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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际市场的不断整合,数字企业的经营区域日益扩大,数字服务跨越多个国家或地区,利用网络开展业务的科技企业的增长速度远超整体经济的增速,在此背景下,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视角的数字经济税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主要从该视角切入,研究分析我国开征数字税相关问题,包括我国征收数字税的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税 税基侵蚀 利润转移
一、我国征收数字税的紧迫性
数字经济公司的用户在创造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如果未在当地纳税,这种创造价值和支付税款之间就会处于不匹配状态,鉴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若不征收数字税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行业间税收负担不公
我国当前的税收系统为数字经济模式提供了优势,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发展,但对传统的实体企业造成了繁重的税务负担。不同国家系统之间税制、税率方面的不匹配甚至存在巨大漏洞,让数字经济公司有机可乘。由于数字业务具有很强的移动性和虚拟性,但经过利润的转移和规避后,数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大大减轻,甚至趋于零,在我国这种数字企业已经占据重要市场份额的国家,这严重破坏了行业间税负公平。
第二、国际税收竞争压力
由于在现有的税收规则基础上不能明确地对数字活动的利润进行征税,每年有大量的税金流失。从国际税收上看,减税潮的翻涌使得资本跨国流动率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巨大压力下的主权国家可能单独采取行动,或对跨国数字企业单独设置税收优惠,催生新一批税收洼地,进而为数字公司避税提供可乘之机。
第三、数字企业运营需要稳定的外部环境
由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存在,市场竞争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打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来促进数字公司的发展,需要一系列全新的并且有利于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支持。开征数字税可以减少因国家税收制度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漏洞,减少税制变革中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征收数字税的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数字税”是欧盟为纠正财政扭曲对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征收的税种,在本质上来讲,数字税是针对互联网科技企业征收的“资源使用金”。据估计,数字税的实行将为欧盟每年增加至少50亿欧元的收入,根据7.5363的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以后大约为376.82亿元。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增长趋势已使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但在互联网行业中,大量数字经济的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款等突出问题仍存在于部分不合理的、有意为之的过激的税收筹划的企业,BEPS问题在我国相当严峻。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也需要及时做出反应加紧应对,深入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前沿的税收基础及理论,注重加强同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关于数字经济税收方面进行协调,加大对数字经济征收技术的创新力度,维护我国的财政收入。
第二、引导数字产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当前的数字经济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作为具有较为发达数字经济产业的国家,需要对数字经济做出反应加紧应对,在我国开征数字税并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税收稽查力度可以形成经济效应和税负约束,以此合理引导数字交易双方行为,其正面效应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制订严格的法律规范,来引导数字经济发展方向,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宏观层面促使数字产品交易健康发展、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促进行业税收负担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基本价值导向,尤其是税负的横向公平,要求对具有相同经济能力和缴税能力的人征收相同的税,对货物交易征税而不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显然是税负不公平。数字产品交易表面上交易数字产品,但是挖掘它的实质,数字产品交易是买卖货物和买卖服务,因此它必须被划归到交易行为,以降低其的模糊性和隐蔽性。由此可以认为数字交易属于应税行为,则对其进行征税无可非议。
社交媒体企业、合作平台和在线内容提供商等互联网科技公司相比于实体重资产公司来说,在资产规模、税收负担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它的经营范围更加呈现全球化趋势、盈利模式更加呈现数字化趋势,在盈利模式和经营前景方面更加光明,这更突显了当前世界的不公平。缴税的税额最能体现数字企业对国家财政的税收贡献率,数字税的征收有利于实现行业间税负的横向公平,促进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向相对均衡的方向发展。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非常有必要对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
三、我国征收数字税的可能性
在利润产生地征税是国际通用的税收原则,此规定并不适用于数字税的征收。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际市场的不断整合,提供跨国跨区域数字服务的数字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大,特别是在网上开展业务并创造价值的科技公司,其增速要远远超过整个经济的增长速度,但现有规则尚且不能有效地对数据创造的利润来源地进行准确地界定并对其利润进行征税。当无法准确地界定地域,合理、合法收税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
