众旁听观摩,扩展检察工作接受外部监督的平台,充分做到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社会社会监督。如我院对蒋玉松伟涉嫌故意伤害案拟不起诉进行宣告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旁听,人民监督员在参与不起诉检察宣告后,认为检察机关宣告程序严谨、办案公正、工作细致,程序公开透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起到了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检察人员在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教育,深层次分析了其犯罪原因及社会危害性,责令其当庭再次向被害人真诚致歉,不但修复了因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通过宣布程序向其他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起到了警示和预防作用。例如,文国平交通肇事案,其与被害人案发前系好友,双方家庭关系也很融洽,案件发生后文国平通过辩护人倾其所有赔偿被害人,但是却自感无颜面对被害人家属。为了打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宣告过程中,我们让被不起诉人文国平当庭再次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表示今后一定代替好友照顾好其父母,频临破裂的友情得到了修复,也使被害人的父母老有所依。
  (四)强调了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的决心
  法律逻辑的严谨,并不是评判案件质量的唯一标准,将群众满意度纳入评判视野,更是做好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标准。我们还把宣告庭制度与案件当事人评议机制相结合,在宣告庭结束后让参与宣告庭的人员对于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议,目前我们针对五起宣布不起诉的宣告庭全部让诉讼参与人评议,均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三、对检察宣告制度深入推进的几点探索建议
  检察宣告制度在我们全市实行半年来取得了一些进展和成效,但是目前我们的检察宣告制度的适用还在探索阶段,还存在公开程度不够深入、社会参与度不够广泛等问题,下面笔者就进一步推进检察宣告制度公开进行几点探讨。
  (一)将调查程序、听证程序等前期审查程序纳入检察宣告庭的范围   目前,我们的检察宣告庭仅限于对于决定的宣布程序,对于证据的审查、犯罪事实的调查已经全部在庭前完成,使得其他参与人员对于案件实体参与性不够;参与人员、旁听人员仅被告知了处理结果,但是对于实体审查监督的却缺乏必要的公开程序。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五章不起诉第二节公开审查,第6.108条:对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准备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可以公开审查。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不起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应该是拟不起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我们可以探索将案件的公开审查纳入检察宣告庭的范围,参照法庭审判的程序,对于受理之后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先进行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听取被害人意见、定案证据的调查、是否应予不起诉的论证程序等四部分内容的检察宣告庭审查程序。审查程序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承办人最终形成审查报告、汇报提纲,进行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在确定不起诉意见之后,再由宣布人确定日期召开决定宣布程序。通过讯问、询问、证据审查、处理意见论证等程序的全部公开,使得案件的处理全透明,不但使检察权的行使放在阳光下进行增加了透明度,也使得检察机关的决定更具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二)让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检察机关做出决定的过程,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实体性参与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检察机关自身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权规范必然要求,而检察宣告庭制度是创新检察权规范运行前进道路上的一次重要创新,所以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是检察宣告制度走向公开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目前的宣告制度只是通知人民监督员到庭参与宣布程序,其对于案件的了解与其他旁听人员无异,此种情况下必然对于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并且此时检察机关已经做出决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目前的人民监督员选拨程序决定了其大多是具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在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上有独到的见解,应增加其对于案件处理的话语权,倾听他们的意见,让其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所以应该从制度上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话语权;特别是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从监督者变为参与者,让其从事后监督变为事前参与。
  (三)规范检察宣告制度中宣告人的指定程序,形成更加规范严谨的宣称程序
  目前,检察宣告庭的人员组成有一名宣告人,一名检察员,一名书记员。检察员的现在一般是案件承办人,而宣告人大多是领导临时指定,随意性太强。从长期的宣传教育效果来讲,固定的宣告人更能够提升宣告庭的预期效果。笔者认为可以比照法院对审判长的任命程序,任命有宣告项目的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主诉检察官等业务骨干为宣告人,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后,担任长期固定的宣告人。研究制定更为全面严谨的宣告程序,增强训诫教育程序在宣告庭中的分量,从而达到更好的惩戒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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