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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民营银行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发展民营银行仍存在许多现实障碍。通过研究民营银行设立、发展、退出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建立健全的制度,为发展民营银行的过程中制度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民营银行;保障制度;先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107-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作为银行的主发起人,这一改革举措将使国有资本、非公经济、民营资本都能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进入银行业。在中国现阶段,依法设立民营银行,对于深化金融改革,对于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民营银行有利于改善金融竞争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缓解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面临的融资约束,最终能为社会和普通百姓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民营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类,具备商业银行的各项特征,唯一的区别只是资本属性的不同。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与商业银行一致,都可能面临设立—发展—退出的历程。
1.民营银行的设立。从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监会新修订的《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是商业银行(应该也包括民营银行)设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2013年10月9日,苏宁银行、国民银行等5家民营银行的名称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但民营银行要取得营业执照,还需要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金融许可证,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筹建民营银行的程序不存在大的问题,只待监管部门完善操作细节(如发起人资格、条件的审查等)后开闸,民营银行的挂牌设立将指日可待。
2.民营银行的发展。民营银行设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生存和发展,民营银行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却并不容易。民营银行成立初期的主要业务将是资金的筹集和运营,而筹集资金的多少将是民营银行的立命之本。民营银行在筹集资金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也就是如何让存款人克服偏见、放心地将资金存放在民营银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以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这样就使民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处于同等的信用水平,处在同一竞争平台。
同时民营银行在发展中与其他银行机构竞争中实力相差悬殊,服务网点少、服务手段不多,市场竞争力不强,对储户的吸引力更不及国有大型银行高,民营银行初期发展只有通过提高利率方式,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这就需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条件。
3.民营银行的退出。民营银行的发展需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验证,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银行的经营将可能出现分化,一部分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能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民营银行将不断发展壮大;一部分经营管理不善,风险防控不到位,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民营银行必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中对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不能支付存款人款项时,可对其采取接管、托管或依法宣告破产等措施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破产可行。但由于中国现阶段银行破产后,存款人权益无法保障,且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起区域动荡,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所以在中国金融业,迄今为止,尚未有银行破产的先例,即使中国第一家被行政关闭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至今仍在清算过程中,仍没有实施破产程序。《决定》中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一重大举措为金融机构退出指明了方向,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用市场方式来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保障了大部分存款人不因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而蒙受损失,银行破产清算才能正常进行,银行破产产生的危害才能降到最低,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虽有涉及,但缺乏操作性,仍需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出明确的规定,解决金融机构破产的操作性问题,使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银行的退出渠道畅通,解决国家成立民营银行的后顾之忧,才能使民营银行的发展步入快车道。
发展民营银行可以使其整个银行业起到“鲶鱼效应”,根本目标在于提高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力和活力,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协调经济与金融的同步发展,发展民营银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决定》中关于民营银行的阐述,为发展民营银行提供了政策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民营银行成立的法律依据;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是解决民营银行市场地位和后顾之忧的关键;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是民营银行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要实现民营银行在中国的健康快速发展,各项保障制度出台是前提和关键。
关键词:民营银行;保障制度;先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4-0107-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作为银行的主发起人,这一改革举措将使国有资本、非公经济、民营资本都能在一个平等的条件下进入银行业。在中国现阶段,依法设立民营银行,对于深化金融改革,对于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设立民营银行有利于改善金融竞争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缓解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和三农面临的融资约束,最终能为社会和普通百姓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民营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类,具备商业银行的各项特征,唯一的区别只是资本属性的不同。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与商业银行一致,都可能面临设立—发展—退出的历程。
1.民营银行的设立。从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监会新修订的《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是商业银行(应该也包括民营银行)设立的法律法规依据。 2013年10月9日,苏宁银行、国民银行等5家民营银行的名称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核准。但民营银行要取得营业执照,还需要银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牌照——金融许可证,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筹建民营银行的程序不存在大的问题,只待监管部门完善操作细节(如发起人资格、条件的审查等)后开闸,民营银行的挂牌设立将指日可待。
2.民营银行的发展。民营银行设立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生存和发展,民营银行要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却并不容易。民营银行成立初期的主要业务将是资金的筹集和运营,而筹集资金的多少将是民营银行的立命之本。民营银行在筹集资金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也就是如何让存款人克服偏见、放心地将资金存放在民营银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以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这样就使民营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处于同等的信用水平,处在同一竞争平台。
同时民营银行在发展中与其他银行机构竞争中实力相差悬殊,服务网点少、服务手段不多,市场竞争力不强,对储户的吸引力更不及国有大型银行高,民营银行初期发展只有通过提高利率方式,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这就需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创造条件。
3.民营银行的退出。民营银行的发展需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验证,随着时间的推移,民营银行的经营将可能出现分化,一部分经营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能不断适应市场变化的民营银行将不断发展壮大;一部分经营管理不善,风险防控不到位,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民营银行必将面临破产倒闭的命运。《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中对商业银行发生信用危机,不能支付存款人款项时,可对其采取接管、托管或依法宣告破产等措施的规定,从法律角度看,商业银行破产可行。但由于中国现阶段银行破产后,存款人权益无法保障,且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起区域动荡,严重的甚至可能造成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所以在中国金融业,迄今为止,尚未有银行破产的先例,即使中国第一家被行政关闭的商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至今仍在清算过程中,仍没有实施破产程序。《决定》中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一重大举措为金融机构退出指明了方向,通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的退出问题,用市场方式来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保障了大部分存款人不因银行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而蒙受损失,银行破产清算才能正常进行,银行破产产生的危害才能降到最低,才能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商业银行法》和《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虽有涉及,但缺乏操作性,仍需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出明确的规定,解决金融机构破产的操作性问题,使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银行的退出渠道畅通,解决国家成立民营银行的后顾之忧,才能使民营银行的发展步入快车道。
发展民营银行可以使其整个银行业起到“鲶鱼效应”,根本目标在于提高整个银行业的竞争力和活力,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协调经济与金融的同步发展,发展民营银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决定》中关于民营银行的阐述,为发展民营银行提供了政策依据;《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民营银行成立的法律依据;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出台是解决民营银行市场地位和后顾之忧的关键;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是民营银行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要实现民营银行在中国的健康快速发展,各项保障制度出台是前提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