四、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下,数字信息、用户数据等无形资产对于一个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施行常常滞后于时代发展,不能与之同步而行,基于该背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倒逼数字税的出台,数字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逆全球减税浪潮进行的调节,我国作为占据全球最大重要份额的数字经济市场,具备征收的基本环境。我国当前面临的是如何充分利用这种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提升竞争力的同时确保税收公平,因此,未来对大型数字科技企业征收数字税将大有裨益,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入分析向数字经济征税的可行性以及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对现有的应税利润分配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加强数字税收征收技术方面的创新,开展同包括歐盟在内的其他国家关于数字经济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推进我国数字税的征收。
作者简介:
李学颖,(199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
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字税 税基侵蚀 利润转移
一、我国征收数字税的紧迫性
数字经济公司的用户在创造价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如果未在当地纳税,这种创造价值和支付税款之间就会处于不匹配状态,鉴于数字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若不征收数字税存在以下风险:
第一、行业间税收负担不公
我国当前的税收系统为数字经济模式提供了优势,有利于数字经济企业发展,但对传统的实体企业造成了繁重的税务负担。不同国家系统之间税制、税率方面的不匹配甚至存在巨大漏洞,让数字经济公司有机可乘。由于数字业务具有很强的移动性和虚拟性,但经过利润的转移和规避后,数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大大减轻,甚至趋于零,在我国这种数字企业已经占据重要市场份额的国家,这严重破坏了行业间税负公平。
第二、国际税收竞争压力
由于在现有的税收规则基础上不能明确地对数字活动的利润进行征税,每年有大量的税金流失。从国际税收上看,减税潮的翻涌使得资本跨国流动率提高,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巨大压力下的主权国家可能单独采取行动,或对跨国数字企业单独设置税收优惠,催生新一批税收洼地,进而为数字公司避税提供可乘之机。
第三、数字企业运营需要稳定的外部环境
由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的存在,市场竞争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打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来促进数字公司的发展,需要一系列全新的并且有利于发展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支持。开征数字税可以减少因国家税收制度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漏洞,减少税制变革中的不确定性。
二、我国征收数字税的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数字税”是欧盟为纠正财政扭曲对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征收的税种,在本质上来讲,数字税是针对互联网科技企业征收的“资源使用金”。据估计,数字税的实行将为欧盟每年增加至少50亿欧元的收入,根据7.5363的汇率计算,折合成人民币以后大约为376.82亿元。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增长趋势已使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但在互联网行业中,大量数字经济的跨境转移利润、逃避缴纳税款等突出问题仍存在于部分不合理的、有意为之的过激的税收筹划的企业,BEPS问题在我国相当严峻。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也需要及时做出反应加紧应对,深入研究数字经济背景下前沿的税收基础及理论,注重加强同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关于数字经济税收方面进行协调,加大对数字经济征收技术的创新力度,维护我国的财政收入。
第二、引导数字产品交易的健康发展
我国当前的数字经济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作为具有较为发达数字经济产业的国家,需要对数字经济做出反应加紧应对,在我国开征数字税并加大对相关企业的税收稽查力度可以形成经济效应和税负约束,以此合理引导数字交易双方行为,其正面效应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制订严格的法律规范,来引导数字经济发展方向,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宏观层面促使数字产品交易健康发展、稳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促进行业税收负担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制设计和实施的基本价值导向,尤其是税负的横向公平,要求对具有相同经济能力和缴税能力的人征收相同的税,对货物交易征税而不对数字产品交易征税显然是税负不公平。数字产品交易表面上交易数字产品,但是挖掘它的实质,数字产品交易是买卖货物和买卖服务,因此它必须被划归到交易行为,以降低其的模糊性和隐蔽性。由此可以认为数字交易属于应税行为,则对其进行征税无可非议。
社交媒体企业、合作平台和在线内容提供商等互联网科技公司相比于实体重资产公司来说,在资产规模、税收负担等方面具备独特的优势,它的经营范围更加呈现全球化趋势、盈利模式更加呈现数字化趋势,在盈利模式和经营前景方面更加光明,这更突显了当前世界的不公平。缴税的税额最能体现数字企业对国家财政的税收贡献率,数字税的征收有利于实现行业间税负的横向公平,促进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向相对均衡的方向发展。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非常有必要对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征收数字税。
三、我国征收数字税的可能性
在利润产生地征税是国际通用的税收原则,此规定并不适用于数字税的征收。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和国际市场的不断整合,提供跨国跨区域数字服务的数字企业的数量和规模日益扩大,特别是在网上开展业务并创造价值的科技公司,其增速要远远超过整个经济的增长速度,但现有规则尚且不能有效地对数据创造的利润来源地进行准确地界定并对其利润进行征税。当无法准确地界定地域,合理、合法收税只能停留在概念层面。
四、结论
在大数据时代下,数字信息、用户数据等无形资产对于一个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施行常常滞后于时代发展,不能与之同步而行,基于该背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倒逼数字税的出台,数字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逆全球减税浪潮进行的调节,我国作为占据全球最大重要份额的数字经济市场,具备征收的基本环境。我国当前面临的是如何充分利用这种数字经济带来的机遇,提升竞争力的同时确保税收公平,因此,未来对大型数字科技企业征收数字税将大有裨益,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入分析向数字经济征税的可行性以及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对现有的应税利润分配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加强数字税收征收技术方面的创新,开展同包括歐盟在内的其他国家关于数字经济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推进我国数字税的征收。
作者简介:
李学颖,(1996-),女,汉族,河北唐山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社会保障